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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加强全省重要生态空间开发建设的管控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9-00308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环评函〔2019〕385号
发布日期 2019-04-11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印发《加强全省重要生态空间开发建设的管控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5 10:17 信息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印发《加强全省重要生态空间开发建设的

管控意见》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推进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环境执法,保护京津冀环首都生态屏障和环境安全,聚焦太行山、燕山、京津冀重要水源涵养区部分地区的侵占生态红线、违法建设开发、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构建全新的环境监管和执法监管体系,现将加强全省重要生态空间开发建设的管控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将贯彻落实方案于5月1日前报省厅环评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11日

 

加强全省重要生态空间开发建设的管控意见

 

为推进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环境执法,保护京津冀环首都生态屏障和环境安全,聚焦太行山、燕山、京津冀重要水源涵养区部分地区的侵占生态红线、违法建设开发、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构建全新环境监管和执法监管体系,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生态环境准入

加强重要生态空间管控,构建全新的环境监管和执法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开发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态势。

对生态功能区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环境准入,对涉及生态功能区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环审批严格把关,坚决做到“七个不准”,即不准新批露天矿山开采项目;不准任何项目侵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河流湖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准削山开发建设房地产及限制类产业项目;不准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违法建造住宅;不准掠夺式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丘、荒滩;不准以旅游开发等名义搞房地产开发;不准建设高尔夫球场和别墅,对处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不得做出准予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对区域空间制定“三线一单”环境准入约束以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前提,制定全省区域空间“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引导和约束区域产业合理布局,对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科学管控,划定和厘清生态环境的政策边界,通过严格审批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对于违反生态功能区功能定位、违反区域空间“三线一单”的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管控,确保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策导向和制度成为刚性约束。

对重点流域实施规划引领。对京津冀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支撑区,要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管控和保护措施。会同北京市率先共同制定《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由两省、市政府共同颁布实施,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纲要所要求的跨区域有效联防联控,保护环首都绿色屏障和水环境安全。积极推动滦河流域、白洋淀流域、永定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设定重要河流、湖库周边区域生态缓冲带、建设控制带,保持自然岸线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严禁建设项目侵占责任生态空间和“贴边”发展。在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和“四区一线”(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生态红线)区域,严禁违规建设别墅类和高尔夫球场等项目,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功能、侵占生态红线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控机制

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项目管理一是全面推进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根据保护需要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结合自然边界,将生态保护红线精准落地,并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管理。二是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项目实施差别化管控。根据生态保护红线不同的生态功能属性,确定分类、分区、分级保护措施,实施差别化管理。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对于不符合规划、区域空间“三线一单”和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一律不得审批。对于重大公共服务项目、重大民生改善项目等特殊项目,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要在确保生态功能不退化、生态环境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实施差别化管理。三是对于不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一般建设项目,项目选址要主动避让开重要生态功能区,切实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

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一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天空地”一体化监管体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利用卫星照片、图斑比对结果、环保大数据分析结果、新闻媒体线索等,密切关注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天然林地等区域的开发建设,挖山毁林、侵占生态红线等违法建设活动。通过卫星图斑比对、现场核查,及时发现和移交问题,限时查办和办结。二是完善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管责任的落实,重心下移,聚焦问题,补齐制度短板。建立对责任片区的开发建设、面源污染、生态破坏活动及突发环境事件动态监管,细化巡查、检查制度和有效的执法监管机制,织密制度的“网眼”,强化责任的落实,做到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三是完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体系。会同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推进“资源环境承载力预警监测体系”建立的同时,加大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能力和体系建设。对于环境质量发生恶化的地区,要及时预警、及时启动管控措施,通过生态环境督查、检查责成地方政府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对于涉及重大生态破坏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时启动环境执法和司法联动,追究违法责任单位、责任人民事、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和细化日常巡查、检查制度,明确巡查检查发现问题的记录、上报、移交、处置等管理细节,强化属地管理,以乡镇为单元对所管辖行政辖区、对于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生态破坏事件频发区域,要及时启动对该区域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区域限批和对地方政府有关责任领导的约谈,及时启动对该地区的专项督查,强化责任落实和问题的整改。

对于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实施“提级审核”。加强对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的保护,对处于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新建项目环评文件实施“提级审核”,加大监管力度。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或行政审批局,对各县(市、区)审批权限范围的有关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对涉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在审理环评文件的同时,致函提请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核把关,严格管控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准入,从源头防控环境风险和生态破坏。

三、强化执法监督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大排查力度,重点对本辖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天然林地等区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违法违规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扫描式全面排查,确保全覆盖和不留死角。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边批边建、顶风违纪、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和未执行“三同时”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严厉打击、严惩重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地方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区分不同情形,分类登记造册(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执行“三同时”、不执行处罚决定四类),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依法处理并监督整改到位。要坚持依法依规和司法联动,确保排查整治效果。对位于国家禁止建设区域、违反“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规定,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地方政府同意后,吊销一切证照,依法责令关闭,限期恢复原状。

四、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环境监察

各级政府要切实担当起为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法定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各区域环境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对政府和部门的监察督政作用,对于地方政府未能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要依法实施环境监察。对政府有关部门未落实所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应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察督查。对法律规定的地方政府法定责任不落实,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未实现、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应责令拆除关闭违法建设项目和设施未下达政令、对由环保部门报请政府同意责令关闭企业的请示未回复、区域限批政令拒不执行、区域发生生态破坏未依法恢复治理等,省生态环境厅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启动环保专项监察和环保督察,有关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责任人、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依纪启动问责机制,坚决追责问责切实解决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违法行政等问题,推动有关问题的落实整改,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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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全省重要生态空间开发建设的

