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不予审批《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8-00141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评函〔2018〕323号 |
| 发布日期 | 2018-03-24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关于不予审批《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广东长青(集团)蠡县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报《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报请示和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报告书对蠡县境内月明河现状水质未进行分析,对本项目新增污水有关因子(如全盐量等特征因子)对地表水环境影响未作出明确分析预测。根据白洋淀上游及周边水环境保护管控要求,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二)项中有关规定,该报告书内容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且地表水环境质量能否达到功能区划要求未作判定,未采取改善水环境的环保措施。
综上原因,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所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待有关问题解决后,可重新报批。你公司可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和诉讼维权。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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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审批《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8-03-29
关于不予审批《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广东长青(集团)蠡县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报《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报请示和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报告书对蠡县境内月明河现状水质未进行分析,对本项目新增污水有关因子(如全盐量等特征因子)对地表水环境影响未作出明确分析预测。根据白洋淀上游及周边水环境保护管控要求,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二)项中有关规定,该报告书内容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且地表水环境质量能否达到功能区划要求未作判定,未采取改善水环境的环保措施。
综上原因,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所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待有关问题解决后,可重新报批。你公司可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和诉讼维权。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