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政策
名称 关于石家庄生物质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8-00025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2018〕8号
发布日期 2018-01-03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石家庄生物质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1-30 13:49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石家庄生物质焚烧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石家庄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所报《石家庄生物质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石家庄市无极县张段固镇齐洽村东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规划的南区内,建设3台800吨/天次高温次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2台40兆瓦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项目实施后日处理固体回收燃料SRF(干化后的生活垃圾)2000吨、干污泥燃料(干化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400吨。项目建成后将在采暖季给无极县中心城区及评价范围内18个村庄采暖供热,同时替代无极县中心城区四家供热公司的14台燃煤小锅炉(89.4兆瓦)及18个村庄的分散燃煤小锅炉(41.2兆瓦),供热面积共251.3万平方米。年发电5.412×108千瓦时,年供电量4.817×108千瓦时、年供热量205.075×104吉焦。项目总投资929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37万元。

该项目已列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生物质热电联产县域清洁供热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7〕1068号)附件1“生物质发电‘十三五’规划布局方案”中。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以冀环评函2017〕1208号出具了《关于转送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无极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预审意见,无极县城乡规划局出具了项目选址的意见,说明项目符合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南区)规划,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了本项目符合入驻条件的证明。项目建设符合《无极县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无政函2017〕58号)。

二、根据你公司上报的《石家庄生物质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及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其他各有关方面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相关产业和技术政策、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三、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严格控制焚烧炉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烟气分别采用一套炉内脱酸(采用石灰石粉脱酸)+SNCR脱硝(以20%氨水为还原剂)+半干法脱酸装置(采用石灰浆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80米高的烟囱排放,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消石灰、石灰石、活性炭、水泥、飞灰和炉渣等粉状物料采用封闭的储仓储存,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的要求。

餐饮油烟采用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须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小型标准限值的要求。

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甲硫醇排放浓度均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标准要求

燃料贮坑为密闭式且呈负压状态,经抽气装置把产生的臭气与污水处理站臭气一并引至锅炉内用作助燃空气,燃料输送系统密闭。锅炉和污水处理站停运、检修等非正常工况时,臭气收集后送活性炭除臭装置净化处理,经风机引入20米高排气筒外排。氨、硫化氢、甲硫醇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项目设备冷却系统排水部分回用,部分外排;锅炉排污水全部回用;生活污水与地面、运输车辆冲洗废水采用“A/O”处理工艺,污染物排放均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与原水处理系统排水和部分冷却系统排水一并外排入无极县制革废水集中处理厂,厂区污水总排口污染物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无极县制革废水集中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严格按要求落实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提高厂区绿化率,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并确保噪声不扰民。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

严格控制入炉燃料。入炉废物均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关要求,严禁焚烧处置危险废物等。

加强焚烧炉废渣检测。对焚烧炉产生的炉渣,要纳入日常监测和分析鉴别,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有关监测数据保存备查;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可综合利用。

加强飞灰无害化处理后鉴别。焚烧产生的飞灰采用水泥+螯合剂稳定化处理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如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并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送无极县城北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藁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填埋处置,以上填埋场均需设单独分区填埋飞灰固化物;如不满足上述要求,飞灰固化物和其他危险废物一起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本项目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严格按照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予以落实。

(七)该项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等标准规范要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九)严格落实该项目投运后替代无极县城区四家供热公司的14台燃煤小锅炉(89.4兆瓦)及18个村庄的分散燃煤小锅炉(41.2兆瓦)的工作,在本项目正式投运前完成关停替代。并纳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十)要确保石家庄市藁城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藁环保〔2017〕174号)和无极县生活垃圾及污泥资源化处理项目(无环保〔2017〕63号)先于本项目正常投产运行,确保项目正式投运前,中水供应管网和供热管网建成并具备供水和供热条件。

四、项目须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认真落实《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措施。结合《报告书》的计算,本项目环评批复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455.981吨/年、氮氧化物1367.942吨/年、化学需氧量35.043吨/年、氨氮2.453吨/年工程投产后,其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环评报告书确定的总量削减方案纳入本项目验收内容。本工程项目投产前,须完成排污权总量指标的交易。

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公众参与平台。制定本项目环境保护的监测方案并严格落实,及时跟踪本项目二英、恶臭等特征污染物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影响,定期向公众公布监测结果。一旦发现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无极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完成情况。

八、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无极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3日

