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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承德金钰有色金属开发有限公司碱房银多金属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9-00117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环评〔2019〕335号
发布日期 2019-06-30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承德金钰有色金属开发有限公司碱房银多金属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7-08 16:34 信息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承德金钰有色金属开发有限公司

碱房银多金属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承德金钰有色金属开发有限公司:

    所报《承德金钰有色金属开发有限公司碱房银多金属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承德金钰有色金属开发有限公司碱房银多金属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承德市隆化县西部碱房乡小罗卜沟村至步古沟镇老伙房村一带,占地面积2.549km2,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项目建设后开采规模8万吨/年,产品为银矿石(伴生金)原矿。拟设的采矿权分两个采区,其中一采区开采年限11.63年,二采区开采年限0.17年仅对一采区进行项目环评,二采区另行办理环保手续。

    项目总投资246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6万元。矿石开采采用平硐、竖井开拓,采矿方法以浅孔留矿采矿法为主,削壁充填采矿法等为辅。本项目主要建设1个平硐、2个竖井、利旧改造1个竖井。新建1个工业场地、1个废石临时堆场和矿石运输轻轨,利旧改造矿区道路,配套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及环保工程等设施。

该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储量核实报告已由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冀国土资备储〔2018〕4号);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河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中心审查。

二、本项目依托的选厂取得环评审批前不得开工建设;选厂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正式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选厂遇到停产或关停等不确定因素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本项目矿井涌水无法全部综合利用时,必须停止矿山开采。

    三、经研究,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工业场地等地面设施内不得有公益林分布,加强对矿区范围内国家二级公益林的保护,在公益林和生态红线边界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和铁丝网围栏、避免对公益林和生态红线造成影响。

加强对毛荆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的保护,确保废气、废水、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在地表错动范围设置监测点,进行地表错动监测,重点关注国家二级公益林、茅荆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附近的地表错动情况。

    (二)严格按照《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2018)进行建设,并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落实《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DB13/T 2935-2019)中的有关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平台和视频监控设备,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网,加强在线监测。

    项目矿石开采采用湿式凿岩、井下洒水抑尘等方式,修建封闭式运输轻轨,矿石采用有轨架线式电机车进行运输。矿区道路按照三级公路硬化标准使用水泥混凝土硬化,定期清理道路表面浮土,配备洒水车进行洒水抑尘。废石临时堆场设置洒水抑尘设施,定期洒水抑尘以减少颗粒物产生。在工业场地东南侧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产生颗粒物实时监控。TSP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施工期废石应综合利用,严禁随意堆放。遇4级以上大风天气或重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抑制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开挖、土方回填等作业。

    (四)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矿井涌水经高位水池沉淀净化处理后,部分回用于湿式凿岩、水袋封堵炮孔用水、井下抑尘、废石临时堆场抑尘、工业场地抑尘、运输道路洒水抑尘用水以及绿化用水,剩余部分(最大量385.2立方米/天)经管网排入东侧约80米的选厂,全部用于选厂生产用水。非正常工况下(选厂检修期为大修2年1次5天、小修半年1次1天)矿井涌水排入矿区新建的应急水池,定期用作矿区范围内的生态绿化补水。施工期收集施工期机械、车辆的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工地,不得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产噪设备,产噪设备布置在厂房内,空压机、风机安装消音器、基础减振,各工业场地、矿区边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营运初期废石暂存于废石临时堆场;营运期中期、后期形成采空区后废石全部就地回填井下采空区,同时废石不升井;沉泥送至送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废机油暂存于危废间内,定期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施工期废石用于平整硬化工业场地、厂区道路、建设废石临时堆场挡渣墙等,剩余量及时回填采空区剥离表土在建设阶段全部用于场地四周或道路两侧绿化区域平整覆土

(七)落实环境管理职责,确保各项目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对环保设施及废气、噪声等污染源情况进行监测,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对废气、废水、噪声等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正常运行。

(八)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矿山施工、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废石堆场设截排水沟、挡土墙、雨水收集池、挡渣墙,工业场地栽植落叶松、灌木绿化,道路两侧栽植落叶松、油松绿化,靠近山体一侧设排水沟等措施,减少项目施工及运行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破坏。矿山服务期满后进行闭矿生态恢复,及时覆土绿化,将矿区被破坏区域恢复为原有土地利用类型,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九)落实清洁生产。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拟建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保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有关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本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的相关要求,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六、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须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30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承德市生态

