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222m2烧结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
所报《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222m2烧结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唐山市迁安市赵店子镇,迁安市燕山工业区燕山钢铁现有厂区内。本项目涉及生产装备内容为:淘汰现有1台132平方米带式烧结机、1台90平方米带式烧结机,建设1台222平方米带式烧结机,配套建设环冷系统、机头机尾除尘系统、烧结烟气处理系统、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等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烧结矿244.56万吨。项目总投资48413.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850万元,占总投资的36.87%。项目于2017年11月取得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冀发改备字〔2017〕397号)。
二、根据你公司所报《报告书》以及报告书技术评估专家意见、项目公众参与意见,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未列入本报告及批复许可的内容,不得建设、投入运行。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你公司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确保施工扬尘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要求;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强化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项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浓度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1、新建烧结机废气有组织排放
新建烧结机项目各废气产生点的治理措施及排气筒高度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建设,采取治理措施后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唐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的意见(试行)》(唐发〔2018〕19号)要求,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2、新建烧结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新建烧结机项目燃料混合、筛分均在封闭车间内进行,并配备收尘和袋式除尘器(覆膜滤料),烧结机尾设大容积密闭罩、冷却机受料及卸料点、成品筛分机等均设收尘罩,并采用袋式除尘器(覆膜滤料)净化处理,除尘灰采用密闭吸排车运输。部分原料储存在新建的1座封闭料棚,其余原料依托现有原料棚,料棚均采用密闭结构,并配置微雾抑尘装置。废气无组织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做好废水回用工作。加强中水回用,减少新水用量。该项目废水主要为间接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和烧结机头烟气脱硫脱硝系统排水,间接循环冷却系统废水送石灰消化、喷洒抑尘、混料加湿、脱硫脱硝系统、移动喷雾风机用水,烧结机头烟气脱硫脱硝系统排水全部送烧结混料加湿,不得外排。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标准限值。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需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脱硫石膏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外售建材企业用做原料综合利用。
(六)落实防护距离要求。《报告书》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要求,预测得出需在燕山钢铁现有厂区西南厂界向外设置400米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按有关要求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我厅委托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