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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发布机构 省环保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08-00068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发布日期 2008-04-02 主题词
效力状态

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发布日期:2013-01-24 10:45 信息来源:省环保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责任部门:污控处
项目类别:审批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十六条
办理条件:(1)、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能力或效果不能满足治理要求; (2)、需要在原址改变治理工艺或处理能力建设; (3、)、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由于企业改造或扩建等需要重新建设; (4)、污染防治设施已被其它设施替代。
办理手续: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相关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 2、新建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或替代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
办理流程:申请单位填报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经所在市环保局现场核查并签初审意见,以邮寄或直接报送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受理→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主管人员对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审查,提出意见→处领导审核→主管局长签发。
办理时限: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地点邮编: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邮编:05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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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责任部门:污控处
项目类别:审批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十六条
办理条件:(1)、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能力或效果不能满足治理要求; (2)、需要在原址改变治理工艺或处理能力建设; (3、)、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由于企业改造或扩建等需要重新建设; (4)、污染防治设施已被其它设施替代。
办理手续: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相关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 2、新建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或替代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
办理流程:申请单位填报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经所在市环保局现场核查并签初审意见,以邮寄或直接报送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受理→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主管人员对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审查,提出意见→处领导审核→主管局长签发。
办理时限: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地点邮编: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邮编:05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