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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河钢乐亭化工园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8-00357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环评〔2018〕107号
发布日期 2018-12-17 主题词
效力状态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河钢乐亭化工园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12-20 09:56 信息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河钢乐亭化工园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

所报《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河钢乐亭化工园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东部的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原为焦化厂,现已停产)。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4607.0m顶装焦炉、3170/时干熄焦设施、230兆瓦汽轮发电机设施及相关配套的备煤、煤气净化、化产品深加工、脱硫废液制酸、除尘、脱硫脱硝、余热回收、循环水、污水处理设施等生产辅助和公用设施。项目总投资447757.5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731万元,占总投资的12%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以冀发改产业备字[2018]577号予以备案,并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了项目代码(2017-130000-25-03-002177)。唐山市城乡规划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和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分别出具意见,同意项目用地和选址建设。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了《关于河钢集团焦炭产能减量置换批复的函》冀工信产业函[2017]1194

项目符合《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6-2030)》。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煤受卸废气

拟建项目燃料煤火车受卸过程中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123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2)解冻库废气

拟建项目冬季生产时,采用火车运输的炼焦煤在运输过程中易冻结造成卸车困难,故本项目设有热风式解冻库一座,燃用由解析气置换出的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钢厂高炉煤气,燃烧废气经1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3)煤筛分粉碎废气

煤筛分、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密闭式集气罩收集后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20米高的排气筒外排,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4)煤焦制样室废气

拟建工程设煤焦制样室1座,用以分析来煤及焦炭成分指标,样品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含尘废气送入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5)煤调湿后转运站废气

拟建工程共设4座煤调湿后转运站,转运站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收集后分别送入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均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6)煤塔废气

本项目设置两座煤塔,煤塔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各自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分别通过各自的123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均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7)装煤烟气

焦炉装煤过程产生一定烟尘,装煤烟气两座焦炉共用一套烟气净化设施,共设两套,采用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独立脱硫模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各自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排放浓度均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8)机侧炉头烟气

两座焦炉共用一套机侧地面除尘站,全厂共设两套机侧地面除尘站。焦炉机侧推焦机在摘炉门、推焦及平煤过程产生的烟气被机侧推焦车上集气罩捕集后,送入焦炉机侧除尘地面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经各自的123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9)推焦烟气

两座焦炉共用一套推焦地面除尘站,共设两套,焦炉出焦时焦侧采用带集尘罩的拦焦机将推焦烟气导入推焦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经各自127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0)焦炉烟气

拟建工程焦炉采用混合煤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解析气为燃料,燃烧后烟气产生一定量的含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废气,将焦炉烟气和脱硫脱硝装置中的热风炉(燃用自产焦炉煤气)烟气一并送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装置焦炉烟气活性炭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净化处理,两座焦炉共用一套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装置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装置,全厂共设两套,净化后的烟气通过各自160米高烟囱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1) 干熄焦烟气

拟建项目采用全干法熄焦,不备湿熄焦,为减少干法熄焦过程中外排废气,在炉顶装焦孔设置水封,并设抽尘管;干熄炉底部排焦装置采用加密封罩的电磁振动给料器、旋转密封阀的排出装置、皮带机设密封罩,并在焦炭排出口及胶带受料点进行抽尘,上述废气经收集后送干熄焦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27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2) 干熄焦放散气

干熄焦装置循环风机放散过程中和干熄炉预存室放散产生的含颗粒物、二氧化硫废气引入干熄焦放散气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净化后,送至焦炉烟囱脱硫脱硝装置独立脱硫模块(活性炭吸附)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返回干熄焦放散气除尘地面站通过23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3) 筛贮焦废气

筛焦楼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收集后送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后,通过123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4) 焦转运站废气

拟建项目共设2座焦转运站,各落料点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分别进入各自设置的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分别通过各自1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均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5) 脱硫再生塔尾气

拟建项目采用HPF脱硫工艺(以氨为碱源),脱硫液再生过程中脱硫液再生塔顶将产生一定量废气,脱硫液再生塔废气含有硫化氢、氨,项目采取将再生塔尾气送1“硫化氢洗涤塔二段洗涤,下段洗涤介质为脱硫贫液,上段洗涤介质为NaOH)+酸洗塔洗涤介质为硫酸+水洗塔洗涤介质为蒸氨废水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1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6) 制酸尾气

制酸过程中产生的制酸工艺尾气中污染物主要为二氧化硫、硫酸雾、氮氧化物。制酸尾气送尾气洗净塔洗涤介质为碱性蒸氨废水+ 电捕除雾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硫酸雾排放浓度需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6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1燃用焦炉煤气设施排放限值要求。

(17) 硫铵工段干燥废气

硫铵工段干燥废气经旋风除尘器+湿式洗涤净化除尘器净化后,通过129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氨排放浓度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8) 污水处理站废气