管控意见》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推进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环境执法,保护京津冀环首都生态屏障和环境安全,聚焦太行山、燕山、京津冀重要水源涵养区部分地区的侵占生态红线、违法建设开发、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构建全新的环境监管和执法监管体系,现将加强全省重要生态空间开发建设的管控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将贯彻落实方案于5月1日前报省厅环评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11日

 

加强全省重要生态空间开发建设的管控意见

 

为推进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环境执法,保护京津冀环首都生态屏障和环境安全,聚焦太行山、燕山、京津冀重要水源涵养区部分地区的侵占生态红线、违法建设开发、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构建全新环境监管和执法监管体系,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生态环境准入

加强重要生态空间管控,构建全新的环境监管和执法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开发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态势。

对生态功能区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环境准入,对涉及生态功能区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环审批严格把关,坚决做到“七个不准”,即不准新批露天矿山开采项目;不准任何项目侵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河流湖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准削山开发建设房地产及限制类产业项目;不准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违法建造住宅;不准掠夺式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丘、荒滩;不准以旅游开发等名义搞房地产开发;不准建设高尔夫球场和别墅,对处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不得做出准予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对区域空间制定“三线一单”环境准入约束以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前提,制定全省区域空间“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引导和约束区域产业合理布局,对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科学管控,划定和厘清生态环境的政策边界,通过严格审批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对于违反生态功能区功能定位、违反区域空间“三线一单”的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管控,确保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策导向和制度成为刚性约束。

对重点流域实施规划引领。对京津冀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支撑区,要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管控和保护措施。会同北京市率先共同制定《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由两省、市政府共同颁布实施,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纲要所要求的跨区域有效联防联控,保护环首都绿色屏障和水环境安全。积极推动滦河流域、白洋淀流域、永定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设定重要河流、湖库周边区域生态缓冲带、建设控制带,保持自然岸线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严禁建设项目侵占责任生态空间和“贴边”发展。在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和“四区一线”(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生态红线)区域,严禁违规建设别墅类和高尔夫球场等项目,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功能、侵占生态红线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控机制

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项目管理一是全面推进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根据保护需要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结合自然边界,将生态保护红线精准落地,并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管理。二是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项目实施差别化管控。根据生态保护红线不同的生态功能属性,确定分类、分区、分级保护措施,实施差别化管理。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对于不符合规划、区域空间“三线一单”和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一律不得审批。对于重大公共服务项目、重大民生改善项目等特殊项目,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要在确保生态功能不退化、生态环境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实施差别化管理。三是对于不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一般建设项目,项目选址要主动避让开重要生态功能区,切实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

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一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天空地”一体化监管体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利用卫星照片、图斑比对结果、环保大数据分析结果、新闻媒体线索等,密切关注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天然林地等区域的开发建设,挖山毁林、侵占生态红线等违法建设活动。通过卫星图斑比对、现场核查,及时发现和移交问题,限时查办和办结。二是完善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管责任的落实,重心下移,聚焦问题,补齐制度短板。建立对责任片区的开发建设、面源污染、生态破坏活动及突发环境事件动态监管,细化巡查、检查制度和有效的执法监管机制,织密制度的“网眼”,强化责任的落实,做到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三是完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体系。会同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推进“资源环境承载力预警监测体系”建立的同时,加大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能力和体系建设。对于环境质量发生恶化的地区,要及时预警、及时启动管控措施,通过生态环境督查、检查责成地方政府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对于涉及重大生态破坏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时启动环境执法和司法联动,追究违法责任单位、责任人民事、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和细化日常巡查、检查制度,明确巡查检查发现问题的记录、上报、移交、处置等管理细节,强化属地管理,以乡镇为单元对所管辖行政辖区、对于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生态破坏事件频发区域,要及时启动对该区域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区域限批和对地方政府有关责任领导的约谈,及时启动对该地区的专项督查,强化责任落实和问题的整改。

对于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实施“提级审核”。加强对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的保护,对处于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新建项目环评文件实施“提级审核”,加大监管力度。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或行政审批局,对各县(市、区)审批权限范围的有关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对涉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在审理环评文件的同时,致函提请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核把关,严格管控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准入,从源头防控环境风险和生态破坏。

三、强化执法监督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大排查力度,重点对本辖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天然林地等区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违法违规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扫描式全面排查,确保全覆盖和不留死角。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边批边建、顶风违纪、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和未执行“三同时”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严厉打击、严惩重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地方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区分不同情形,分类登记造册(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执行“三同时”、不执行处罚决定四类),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依法处理并监督整改到位。要坚持依法依规和司法联动,确保排查整治效果。对位于国家禁止建设区域、违反“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规定,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地方政府同意后,吊销一切证照,依法责令关闭,限期恢复原状。

四、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环境监察

各级政府要切实担当起为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法定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各区域环境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对政府和部门的监察督政作用,对于地方政府未能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要依法实施环境监察。对政府有关部门未落实所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应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察督查。对法律规定的地方政府法定责任不落实,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未实现、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应责令拆除关闭违法建设项目和设施未下达政令、对由环保部门报请政府同意责令关闭企业的请示未回复、区域限批政令拒不执行、区域发生生态破坏未依法恢复治理等,省生态环境厅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启动环保专项监察和环保督察,有关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责任人、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依纪启动问责机制,坚决追责问责切实解决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违法行政等问题,推动有关问题的落实整改,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