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使用医疗废物处置量处置其他种类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14-08-06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关于使用医疗废物处置量处置其他种类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定州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使用医疗废物处置量处置其他种类危险废物的请示》(定环保[2014]4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厅意见函复如下: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二条和第十五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营类别和规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同时,经营危险废物不得超过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定州冀环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应按照我厅批准的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和规模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按照你局批准的医疗废物经营类别和规模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因此,我厅不同意定州冀环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使用医疗废物处置量处置其他种类危险废物。请你局书面通知定州冀环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并说明理由,同时严格监管辖区内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活动,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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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医疗废物处置量处置其他种类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4-10-28
关于使用医疗废物处置量处置其他种类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定州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使用医疗废物处置量处置其他种类危险废物的请示》(定环保[2014]4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厅意见函复如下: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二条和第十五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营类别和规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同时,经营危险废物不得超过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定州冀环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应按照我厅批准的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和规模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按照你局批准的医疗废物经营类别和规模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因此,我厅不同意定州冀环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使用医疗废物处置量处置其他种类危险废物。请你局书面通知定州冀环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并说明理由,同时严格监管辖区内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活动,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