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保定鑫博磊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
白云岩(碎石)矿开采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保定鑫博磊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保定鑫博磊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白云岩(碎石)矿开采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保定鑫博磊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白云岩(碎石)矿开采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玉山村南512米处。本项目由原保定鑫博磊石材贸易有限公司建筑用白云岩(碎石)矿、原满城县全兴石碴厂所属矿山整合而成,保定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同意保定鑫博磊石材贸易有限公司建筑用白云岩(碎石)矿整合的批复(保政函〔2019〕19号)。拟建项目开采规模60万立方米/年,生产5个类别的矿石产品,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开采标高80-227米,整合后矿区面积缩小至0.3351平方公里。项目总投资5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1万元。项目新建露天采场、封闭式入料棚、大生产车间、封闭式成品库等作业场所,新建道路1723米,不设置排土场。
该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满城区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原保定鑫博磊石材贸易有限公司和原满城县全兴石碴厂两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修复整治验收的批复》(满政〔2019〕76号)。原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保定鑫博磊石材贸易有限公司建筑用白云岩(碎石)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备案证明》(保国土资备储〔2018〕02号)。
二、经研究,整合完成后要切实落实保定市人民政府要求(保政函〔2019〕19号),加快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完成整治验收,取得采矿许可、排污许可证前不得生产。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对矿山现存主要环保问题的整改措施,对矿区路面采用水泥硬化,清理矿区内废石,按照规定的开采方式进行开采作业,边开采边治理。对矿区范围外的采坑继续进行生态恢复,矿区闭矿后其他采场进行深度生态修复。逐条严格按照《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开展建设,制定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的开采规划,采场工作面推进均衡有序,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以上工作纳入建设期竣工环保验收。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落实《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DB13/T 2935-2019)中的有关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平台,加强在线监测。
开采方式采用湿式凿岩、潜孔钻收尘等抑制凿岩扬尘产生。对采区道路进行水泥硬化,并定期对道路表面进行清理,配备高压喷雾车进行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加盖苫布,无组织面源对四周边界颗粒物贡献值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其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工业场地及车间粗碎、中细碎工序、一次筛分、二次筛分、整形等工序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建立粉尘监测网络与评价制度,定期组织监测,各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满足《石灰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1-2012)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矿区内设置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生活污水为盥洗废水,就地处置不外排。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场钻孔、爆破等工序仅限白班作业,石材加工破碎工序中破碎机、振动筛、给料机及除尘风机等置于车间内,采取基础减震、密闭隔音、加装消声器等措施。各工业场地、矿区边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定期送环卫部门收集处置,各除尘器除尘灰、车间地面积尘应定期收集,作为产品外售。
(六)落实环境管理职责,确保各项目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对环保设施及废气、噪声等污染源情况进行监测,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对废气、废水、噪声等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正常运行。
(七)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矿山施工、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采场及工业场地设截排水沟,撒播草籽,栽种植物进行绿化,减少项目施工及运行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破坏。矿山服务期满后进行闭矿生态恢复,及时覆土平整并绿化,将矿区被破坏区域恢复为原有土地利用类型,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八)落实清洁生产。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九)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扩建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保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有关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须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本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的相关要求,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七、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