        环境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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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德金钰有色金属开发有限公司

碱房银多金属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承德金钰有色金属开发有限公司:

    所报《承德金钰有色金属开发有限公司碱房银多金属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承德金钰有色金属开发有限公司碱房银多金属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承德市隆化县西部碱房乡小罗卜沟村至步古沟镇老伙房村一带,占地面积2.549km2,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项目建设后开采规模8万吨/年,产品为银矿石(伴生金)原矿。拟设的采矿权分两个采区,其中一采区开采年限11.63年,二采区开采年限0.17年仅对一采区进行项目环评,二采区另行办理环保手续。

    项目总投资246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6万元。矿石开采采用平硐、竖井开拓,采矿方法以浅孔留矿采矿法为主,削壁充填采矿法等为辅。本项目主要建设1个平硐、2个竖井、利旧改造1个竖井。新建1个工业场地、1个废石临时堆场和矿石运输轻轨,利旧改造矿区道路,配套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及环保工程等设施。

该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储量核实报告已由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冀国土资备储〔2018〕4号);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河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中心审查。

二、本项目依托的选厂取得环评审批前不得开工建设;选厂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正式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选厂遇到停产或关停等不确定因素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本项目矿井涌水无法全部综合利用时,必须停止矿山开采。

    三、经研究,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工业场地等地面设施内不得有公益林分布,加强对矿区范围内国家二级公益林的保护,在公益林和生态红线边界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和铁丝网围栏、避免对公益林和生态红线造成影响。

加强对毛荆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的保护,确保废气、废水、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在地表错动范围设置监测点,进行地表错动监测,重点关注国家二级公益林、茅荆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附近的地表错动情况。

    (二)严格按照《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2018)进行建设,并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落实《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DB13/T 2935-2019)中的有关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平台和视频监控设备,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网,加强在线监测。

    项目矿石开采采用湿式凿岩、井下洒水抑尘等方式,修建封闭式运输轻轨,矿石采用有轨架线式电机车进行运输。矿区道路按照三级公路硬化标准使用水泥混凝土硬化,定期清理道路表面浮土,配备洒水车进行洒水抑尘。废石临时堆场设置洒水抑尘设施,定期洒水抑尘以减少颗粒物产生。在工业场地东南侧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产生颗粒物实时监控。TSP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施工期废石应综合利用,严禁随意堆放。遇4级以上大风天气或重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抑制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开挖、土方回填等作业。

    (四)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矿井涌水经高位水池沉淀净化处理后,部分回用于湿式凿岩、水袋封堵炮孔用水、井下抑尘、废石临时堆场抑尘、工业场地抑尘、运输道路洒水抑尘用水以及绿化用水,剩余部分(最大量385.2立方米/天)经管网排入东侧约80米的选厂,全部用于选厂生产用水。非正常工况下(选厂检修期为大修2年1次5天、小修半年1次1天)矿井涌水排入矿区新建的应急水池,定期用作矿区范围内的生态绿化补水。施工期收集施工期机械、车辆的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工地,不得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产噪设备,产噪设备布置在厂房内,空压机、风机安装消音器、基础减振,各工业场地、矿区边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营运初期废石暂存于废石临时堆场;营运期中期、后期形成采空区后废石全部就地回填井下采空区,同时废石不升井;沉泥送至送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废机油暂存于危废间内,定期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施工期废石用于平整硬化工业场地、厂区道路、建设废石临时堆场挡渣墙等,剩余量及时回填采空区剥离表土在建设阶段全部用于场地四周或道路两侧绿化区域平整覆土

(七)落实环境管理职责,确保各项目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对环保设施及废气、噪声等污染源情况进行监测,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对废气、废水、噪声等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正常运行。

(八)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矿山施工、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废石堆场设截排水沟、挡土墙、雨水收集池、挡渣墙,工业场地栽植落叶松、灌木绿化,道路两侧栽植落叶松、油松绿化,靠近山体一侧设排水沟等措施,减少项目施工及运行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破坏。矿山服务期满后进行闭矿生态恢复,及时覆土绿化,将矿区被破坏区域恢复为原有土地利用类型,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九)落实清洁生产。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拟建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保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有关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本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的相关要求,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六、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须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30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承德市生态

        环境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