 

 

 

 

 

 

 

 

抄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无极县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

关于石家庄生物质焚烧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石家庄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所报《石家庄生物质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石家庄市无极县张段固镇齐洽村东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规划的南区内,建设3台800吨/天次高温次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2台40兆瓦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项目实施后日处理固体回收燃料SRF(干化后的生活垃圾)2000吨、干污泥燃料(干化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400吨。项目建成后将在采暖季给无极县中心城区及评价范围内18个村庄采暖供热,同时替代无极县中心城区四家供热公司的14台燃煤小锅炉(89.4兆瓦)及18个村庄的分散燃煤小锅炉(41.2兆瓦),供热面积共251.3万平方米。年发电5.412×108千瓦时,年供电量4.817×108千瓦时、年供热量205.075×104吉焦。项目总投资929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37万元。

该项目已列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生物质热电联产县域清洁供热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7〕1068号)附件1“生物质发电‘十三五’规划布局方案”中。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以冀环评函2017〕1208号出具了《关于转送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无极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预审意见,无极县城乡规划局出具了项目选址的意见,说明项目符合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南区)规划,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了本项目符合入驻条件的证明。项目建设符合《无极县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无政函2017〕58号)。

二、根据你公司上报的《石家庄生物质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及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其他各有关方面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相关产业和技术政策、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三、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严格控制焚烧炉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烟气分别采用一套炉内脱酸(采用石灰石粉脱酸)+SNCR脱硝(以20%氨水为还原剂)+半干法脱酸装置(采用石灰浆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80米高的烟囱排放,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消石灰、石灰石、活性炭、水泥、飞灰和炉渣等粉状物料采用封闭的储仓储存,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的要求。

餐饮油烟采用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须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小型标准限值的要求。

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甲硫醇排放浓度均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标准要求

燃料贮坑为密闭式且呈负压状态,经抽气装置把产生的臭气与污水处理站臭气一并引至锅炉内用作助燃空气,燃料输送系统密闭。锅炉和污水处理站停运、检修等非正常工况时,臭气收集后送活性炭除臭装置净化处理,经风机引入20米高排气筒外排。氨、硫化氢、甲硫醇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项目设备冷却系统排水部分回用,部分外排;锅炉排污水全部回用;生活污水与地面、运输车辆冲洗废水采用“A/O”处理工艺,污染物排放均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与原水处理系统排水和部分冷却系统排水一并外排入无极县制革废水集中处理厂,厂区污水总排口污染物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无极县制革废水集中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严格按要求落实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提高厂区绿化率,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并确保噪声不扰民。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

严格控制入炉燃料。入炉废物均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关要求,严禁焚烧处置危险废物等。

加强焚烧炉废渣检测。对焚烧炉产生的炉渣,要纳入日常监测和分析鉴别,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有关监测数据保存备查;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可综合利用。

加强飞灰无害化处理后鉴别。焚烧产生的飞灰采用水泥+螯合剂稳定化处理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如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并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送无极县城北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藁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填埋处置,以上填埋场均需设单独分区填埋飞灰固化物;如不满足上述要求,飞灰固化物和其他危险废物一起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本项目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严格按照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予以落实。

(七)该项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等标准规范要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九)严格落实该项目投运后替代无极县城区四家供热公司的14台燃煤小锅炉(89.4兆瓦)及18个村庄的分散燃煤小锅炉(41.2兆瓦)的工作,在本项目正式投运前完成关停替代。并纳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十)要确保石家庄市藁城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藁环保〔2017〕174号)和无极县生活垃圾及污泥资源化处理项目(无环保〔2017〕63号)先于本项目正常投产运行,确保项目正式投运前,中水供应管网和供热管网建成并具备供水和供热条件。

四、项目须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认真落实《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措施。结合《报告书》的计算,本项目环评批复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455.981吨/年、氮氧化物1367.942吨/年、化学需氧量35.043吨/年、氨氮2.453吨/年工程投产后,其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环评报告书确定的总量削减方案纳入本项目验收内容。本工程项目投产前,须完成排污权总量指标的交易。

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公众参与平台。制定本项目环境保护的监测方案并严格落实,及时跟踪本项目二英、恶臭等特征污染物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影响,定期向公众公布监测结果。一旦发现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无极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完成情况。

八、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无极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3日

 

 

 

 

 

 

 

 

抄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无极县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