拟建项目废水处理部分主要废气污染源为除油池、事故调节池、浮选池、缺氧池产生的臭气及污泥脱水机房产生的臭气。项目拟在除油池、事故调节池、浮选池、缺氧池设置FRP玻璃钢棚,通过收集管道、抽风机将臭气收集到水洗塔(介质为蒸氨废水)+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泥脱水间及污泥装车间密闭,通过收集管道、抽风机将臭气收集到水洗塔(介质为蒸氨废水)+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外排废气中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要求。

19) 无组织废气

做好焦炉炉体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装煤孔盖采用球面密封,装煤后用特制泥浆封闭空隙,同时上升管盖、桥管承插口采用水封装置,上升管根部采用耐火编制绳填塞,特制泥浆密封;炉门采用弹性刀边、弹簧门闩、悬挂、空冷且腹板可调式炉门,厚炉门框,大保护板。确保焦炉炉顶污染物浓度颗粒物、硫化氢、氨、苯可溶物、苯并[a]芘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2焦炉炉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做好煤气净化及库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拟建项目冷鼓工段焦油中间槽、氨水中间槽等中间槽,硫铵工段母液结晶槽、满流槽、母液储槽,粗苯工段洗油槽、苯中间槽等以及库区各储槽呼吸阀与管道连接,将产生的废气经压力平衡系统引至煤气负压管道净化回收利用。对各焦油渣排渣槽及库区装卸车废气采用设计压力平衡系统,将排渣槽以及库区装卸车废气亦引入负压管道回收利用。

严格落实上述无组织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厂界污染物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2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焦化酚氰废水和生活污水一并排入预处理部分,经除油池、浮选设备、调节池处理后,进入生化处理部分,采取两级A/O+混凝沉淀处理工艺处理后,出水与除盐水站及产汽装置、净环水系统排污水一并进入深度处理部分,采用混凝沉淀+软化澄清+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出水进入回用水处理部分,采用超滤+纳滤+反渗透处理工艺处理后,水质需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水质标准后作为净环水系统补水;回用水处理部分产生的浓盐水进入浓缩液处理处理部分,采用“A/O生化+电磁氧化处理工艺,处理后废水水质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3特别排放限值和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方可送海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项目厂区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消防水池,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全部收集,不外排。

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备煤产生的废铁皮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送公司钢厂综合利用;备煤除尘系统、焦炉装煤除尘系统、机侧除尘系统回收的煤尘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配入炼焦煤中再利用;推焦除尘系统、干熄焦除尘系统及筛贮焦和焦转运除尘系统回收的焦尘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作为商品外售;

废活性炭、焦油渣、焦油、油渣、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定期返回配煤利用;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需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初期雨水、事故废水收集设施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气监测点位、监测平台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八)项目须按报告书要求设置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我厅委托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17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年12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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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河钢乐亭化工园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

所报《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河钢乐亭化工园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东部的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原为焦化厂,现已停产)。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4607.0m顶装焦炉、3170/时干熄焦设施、230兆瓦汽轮发电机设施及相关配套的备煤、煤气净化、化产品深加工、脱硫废液制酸、除尘、脱硫脱硝、余热回收、循环水、污水处理设施等生产辅助和公用设施。项目总投资447757.5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731万元,占总投资的12%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以冀发改产业备字[2018]577号予以备案,并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了项目代码(2017-130000-25-03-002177)。唐山市城乡规划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和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分别出具意见,同意项目用地和选址建设。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了《关于河钢集团焦炭产能减量置换批复的函》冀工信产业函[2017]1194

项目符合《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6-2030)》。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煤受卸废气

拟建项目燃料煤火车受卸过程中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123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2)解冻库废气

拟建项目冬季生产时,采用火车运输的炼焦煤在运输过程中易冻结造成卸车困难,故本项目设有热风式解冻库一座,燃用由解析气置换出的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钢厂高炉煤气,燃烧废气经1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3)煤筛分粉碎废气

煤筛分、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密闭式集气罩收集后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20米高的排气筒外排,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4)煤焦制样室废气

拟建工程设煤焦制样室1座,用以分析来煤及焦炭成分指标,样品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含尘废气送入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5)煤调湿后转运站废气

拟建工程共设4座煤调湿后转运站,转运站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收集后分别送入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均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6)煤塔废气

本项目设置两座煤塔,煤塔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各自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分别通过各自的123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均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7)装煤烟气

焦炉装煤过程产生一定烟尘,装煤烟气两座焦炉共用一套烟气净化设施,共设两套,采用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独立脱硫模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各自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排放浓度均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8)机侧炉头烟气

两座焦炉共用一套机侧地面除尘站,全厂共设两套机侧地面除尘站。焦炉机侧推焦机在摘炉门、推焦及平煤过程产生的烟气被机侧推焦车上集气罩捕集后,送入焦炉机侧除尘地面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经各自的123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9)推焦烟气

两座焦炉共用一套推焦地面除尘站,共设两套,焦炉出焦时焦侧采用带集尘罩的拦焦机将推焦烟气导入推焦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经各自127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0)焦炉烟气

