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政策
名称 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年产125万吨链篦机-回转窑氧化球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9-00095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环评〔2019〕267号
发布日期 2019-05-22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年产125万吨链篦机-回转窑氧化球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5-28 14:25 信息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年产125万吨链篦机-回转窑氧化球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崇利制钢有限公司

所报《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年产125万吨链篦机-回转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该项目位于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示范区—天铁精钢工业区内,项目主要建设链篦机-回转窑氧化球团生产线一条,配套建设除尘系统、脱硫系统、脱硝系统等环保设施,年产125万吨氧化球团。总投资23500万元,环保投资1280万元。项目取得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补充备案意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邯郸市第二批钢铁企业违规建成项目补充备案意见的通知》(冀发改产业20171115号)以及《关于同意变更崇利制钢有限公司违规建成项目补充备案意见的函》(冀发改函2019135号)。

项目列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管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的通报》(冀环办发2016280号)附表3的在建违规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原涉县环境保护局)针对本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根据所报《报告书》以及报告书技术评估专家意见、项目公众参与意见,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未列入本报告及批复许可的内容,不得建设、投入运行。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你公司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确保施工扬尘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要求;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膨润土仓废气

膨润土皮带转运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与膨润土仓(2座)装卸废气一并经各自仓顶袋式除尘器(共2套)处理,然后经1根25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外排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要求

2)生石灰仓废气

生石灰仓装卸废气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20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外排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要求

3)消石灰仓废气

石灰仓装卸废气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20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外排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要求

4)脱硫灰仓废气

脱硫灰装卸废气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20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外排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要求

5)工艺灰仓废气

工艺灰装卸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外排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要求

6)成品仓废气和环冷废气

成品仓装卸转运废气和环冷废气共用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外排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要求

7)润磨、烘干、链篦机回转窑废气

润磨废气、烘干机废气、回转窑废气首先经多管除尘+SCR脱硝处理,处理后返回链篦机干燥段利用余热,最后与链篦机预热段废气一起经四电场除尘器+循环流化床干法脱硫+袋式除尘器处理,然后经1根45米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氨逃逸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的排放限值

8)无组织排放废气

造球车间的混合料及生球主要为铁精粉,比重较大且含水约为8%,物料起尘较小,通过设备封闭、转运点密闭、车间密闭减小废气产生,其它各产尘点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净化设施处理达标后外排,少量未收集到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逸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水储罐大小呼吸和装卸时,少量氨以无组织形式逸出,氨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三)做好生产废水回用工作,加强生活废水处理系统的管理。该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回用于球团配料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一体化处理设施(采用A/O加紫外线消毒工艺处理后,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中表1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全部回用于球团配料,不得外排。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标准限值。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废脱硝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须全部综合利用。

(六)落实防护距离要求。《报告书》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要求计算,项目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因此项目生产装置区外延100米需设置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总量中二氧化硫应控制在109.375/年,氮氧化物应控制在156.25/年。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按有关要求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

七、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检查由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涉县分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22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河北水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

  

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年产125万吨链篦机-回转窑氧化球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崇利制钢有限公司

所报《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年产125万吨链篦机-回转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该项目位于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示范区—天铁精钢工业区内,项目主要建设链篦机-回转窑氧化球团生产线一条,配套建设除尘系统、脱硫系统、脱硝系统等环保设施,年产125万吨氧化球团。总投资23500万元,环保投资1280万元。项目取得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补充备案意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邯郸市第二批钢铁企业违规建成项目补充备案意见的通知》(冀发改产业20171115号)以及《关于同意变更崇利制钢有限公司违规建成项目补充备案意见的函》(冀发改函2019135号)。

项目列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管环保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的通报》(冀环办发2016280号)附表3的在建违规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原涉县环境保护局)针对本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根据所报《报告书》以及报告书技术评估专家意见、项目公众参与意见,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未列入本报告及批复许可的内容,不得建设、投入运行。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你公司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确保施工扬尘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要求;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膨润土仓废气

膨润土皮带转运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与膨润土仓(2座)装卸废气一并经各自仓顶袋式除尘器(共2套)处理,然后经1根25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外排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要求

2)生石灰仓废气

生石灰仓装卸废气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20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外排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要求

3)消石灰仓废气

石灰仓装卸废气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20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外排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要求

4)脱硫灰仓废气

脱硫灰装卸废气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20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外排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要求

5)工艺灰仓废气

工艺灰装卸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外排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要求

6)成品仓废气和环冷废气

成品仓装卸转运废气和环冷废气共用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外排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要求

7)润磨、烘干、链篦机回转窑废气

润磨废气、烘干机废气、回转窑废气首先经多管除尘+SCR脱硝处理,处理后返回链篦机干燥段利用余热,最后与链篦机预热段废气一起经四电场除尘器+循环流化床干法脱硫+袋式除尘器处理,然后经1根45米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氨逃逸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的排放限值

8)无组织排放废气

造球车间的混合料及生球主要为铁精粉,比重较大且含水约为8%,物料起尘较小,通过设备封闭、转运点密闭、车间密闭减小废气产生,其它各产尘点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净化设施处理达标后外排,少量未收集到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逸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水储罐大小呼吸和装卸时,少量氨以无组织形式逸出,氨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三)做好生产废水回用工作,加强生活废水处理系统的管理。该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回用于球团配料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一体化处理设施(采用A/O加紫外线消毒工艺处理后,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中表1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全部回用于球团配料,不得外排。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标准限值。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废脱硝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须全部综合利用。

(六)落实防护距离要求。《报告书》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要求计算,项目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因此项目生产装置区外延100米需设置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总量中二氧化硫应控制在109.375/年,氮氧化物应控制在156.25/年。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按有关要求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

七、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检查由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涉县分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22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河北水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