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龙满族自治县娄杖子乡西落地铁矿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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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青龙满族自治县娄杖子乡西落地铁矿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娄杖子乡西落地村村北。拟建项目开采规模10万吨/年,采用地下开采方式,产品为铁矿石原矿,矿山服务年限3.53年。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8万元。项目建设3套独立开拓系统,分别为6号、7号、9号矿体开采系统,采用平硐开拓方式,开采方法为浅孔留矿法。拟建项目主要建设10个平硐,3个风井、10个项目场地、3处矿石临时料棚,配套建设给公辅设施、给排水设施、物料运输等工程。
该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不属于《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西落地铁矿详查报告》已由原国土资源部备案(国土资储备字〔2012〕190号),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河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中心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审查。
二、经研究,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9-2018)开展建设,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落实《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DB13/T 2935-2019)中的有关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平台,加强在线监测。
地下开采采用湿式凿岩、井下洒水、水袋堵孔等抑制凿岩扬尘产生。对工业场地、采区道路进行混凝土硬化,运输道路按照三级公路标准建设,每年定期维护保养并采取相应的抑尘措施。运输车辆要加盖毡布并限制车速,无组织面源对四周边界TSP贡献值要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施工期废石应综合利用,严禁随意堆放,遇4级以上大风天气或重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抑制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开挖、土方回填等作业。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矿井水经沉淀净化处理后部分回用于井下生产、道路抑尘及厂区绿化,剩余部分经管道送金鸿铁选厂利用。项目建设应急废水收集池,并采取防渗措施,金鸿铁选厂因故停产、关停、取缔期间本项目应立即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井水不排入外环境。施工期收集施工期机械、车辆的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工地,不得外排。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空压机、通风机安装消音器并布置在厂房内进行隔音降噪。各工业场地、矿区边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施工期废石用于平整项目场地及矿区道路和回填上一矿体采空区;营运初期废石暂存于各矿体废石临时料棚,回填各矿体采空区;营运期后期形成采空区后废石全部就地回填井下采空区,不升井;废机油暂存于危废间内,定期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六)落实环境管理职责,确保各项目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对环保设施及废气、噪声等污染源情况进行监测,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对废气、废水、噪声等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正常运行。
(七)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矿山施工、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项目场地、道路两侧周围栽植槐树、灌木并撒播草种等措施,减少项目施工及运行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破坏。矿山服务期满后进行闭矿生态恢复,及时覆土绿化,将矿区被破坏区域恢复为原有土地利用类型,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八)落实清洁生产。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拟建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保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有关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须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和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
七、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