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高邑县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
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意见的函
高邑县人民政府:
因高邑县未完成2017年-2018年秋冬季期间大气改善目标任务,且秋冬季PM2.5平均浓度绝对值或PM2.5平均浓度目标完成情况(下降幅度)在全省排名列后5位,我厅于2018年7月6日,印发《关于对顺平县、无极县、宁晋县、高邑县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的函》(冀环评函〔2018〕886号),暂停高邑县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
限批实施后,高邑县政府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党政责任,调整能源结构,推进工业治理,狠抓“散乱污”整治。高邑县2018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7.86,同比下降11.59%,在全省各县(市、区)中(下同)改善率排名第70名;PM2.5平均浓度77微克/立方米,绝对值排名第152名,同比下降(年度目标为下降11%)10.47%,改善率排名第107名,2018年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为合格,空气质量取得明显改善,自2018年秋冬季以来,连续5个月
PM2.5月均浓度改善率和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稳定退出全省排
名倒数后十名,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强化监督发现问题86个,在全省各县(市、区)排名第27名;秋冬季大气污染专项督查发现问题12个,在全省各县(市、区)排名第129名;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发现问题13个,在全省各县(市、区)排名第118名,达到解限条件。
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对高邑县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你县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更有效的手段,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17日
抄送: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第一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高邑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