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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灵寿县宝瑞矿业有限公司灵寿县九岭金矿整合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9-00091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环评〔2019〕262号
发布日期 2019-05-19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对灵寿县宝瑞矿业有限公司灵寿县九岭金矿整合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5-28 14:19 信息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对灵寿县宝瑞矿业有限公司灵寿县九岭金矿整合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灵寿县宝瑞矿业有限公司:

    依据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灵寿县宝瑞矿业有限公司灵寿县九岭金矿整合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估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灵寿县九岭白河村西沟及杨家沟西沟。拟建项目开采规模3万吨/年,采用地下开采方式,产品为金矿石原矿,矿山服务年限1.62年。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1.468万元。项目设8个采区(北部矿区和南部矿区各设4个采区),各采用1套开拓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用平硐开拓、竖井开拓或斜井开拓。采矿方法均采用削壁充填法。北部矿区新建1个平硐、8个竖井,利旧1个斜井,共设5个工业场地、1处矿石临时堆棚、1处废石临时堆场;南部矿区新建6个竖井、1个平硐,利旧5个平硐,共设5个工业场地、1处废石临时堆场。矿区配套建设给公辅设施、给排水设施、物料运输等工程。

该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不属于《灵寿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原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1年5月出具了《关于灵寿县九岭金矿区资源整合规划方案的函》(冀国土资函2011434号),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石家庄盛基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审查。

二、经研究,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矿区周边存在分散式饮用水源,取水方式一般为混合开采,分散饮用水开采层位为第四系孔隙含水层与裂隙含水层。但九岭村饮用水井距离本项目矿区边界较近,且运矿道路有部分依托九岭村山间公路。你公司应切实履行与村委会签署的承诺书,车辆运输时严格限重、车辆做好苫盖措施,并做好路面洒水及车辆清洁工作,如道路损坏,应及时进行维修;矿山开采前应先解决村民饮水问题,先打饮水井、修建水塔。确保村民用水及出行不受矿区开采影响, 满足公众合理的公益诉求,保证公众知情权,杜绝社会风险,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建设期竣工环保验收。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按照《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4-2018)开展建设,应制定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的开采规划,采场工作面推进均衡有序,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落实《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DB13/T 2935-2019)中的有关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平台,加强在线监测。

地下开采采用湿式凿岩、井下洒水、水袋堵孔等抑制凿岩扬尘产生。对采区道路进行水泥硬化,并定期对道路表面的浮土进行清理、配备洒水车进行洒水抑尘、道路两侧设喷雾降尘措施,运输车辆加盖苫布,无组织面源对四周边界颗粒物贡献值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其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施工期土方挖掘后及时施工及时填埋,安排专人定期对施工场地清扫、洒水;遇4级以上大风天气或重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抑制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开挖、土方回填等作业。

(四)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本项目废水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矿井水及生活污水经沉淀净化处理后全部回用于井下生产、矿区抑尘及矿区绿化。施工单位应建立临时施工废水收集池,并采取防渗措施,收集施工期机械、车辆的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喷洒施工场地和道路。生活污水经管道输送至高位水池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井上噪声源包括通风机、空压机及卷扬机等,空压机置于空压机房内,设置消声器和减振基础;通风机置于回风井上,设消声器和减振基础;卷扬机置于卷扬机房内,利用厂房隔声。矿区工业场地周边种植绿化隔声带,各工业场地、矿区边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地下开采期内废石全部用于充填井下采空区;沉泥清掏后用于充填采空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七)落实环境管理职责,确保各项目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对环保设施及废气、噪声等污染源情况进行监测,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对废气、废水、噪声等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正常运行。

(八)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矿山施工、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同步设截排水沟、撒播草籽临时绿化,道路两侧及场地周围栽植刺槐等当地植被,减少项目施工及运行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破坏。矿山服务期满后进行闭矿生态恢复,及时覆土绿化,将矿区被破坏区域恢复为原有土地利用类型,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本项目南、北部内的各采区应顺序开采,待一个采区开采完毕并进行生态恢复后再对下一采区进行开采,确保对生态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九)落实清洁生产。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十)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扩建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保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有关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须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和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

