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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机构
省环保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08-00070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发布日期
2008-04-02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日期:2013-01-24 10:45
信息来源: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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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污控处
项目类别:证照核发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28条。
办理条件:(1)布局合理,符合河北省及其所在地市的有关规划条例;(2)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单位;(3)具有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资金及相应的设施、设备;(4)具有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工艺技术和工艺条件以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5)具有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和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设施、设备与能力;(6)具有预防和控制经营活动中污染事故和其它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与措施;(7)具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环境保护自行监测和在线监测入网能力;(8)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要求。
办理手续: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相关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单位情况简介; (2)《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已建单位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 (5)危险废物经营计划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排污申报登记报表、有关的环境测试报告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报告、排污许可证; (7)《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表(书)》; (8)申请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安全管理制度、卫生保障制度、上岗操作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职称证书及台帐登记式样; (9)其它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领取、填报《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所在地县、市环保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通过邮寄或直接报送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者,通知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表(书)》。 省环保局组织市、县环保部门及技术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对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能力条件的,省环保局颁发《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2、持《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临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省环保局提出换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同时提交试运行期间经营情况报告、相关的环境测试报告以及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意见。符合换证要求的,省环保局给予换发正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在试运行前,需向省环保局申请《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试运行期满,通过“三同时”建设项目验收后,可换发正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河北省环保局负责。 (1)年审集中在每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 (2)持证单位应于6月1日至6月30日间向河北省环保局提出年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证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可不参加当年的年审),同时提交持证时段或上次年审以来的运营情况报告;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年审或收回并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逾期不申请年审的; (2)提交的材料不全,并在有效限期内仍没有完善的; (3)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4)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经营,且不予改正的;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至迟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距上一次年审不超过6个月,提交最近一次年审材料;超过6个月的,按年审要求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5、《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试行)的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停业或不再从事该经营活动的,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应当向省环保局提出注销申请,在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并经省环保局现场核查验收后,收回并注销许可证。 6、《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试行)的持证单位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的应当办理变更许可证手续,按照换证要求提交变更申请,填报《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试行)经省环保局审批同意后,准予换发新《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如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按照新申请要求办理。
办理时限: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地点邮编: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邮编:05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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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来源:省环保厅 时间:2013-01-24
责任部门:污控处
项目类别:证照核发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28条。
办理条件:(1)布局合理,符合河北省及其所在地市的有关规划条例;(2)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单位;(3)具有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资金及相应的设施、设备;(4)具有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工艺技术和工艺条件以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5)具有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和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设施、设备与能力;(6)具有预防和控制经营活动中污染事故和其它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与措施;(7)具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环境保护自行监测和在线监测入网能力;(8)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要求。
办理手续: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相关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单位情况简介; (2)《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已建单位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 (5)危险废物经营计划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排污申报登记报表、有关的环境测试报告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报告、排污许可证; (7)《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表(书)》; (8)申请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安全管理制度、卫生保障制度、上岗操作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职称证书及台帐登记式样; (9)其它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领取、填报《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所在地县、市环保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通过邮寄或直接报送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者,通知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表(书)》。 省环保局组织市、县环保部门及技术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对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能力条件的,省环保局颁发《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2、持《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临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省环保局提出换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同时提交试运行期间经营情况报告、相关的环境测试报告以及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意见。符合换证要求的,省环保局给予换发正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在试运行前,需向省环保局申请《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试运行期满,通过“三同时”建设项目验收后,可换发正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河北省环保局负责。 (1)年审集中在每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 (2)持证单位应于6月1日至6月30日间向河北省环保局提出年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证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可不参加当年的年审),同时提交持证时段或上次年审以来的运营情况报告;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年审或收回并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逾期不申请年审的; (2)提交的材料不全,并在有效限期内仍没有完善的; (3)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4)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经营,且不予改正的;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至迟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距上一次年审不超过6个月,提交最近一次年审材料;超过6个月的,按年审要求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5、《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试行)的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停业或不再从事该经营活动的,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应当向省环保局提出注销申请,在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并经省环保局现场核查验收后,收回并注销许可证。 6、《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试行)的持证单位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的应当办理变更许可证手续,按照换证要求提交变更申请,填报《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试行)经省环保局审批同意后,准予换发新《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如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按照新申请要求办理。
办理时限: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地点邮编: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邮编:05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