拟建工程焦炉采用混合煤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解析气为燃料,燃烧后烟气产生一定量的含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废气,将焦炉烟气和脱硫脱硝装置中的热风炉(燃用自产焦炉煤气)烟气一并送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装置焦炉烟气活性炭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净化处理,两座焦炉共用一套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装置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装置,全厂共设两套,净化后的烟气通过各自160米高烟囱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1) 干熄焦烟气

拟建项目采用全干法熄焦,不备湿熄焦,为减少干法熄焦过程中外排废气,在炉顶装焦孔设置水封,并设抽尘管;干熄炉底部排焦装置采用加密封罩的电磁振动给料器、旋转密封阀的排出装置、皮带机设密封罩,并在焦炭排出口及胶带受料点进行抽尘,上述废气经收集后送干熄焦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27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2) 干熄焦放散气

干熄焦装置循环风机放散过程中和干熄炉预存室放散产生的含颗粒物、二氧化硫废气引入干熄焦放散气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净化后,送至焦炉烟囱脱硫脱硝装置独立脱硫模块(活性炭吸附)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返回干熄焦放散气除尘地面站通过23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3) 筛贮焦废气

筛焦楼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收集后送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后,通过123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4) 焦转运站废气

拟建项目共设2座焦转运站,各落料点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分别进入各自设置的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分别通过各自1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均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5) 脱硫再生塔尾气

拟建项目采用HPF脱硫工艺(以氨为碱源),脱硫液再生过程中脱硫液再生塔顶将产生一定量废气,脱硫液再生塔废气含有硫化氢、氨,项目采取将再生塔尾气送1“硫化氢洗涤塔二段洗涤,下段洗涤介质为脱硫贫液,上段洗涤介质为NaOH)+酸洗塔洗涤介质为硫酸+水洗塔洗涤介质为蒸氨废水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1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6) 制酸尾气

制酸过程中产生的制酸工艺尾气中污染物主要为二氧化硫、硫酸雾、氮氧化物。制酸尾气送尾气洗净塔洗涤介质为碱性蒸氨废水+ 电捕除雾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硫酸雾排放浓度需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6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1燃用焦炉煤气设施排放限值要求。

(17) 硫铵工段干燥废气

硫铵工段干燥废气经旋风除尘器+湿式洗涤净化除尘器净化后,通过129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氨排放浓度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8) 污水处理站废气

拟建项目废水处理部分主要废气污染源为除油池、事故调节池、浮选池、缺氧池产生的臭气及污泥脱水机房产生的臭气。项目拟在除油池、事故调节池、浮选池、缺氧池设置FRP玻璃钢棚,通过收集管道、抽风机将臭气收集到水洗塔(介质为蒸氨废水)+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泥脱水间及污泥装车间密闭,通过收集管道、抽风机将臭气收集到水洗塔(介质为蒸氨废水)+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外排废气中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要求。

19) 无组织废气

做好焦炉炉体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装煤孔盖采用球面密封,装煤后用特制泥浆封闭空隙,同时上升管盖、桥管承插口采用水封装置,上升管根部采用耐火编制绳填塞,特制泥浆密封;炉门采用弹性刀边、弹簧门闩、悬挂、空冷且腹板可调式炉门,厚炉门框,大保护板。确保焦炉炉顶污染物浓度颗粒物、硫化氢、氨、苯可溶物、苯并[a]芘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2焦炉炉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做好煤气净化及库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拟建项目冷鼓工段焦油中间槽、氨水中间槽等中间槽,硫铵工段母液结晶槽、满流槽、母液储槽,粗苯工段洗油槽、苯中间槽等以及库区各储槽呼吸阀与管道连接,将产生的废气经压力平衡系统引至煤气负压管道净化回收利用。对各焦油渣排渣槽及库区装卸车废气采用设计压力平衡系统,将排渣槽以及库区装卸车废气亦引入负压管道回收利用。

严格落实上述无组织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厂界污染物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2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焦化酚氰废水和生活污水一并排入预处理部分,经除油池、浮选设备、调节池处理后,进入生化处理部分,采取两级A/O+混凝沉淀处理工艺处理后,出水与除盐水站及产汽装置、净环水系统排污水一并进入深度处理部分,采用混凝沉淀+软化澄清+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出水进入回用水处理部分,采用超滤+纳滤+反渗透处理工艺处理后,水质需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水质标准后作为净环水系统补水;回用水处理部分产生的浓盐水进入浓缩液处理处理部分,采用“A/O生化+电磁氧化处理工艺,处理后废水水质需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3特别排放限值和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方可送海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项目厂区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消防水池,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全部收集,不外排。

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备煤产生的废铁皮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送公司钢厂综合利用;备煤除尘系统、焦炉装煤除尘系统、机侧除尘系统回收的煤尘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配入炼焦煤中再利用;推焦除尘系统、干熄焦除尘系统及筛贮焦和焦转运除尘系统回收的焦尘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作为商品外售;

废活性炭、焦油渣、焦油、油渣、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定期返回配煤利用;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需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初期雨水、事故废水收集设施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气监测点位、监测平台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八)项目须按报告书要求设置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我厅委托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17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年12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