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岛至兰州高速公路(G22)涉县至
冀晋界段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管理处:
所报《青岛至兰州高速公路(G22)涉县至冀晋界段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青岛至兰州高速公路(G22)涉县至冀晋界段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包括新建三车道及现有四车道高速改造利用两部分,新建三车道作为长治至邯郸方向半幅,改造利用现有四车道高速作为邯郸至长治方向半幅,从而形成“4+3”断面形式。
现有四车道高速仅进行路面加铺和修整改造,路基工程保持不变,涉县西互通改建为全互通,涉县西匝道收费站由2进3出扩建为5进7出,取消现有主线收费站,拆除收费广场,设置收费识别系统。新建三车道起于涉城镇招岗村西,顺接青兰高速邯郸至涉县段,之后向西南与现有高速分离新建三车道作为长治至邯郸方向半幅,在现有高速南侧向西南经寨上村南,跨过清漳河后经河南店镇南庄、茨村两村之间,向西经神头乡与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之间至响堂铺村南,在响堂铺村西转向西北跨越既有青兰高速及国道G309,终于响堂铺村西的冀晋界,与青兰高速山西新建三车道段顺接,路线长13.792公里,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16.5米。该项目新建路段共设置特大桥1座,大桥2座,涵洞10道,天桥4座,通道23道,渡槽1座,互通式立交1处(涉县西互通改建全互通)。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及相关规划环评、《河北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十三五”规划》等要求。涉县林业局、邯郸市林业局均出具了同意该项目跨越河北涉县清漳河国家湿地公园的意见,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了关于青岛至兰州高速公路(G22)涉县至冀晋界段改扩建工程对河北涉县清漳河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影响评估意见的函,同意该项目建设,并已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针对该项目穿越岳城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均出具了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的意见。针对该项目穿越太行五指山风景名胜区,涉县五指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及涉县娲皇宫管理处均同意该项目建设,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了“景选[130000201800013]”,原则同意该项目选址方案。河北省文物局出具了同意该项目选线的意见。你单位应严格落实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进一步优化、细化工程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范围。
二、经研究,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内容和环境保护措施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对现有工程存在环境问题的整改措施。对岳城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现有路基段及清漳河特大桥、石河大桥设置路面(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外设置4座1500立方米防渗沉淀池,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优化道路两侧敏感点的隔声降噪措施,合理增加声屏障;已有养护工区和收费站办公楼更换一套MBR地下式污水处理设施,设置1座200立方米的防渗蓄水池,确保生活废水不外排。以上工作纳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优先开工建设。
(二)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拌合站等选址远离敏感点、敏感区并配备高效废气治理措施。基层混合料搅拌站和水泥混凝土搅合站粉料入仓产生的粉尘、搅拌机入料混合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粉料入仓产生的粉尘使用各场所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粉尘浓度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表1的要求。骨料加热烘干及筛分过程产生的粉尘采取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净化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需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的要求。沥青加热产生的沥青烟采取低温等离子+活性炭纤维吸附法进行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沥青烟和苯并[a]芘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二级标准。导热炉废气经再循环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经8米高排气筒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721-2014)和《关于开展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77号)的相关要求。
严格落实施工期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各施工工区内道路全部硬化,材料入仓入库,无露天堆放;取土场设置围挡,取土结束及时平整,覆土绿化;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车辆采取遮盖、洒水、喷淋抑尘措施,禁止车辆带泥上路;遇4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开挖、回填、房屋拆除;根据要求,遇重污染天气时执行分级响应措施;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设施,施工厂界扬尘需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本项目穿越河北涉县清漳河国家湿地公园、太行五指山风景名胜区、岳城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生态环境较敏感。三个生态环境敏感区内禁止设置生产生活区、取土场,设置警示标志。工程设计上降低路基高度,优化路基横断面形式,减小土地占用。优化临时占地,减少对耕地的占用,缩短临时占地使用时间。施工前剥离表土集中堆放,用于后期的绿化覆土及复垦,施工结束后对施工生产生活区、取土场等采取生态恢复措施。
河北涉县清漳河国家湿地公园内合理规划施工场地,充分利用湿地公园内现有道路,涉水域桥梁路段采取“钢栈桥方案”,不得填筑施工便道;严格控制施工边界,仅对桩基位置、桥台位置进行局部清场,边界外的原有植被一律保留;湿地公园路段两侧设置围挡,基础施工的泥浆、开挖土、施工垃圾等全部外运;合理安排湿地公园路段施工时间,选择清漳河枯水期施工,避开黑鹳的迁徙期及觅食集中时间段;提高施工人员的保护意识,严禁捕猎野生动物;该项目清漳河特大桥跨越湿地公园内正在建设的表流湿地,1组桥墩位于表流湿地内,你单位应在开工前需取得表流湿地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太行五指山风景名胜区内合理布置施工便道、尽量降低路基高度,减少用地;严格划定作业边界,严禁超界用地;结合风景名胜区内沿线植被类型选择植物绿化物种,使景观相协调。
(四)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严禁在岳城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放污水、废水。施工生产生活区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外设置,施工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施工生产生活区设防渗旱厕,产生的盥洗水泼洒抑尘。运营期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径流经沉淀池收集后定期用于水源地保护区外绿化灌溉。清漳河特大桥及响堂铺大桥施工期应安排在枯水期,桥基选用围堰法,采用钻孔灌注桩工艺,桥基钻渣和废弃泥浆及时运至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外处置,禁止在河道堆弃废渣、排放废水。加强施工车辆、机械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禁止在河道内冲洗车辆和容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堆放模版、脱模剂等材料,含有害物质的建材如沥青、水泥以及施工中的废油、废沥青和其它固体废物不得倾倒或抛入水体,也不得堆放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沿线拆迁建筑垃圾分级利用,不能利用的部分建筑垃圾全部运往当地城建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现有路面铣刨产生的废旧沥青混凝土,运至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再生利用;施工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沥青拌合站活性炭吸附沥青烟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六)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管理,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固定噪声源设备布置在远离敏感点处;采用低噪声机械,并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距沿线声环境敏感点较近路段禁止在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距学校较近路段尽量选择在假期施工;施工时临敏感点一侧设置施工屏障;合理确定运输路线,尽量避开敏感点,运输车辆途经敏感路段时严禁鸣笛并减速慢行。针对预测超标敏感点采取安装声屏障、隔声窗降噪措施。
(七)预留噪声监测及治理费用,运营期加强噪声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降噪措施。加强防噪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降噪效果。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线路两侧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集中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
(八)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与当地政府联动,确保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安全。新建及现有穿越岳城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路段设置驶入警示牌及驶离告知牌;安装视频监控及限速监控;桥梁加装防抛网;设置桥面(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将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径流收集并导出到水源地以外的防渗沉淀池内,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外设置防渗沉淀池;设置紧急报警电话标牌,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桥梁两端配备消防沙袋、吸油毡等应急物资;施工期及营运期由专人负责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改扩建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保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有关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须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该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的相关要求,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六、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26日
抄送: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