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贵州省处置的意见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14-08-26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贵州省处置的意见
邢台市环保局,省固管中心:
邢台市环保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将危险废物转移至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初审意见》(邢环字[2014]247号)收悉,经征求安徽省环保厅意见,我厅意见如下:
一、我厅同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将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35吨废铅酸电池(HW49),于2014年8月30日前转移至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二、请邢台市环保局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手续,并监督该公司按照其申报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类别、批次、时限、路线、车辆和人员,以及安徽省环保厅复函意见进行转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务必确保运输安全。
三、请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做好此次跨省转移的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安徽省环保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
司邢台分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意见的复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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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贵州省处置的意见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4-10-28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贵州省处置的意见
邢台市环保局,省固管中心:
邢台市环保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将危险废物转移至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初审意见》(邢环字[2014]247号)收悉,经征求安徽省环保厅意见,我厅意见如下:
一、我厅同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将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35吨废铅酸电池(HW49),于2014年8月30日前转移至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二、请邢台市环保局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手续,并监督该公司按照其申报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类别、批次、时限、路线、车辆和人员,以及安徽省环保厅复函意见进行转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务必确保运输安全。
三、请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做好此次跨省转移的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安徽省环保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
司邢台分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意见的复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