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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河北中盐龙祥盐化有限公司卤井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9-00307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审〔2019〕42号
发布日期 2019-11-20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河北中盐龙祥盐化有限公司卤井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12-15 10:10 信息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河北中盐龙祥盐化有限公司

卤井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中盐龙祥盐化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中盐龙祥盐化有限公司卤井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河北中盐龙祥盐化有限公司卤井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河北中盐龙祥盐化有限公司宁晋盐矿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大陆村镇草厂村与张家庄村区域。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以冀环评2009389号文《河北中盐龙祥盐化有限公司建设宁晋盐矿60 万吨/年采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2019年3月完成验收。盐矿矿区面积为2.7598平方千米,开采标高-3200米至+30米,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设计开采规模年产卤折盐60万吨/年。

本次改造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5万元。主要是淘汰堵塞的Y1/Y3井组在现有矿区新建一个对接井组(Z9井/X10井),配套建设总长约930米的输送管道其它公用工程均依托现有改造完成后总产能仍为卤折盐60万吨/年(合原卤水252万立方米/年)。

二、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邢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3-2018)要求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要求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管理。施工期全面做好施工管理规划,严禁随意扩大施工界线,尽量减少临时占地面积。重视对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施工完成后及时做好生态恢复和补偿工作,将施工期的生态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于采卤,不外排。本项目不得设置废水排放口。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得隔音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淡水池、卤水池沉渣经净化、压滤后运垃圾填埋场;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规定妥善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送宁晋县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

(五)落实环境管理职责,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设施的有效落实和运转;严格落实地下水层保护措施,加强水质、水位监测,防止钻孔连通不同含水层,确保地下水不被污染。矿山开采期间须严格按规定建设地表沉降观测监控设施,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加强井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井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施工期结束、运营期满将矿区被破坏区域恢复为原有土地利用类型。

(八)落实清洁生产要求。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控制和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落实主体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运行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相关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二)项目实施中涉及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依法须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分局。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要求,定期向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分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落实和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20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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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中盐龙祥盐化有限公司

卤井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中盐龙祥盐化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中盐龙祥盐化有限公司卤井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河北中盐龙祥盐化有限公司卤井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河北中盐龙祥盐化有限公司宁晋盐矿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大陆村镇草厂村与张家庄村区域。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以冀环评2009389号文《河北中盐龙祥盐化有限公司建设宁晋盐矿60 万吨/年采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2019年3月完成验收。盐矿矿区面积为2.7598平方千米,开采标高-3200米至+30米,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设计开采规模年产卤折盐60万吨/年。

本次改造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5万元。主要是淘汰堵塞的Y1/Y3井组在现有矿区新建一个对接井组(Z9井/X10井),配套建设总长约930米的输送管道其它公用工程均依托现有改造完成后总产能仍为卤折盐60万吨/年(合原卤水252万立方米/年)。

二、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邢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3-2018)要求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要求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管理。施工期全面做好施工管理规划,严禁随意扩大施工界线,尽量减少临时占地面积。重视对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施工完成后及时做好生态恢复和补偿工作,将施工期的生态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于采卤,不外排。本项目不得设置废水排放口。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得隔音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淡水池、卤水池沉渣经净化、压滤后运垃圾填埋场;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规定妥善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送宁晋县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

(五)落实环境管理职责,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设施的有效落实和运转;严格落实地下水层保护措施,加强水质、水位监测,防止钻孔连通不同含水层,确保地下水不被污染。矿山开采期间须严格按规定建设地表沉降观测监控设施,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加强井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井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施工期结束、运营期满将矿区被破坏区域恢复为原有土地利用类型。

(八)落实清洁生产要求。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控制和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落实主体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运行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相关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二)项目实施中涉及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依法须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分局。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要求,定期向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分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落实和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20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