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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索引号 000218077/2015-00171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办字函〔2015〕51号
发布日期 2015-03-03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06 09:49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                        

近日,有新闻媒体反映,我省个别地方存在假冒国Ⅳ排放标准的载货汽车。为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进一步强化环保检验工作,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以载货汽车的环保检验为重点,尽快对辖区内所有检测机构的环保检验工作开展一次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要求立即整改。

对尾气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省有关部门取消其检测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要督促辖区内检验机构认真开展自检自查。严格内部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校准,严格执行监测标准和流程,确保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三、要切实落实好对黄标车每季度监测一次的要求,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核发环保检测合格标志。

要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做好无过滤装置或排放标准不明确的柴油货车尾气检测工作,严格检测标准。对不达标车辆,一律不得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防止不达标车辆流入我省。

各地监督检查的情况,要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省环保厅将组织进行明察暗访,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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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                        

近日,有新闻媒体反映,我省个别地方存在假冒国Ⅳ排放标准的载货汽车。为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进一步强化环保检验工作,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以载货汽车的环保检验为重点,尽快对辖区内所有检测机构的环保检验工作开展一次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要求立即整改。

对尾气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省有关部门取消其检测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要督促辖区内检验机构认真开展自检自查。严格内部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校准,严格执行监测标准和流程,确保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三、要切实落实好对黄标车每季度监测一次的要求,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核发环保检测合格标志。

要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做好无过滤装置或排放标准不明确的柴油货车尾气检测工作,严格检测标准。对不达标车辆,一律不得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防止不达标车辆流入我省。

各地监督检查的情况,要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省环保厅将组织进行明察暗访,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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