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所报《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河北石家庄矿区工业园区钢铁产业园区。淘汰石钢公司现有设施,搬迁建设1座短流程钢铁联合企业。主要建设内容为2座130吨电炉,4座130吨LF钢包精炼炉,3座130吨RH真空精炼炉,1座30吨合金熔化炉,2座15吨电渣重熔炉,1台立式连铸机,3台弧形连铸机,5座钢坯退火炉,5条钢坯修磨线;高线生产线、小棒连轧生产线、中棒连轧生产线、大棒连轧生产线各1条;140条钢材精整、探伤、修磨、银亮、热处理等深加工生产线。配套建设废钢加工回收中心、石灰窑、制氧机组、空压站、天然气柜、液化天然气站、蒸汽发电机组、光伏发电设施、水处理中心、钢渣加工处理系统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钢坯200万吨,钢材192万吨。工程总投资10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55692万元。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备案信息》(冀发改产业备字[2018]644号),同意该项目备案。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网站上公示了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
项目符合《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0)》、《河北石家庄矿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6~2030)》。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
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废钢加工工序废气
2个废钢加工车间废钢加工含尘废气分解经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分别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颗粒排放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2)白灰工序废气
白灰原料转运、成品转运含尘废气分别经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白灰竖窑以天然气为燃料,焙烧烟气经1套独立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3)炼钢工序废气
电炉第四孔设置密闭集气管道、电炉设密闭罩、车间设屋顶罩,经第四孔收集的电炉一次烟气经竖井换热、燃烧沉降室燃烧、急冷塔降温后与电炉设密闭罩、车间设屋顶罩收集的废气一并经二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51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噁英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56号)附件1规定的超低排放改造验收参照标准要求。
地下受料槽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51米高排气筒排放,上料转运废气、合金熔化炉烟气、钢包热修废气共用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51米高排气筒排放,4座LF精炼炉冶炼烟气共用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51米高排气筒排放,3座RH真空精炼装置冶炼烟气分别经“气体冷却器+旋风除尘热交换器+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51米高排气筒排放,4台连铸机火焰切割烟气共用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51米高排气筒排放,4台连铸机中间包浇铸烟气共用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51米高排气筒排放,2座电渣炉烟气共用1套“喷氧化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51米高排气筒排放,电炉渣一次处理废气经1套湿电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3米高排气筒排放,5座铸坯修磨机组修磨废气分别经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51米高排气筒排放,铸余渣一次处理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3米高排气筒排放,电炉渣二次处理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压块车间原料转运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3个RH真空精炼装置真空槽离线烘烤器、5座铸坯退火炉以天然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分别经1根51米高烟囱排放;压块车间干燥炉以天然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分别经1根35米高烟囱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4)轧钢工序废气
10个定尺锯切割废气、8座抛丸机组废气、2座铸坯修磨机组废气分别经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分别通过39米高排气筒排放,4座精轧机组废气分别经1套塑烧板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分别通过39米高排气筒排放;16座棒材修磨机组每4座共用1套袋式除尘系统,共设4套袋式除尘系统,废气通过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9米高排气筒排放;8座轧钢加热炉、5座棒材退火炉、10座罩式退火炉以天然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分别经1根39米高烟囱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5)精整工序废气
13座抛丸机组废气分别经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26座修磨机组中2座机组共用1套袋式除尘器,其余机组每4座共用1套袋式除尘器,共设置7套袋式除尘系统,废气通过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分别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6座连续退火炉、1座台车退火炉、1座调质回火炉以天然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分别经1根25米高烟囱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6)无组织废气
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原辅料、固体废物全部密闭储存,储存场设干雾抑尘设施,场地全部硬化,出口配备车辆清洗装置,厂内物料转运采用封闭式皮带运输;厂区路面硬化,并设置清扫车、洒水车等路面清洁设施;石灰、白云石焙烧过程中的原料转运、成品筛分、配料等工序封闭,散状料受料地槽密闭棚化;钢渣堆存和热闷渣过程采取喷淋抑尘措施;除尘灰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方式运输。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贡献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 表5无组织排放浓度要求。
水处理中心污泥及时清运,确保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贡献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要求。
(三)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炼钢工序、轧钢工序净环系统排水部分用于浊环系统补水,剩余排至全厂综合废水处理站;浊环系统废水经“旋流井+化学除油器+双旋流过滤器”净化后部分循环利用,剩余排入全厂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废钢加工工序、白灰工序净环系统排水全部用于抑尘用水。光伏发电工序清洗光伏板废水全部用于厂区绿化。水处理中心除盐水制备废水、空压站废水、制氧站废水排入全厂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三格高效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全厂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
全厂综合废水处理站废水采用“调节池+高效澄清池+生物流化床(MBBR)+ V型滤池+多介质过滤+超滤+保安过滤+二级反渗透”工艺净化处理,净化系统产生的浓盐水采用多级闪蒸发法净化处理,处理后除盐水及闪蒸水全部汇入新水池回用,闪蒸后浓盐水全部用于炼钢闷渣。项目废水经处理后须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厂区设置3个初期雨水收集池,3个初期雨水收集池兼做事故池,并利用园区事故废水储存池收集事故废水,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全部收集,不外排。
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般工业固废:废钢加工筛下含铁料、电渣炉炉渣、钢渣处理渣铁料、污水处理系统污泥以及除电炉灰外的各类含铁除尘灰作为含铁料外售利用;分拣非钢金属物送物资回收公司综合利用,非金属杂物卫生填埋;白灰工序除尘灰、钢渣分选尾渣、废固定分子筛外售建材企业利用;废铸坯、切头废钢、钢屑、氧化铁皮返回电炉利用;废耐火材料返回生产厂家利用。
危险固废:电炉除尘灰、废液压油、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均送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天然气贮存设施、事故废水收集设施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气监测点位、监测平台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八)项目须设300米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九)确保与本项目依托的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完成后,本搬迁项目方可投产运行。
(十)确保现有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主厂区、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轧钢厂、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产前关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项目区域污染源削减方案落实工作,加强老厂区、拟建厂址内地下水、土壤环境监测,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恢复和治理措施,并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十一)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我厅委托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井陉矿区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井陉矿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17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井陉矿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井陉矿区分局,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