七、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和灵寿县分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19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石家庄市市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5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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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灵寿县宝瑞矿业有限公司灵寿县九岭金矿整合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灵寿县宝瑞矿业有限公司:

    依据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灵寿县宝瑞矿业有限公司灵寿县九岭金矿整合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估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灵寿县九岭白河村西沟及杨家沟西沟。拟建项目开采规模3万吨/年,采用地下开采方式,产品为金矿石原矿,矿山服务年限1.62年。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1.468万元。项目设8个采区(北部矿区和南部矿区各设4个采区),各采用1套开拓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用平硐开拓、竖井开拓或斜井开拓。采矿方法均采用削壁充填法。北部矿区新建1个平硐、8个竖井,利旧1个斜井,共设5个工业场地、1处矿石临时堆棚、1处废石临时堆场;南部矿区新建6个竖井、1个平硐,利旧5个平硐,共设5个工业场地、1处废石临时堆场。矿区配套建设给公辅设施、给排水设施、物料运输等工程。

该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不属于《灵寿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原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1年5月出具了《关于灵寿县九岭金矿区资源整合规划方案的函》(冀国土资函2011434号),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石家庄盛基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审查。

二、经研究,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矿区周边存在分散式饮用水源,取水方式一般为混合开采,分散饮用水开采层位为第四系孔隙含水层与裂隙含水层。但九岭村饮用水井距离本项目矿区边界较近,且运矿道路有部分依托九岭村山间公路。你公司应切实履行与村委会签署的承诺书,车辆运输时严格限重、车辆做好苫盖措施,并做好路面洒水及车辆清洁工作,如道路损坏,应及时进行维修;矿山开采前应先解决村民饮水问题,先打饮水井、修建水塔。确保村民用水及出行不受矿区开采影响, 满足公众合理的公益诉求,保证公众知情权,杜绝社会风险,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建设期竣工环保验收。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按照《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4-2018)开展建设,应制定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的开采规划,采场工作面推进均衡有序,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落实《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DB13/T 2935-2019)中的有关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平台,加强在线监测。

地下开采采用湿式凿岩、井下洒水、水袋堵孔等抑制凿岩扬尘产生。对采区道路进行水泥硬化,并定期对道路表面的浮土进行清理、配备洒水车进行洒水抑尘、道路两侧设喷雾降尘措施,运输车辆加盖苫布,无组织面源对四周边界颗粒物贡献值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其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施工期土方挖掘后及时施工及时填埋,安排专人定期对施工场地清扫、洒水;遇4级以上大风天气或重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抑制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开挖、土方回填等作业。

(四)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本项目废水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矿井水及生活污水经沉淀净化处理后全部回用于井下生产、矿区抑尘及矿区绿化。施工单位应建立临时施工废水收集池,并采取防渗措施,收集施工期机械、车辆的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喷洒施工场地和道路。生活污水经管道输送至高位水池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井上噪声源包括通风机、空压机及卷扬机等,空压机置于空压机房内,设置消声器和减振基础;通风机置于回风井上,设消声器和减振基础;卷扬机置于卷扬机房内,利用厂房隔声。矿区工业场地周边种植绿化隔声带,各工业场地、矿区边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地下开采期内废石全部用于充填井下采空区;沉泥清掏后用于充填采空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七)落实环境管理职责,确保各项目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对环保设施及废气、噪声等污染源情况进行监测,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对废气、废水、噪声等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正常运行。

(八)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矿山施工、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同步设截排水沟、撒播草籽临时绿化,道路两侧及场地周围栽植刺槐等当地植被,减少项目施工及运行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破坏。矿山服务期满后进行闭矿生态恢复,及时覆土绿化,将矿区被破坏区域恢复为原有土地利用类型,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本项目南、北部内的各采区应顺序开采,待一个采区开采完毕并进行生态恢复后再对下一采区进行开采,确保对生态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九)落实清洁生产。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十)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扩建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保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有关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须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和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

七、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和灵寿县分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19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石家庄市市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5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