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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证核发
发布机构
省环保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08-00069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发布日期
2008-04-02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证核发
发布日期:2013-01-24 10:45
信息来源: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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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污控处
项目类别:审批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1条;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5号令);
办理条件:1、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单位; 2、已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3、合法排污企业;
办理手续: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相关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河北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当年《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3、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生产能力与主要工艺流程、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处置或利用后最终废弃物的产生与去向、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场所情况。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定的处置、运输意向书; 5、危险废物产生及接收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运输单位《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需分批转移的,提供年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表; 9、再次申请危险废物转移须提交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总结报告;
办理流程: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领取、填报《河北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经当地市环保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以邮寄或直接报送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转移条件的,省环保局在《河北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转移审批意见,同时发函与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协商,待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转移后,通知危险废物移出单位依审批材料到当地市环保部门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危险废物。 2、省辖市间危险废物转移,由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共同管理,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办理时限: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地点邮编: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邮编:05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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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证核发
来源:省环保厅 时间:2013-01-24
责任部门:污控处
项目类别:审批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1条;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5号令);
办理条件:1、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单位; 2、已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3、合法排污企业;
办理手续: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相关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河北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当年《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3、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生产能力与主要工艺流程、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处置或利用后最终废弃物的产生与去向、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场所情况。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定的处置、运输意向书; 5、危险废物产生及接收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运输单位《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需分批转移的,提供年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表; 9、再次申请危险废物转移须提交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总结报告;
办理流程: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领取、填报《河北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经当地市环保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以邮寄或直接报送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转移条件的,省环保局在《河北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转移审批意见,同时发函与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协商,待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转移后,通知危险废物移出单位依审批材料到当地市环保部门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危险废物。 2、省辖市间危险废物转移,由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共同管理,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办理时限: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地点邮编: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邮编:05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