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有机食品
生产基地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建设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是推进有机食品生产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为做好我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和报批工作,依据环保部《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环发[2013]135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国家基地)建设和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的单位或组织,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可自愿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二、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具备优良的水、气、土等环境质量,不低于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土壤环境质量不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灌溉用水不低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产养殖及渔业用水不低于《渔业水质标准》,畜禽饮用水不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不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二)产品已连续获得有机认证不少于3年。
(三)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四)周边1公里范围内没有工矿区、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影响基地生产环境的污染源。
(五)编制了基地建设规划并已实施1年以上。
(六)生产过程采取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和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不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生物安全风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100%,农膜回收率100%,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率达100%,水产养殖尾水无害化处理率100%。
(七)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达的规模见附表1
(八)具备良好社会声誉,近3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问题。
(九)具备有机食品生产、消费知识宣教园地,每年至少开展2次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科普宣教或生产体验活动。
(十)通过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开基地以下信息:地理位置(含文字描述和经纬度),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规模,有机认证证书,水、气、土壤等环境质量检测数据、产品质检数据等,接受公众监督。
三、申报程序
(一)拟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单位或组织,经自查完全符合条件后,经所在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提交申报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营业执照、有机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报告及其他说明材料(见附件)。
(三)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开展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向环保部报审。
四、其他要求
1、请各市抓紧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内拟申报国家基地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并组织进行认真审查,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纸质件)报送省环保厅。
2、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准备,确保内容完整、详实,数据真实、可靠。申报相关资料可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政务公开栏目(http://www.mep.gov.cn/gkml)自然生态保护司分栏或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网站http://www.nopb.cn/c06/ShowArticle.asp?ArticleID=1036)进行下载。
3、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环保厅农村处 杨国翠
联系电话:0311-87803253
附件:1.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规模表
2.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申报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