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通过密涿高速公路廊坊至北三县(三河)段工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的函
河北省高速公路廊坊北三县管理处:
你公司《密涿高速公路廊坊至北三县(三河)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及验收申请等材料收悉。我厅委托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核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调查报告》,该项目于2010年9月17日取得了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密涿高速公路廊坊至北三县(三河)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冀环评〔2010〕315号),2014年1月10日取得了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密涿高速公路廊坊至北三县(三河)段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审批意见的批复》(冀环评函〔2014〕
56号),以上两个批复文件中均提出工程主线长50.03公里,实际建设了49.295公里,属主体工程未完成,不具备验收条件。
二、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等有关规定,不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决定不予通过该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你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使申诉权利。待上述问题解决以后,可按有关法律程序重新报批。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30日
抄送:生态环境执法局、廊坊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