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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霸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8-00024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2018〕29号
发布日期 2018-01-12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霸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1-30 13:47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霸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霸州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所报《霸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霸州市煎茶铺镇,建设2台600吨/天机械炉排炉,配套2台52.5吨/小时余热锅炉、2台12兆瓦的中压凝汽式汽轮机发电机组,项目实施后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年最大发电量为1.64×108千瓦时。项目总投资62464.4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106.842万元。

该项目已于2015年11月霸州市发展改革局核准。霸州市国土资源局说明该项目符合局部修改后的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霸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了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符合《霸州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17-2030)》(已经霸州市人民政府以20182批复)。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问题,霸州市环境保护局霸环罚20171707002号文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根据你公司上报的《霸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及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其他各有关方面意见以及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相关产业和技术政策、选址符合区域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三、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严格控制焚烧炉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烟气分别采用一套“SNCR炉内脱硝(采用氨水作为还原剂)+半干法旋转喷雾脱酸采用石灰浆脱酸)+干法脱酸(石灰干粉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烟气引入70.4米高冷却塔排放,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消石灰、活性炭、干粉、水泥、飞灰等粉状物料采用封闭的储仓储存,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的要求。

餐饮油烟采用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须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小型标准限值的要求。

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排放均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标准要求

垃圾池采用全封闭设计且呈负压状态,经抽气装置把产生的臭气与渗滤液处理站臭气一并引至焚烧炉内用作助燃空气。焚烧炉渗滤液处理站停运、检修等非正常工况时,臭气收集后送活性炭除臭装置净化处理,经风机引入15米高排气筒外排。氨、硫化氢、甲硫醇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锅炉排污水化学水处理系统废水全部回用生活污水采用“厌氧+生物接触氧化+沉淀+消毒”工艺处理后全部回用渗滤液垃圾卸料区及车辆冲洗用水采用“UASB厌氧反应器+MBR膜生物反应器+NF纳滤膜系统+RO反渗透膜系统”工艺处理后全部回用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部分回用,其余经污水管网排至霸州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污染物均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霸州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严格按要求落实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提高厂区绿化率,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并确保噪声不扰民。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入炉废物均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关要求炉渣综合利用焚烧产生的飞灰采用水泥+螯合剂稳定化处理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如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并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送霸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霸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需设单独分区填埋飞灰固化物;如不满足上述要求,飞灰固化物和其他危险废物一起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暂存库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建设和管理

(六)项目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严格按照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予以落实。

(七)该项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等标准规范要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九)该项目符合标准的飞灰固化物处置所依托的霸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先于该项目投产前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霸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等供、排水管网未建成前,该项目不得投产。

四、项目须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认真落实《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措施。结合《报告书》的计算,项目环评批复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165.032吨/年、氮氧化物495.096吨/年、化学需氧量32.827吨/年、氨氮3.283吨/年。工程投产后,其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环评报告书确定的总量削减方案纳入项目验收内容。项目投产前,须完成排污权总量指标的交易。

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公众参与平台。制定项目环境保护的监测方案并严格落实,及时跟踪项目二噁英、恶臭等特征污染物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影响,定期向公众公布监测结果。一旦发现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廊坊市环境保护局、霸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廊坊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完成情况。

八、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廊坊市环境保护局、霸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12

 

 

 

 

 

 

 

抄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廊坊市环境保护局、霸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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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霸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霸州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所报《霸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霸州市煎茶铺镇,建设2台600吨/天机械炉排炉,配套2台52.5吨/小时余热锅炉、2台12兆瓦的中压凝汽式汽轮机发电机组,项目实施后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年最大发电量为1.64×108千瓦时。项目总投资62464.4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106.842万元。

该项目已于2015年11月霸州市发展改革局核准。霸州市国土资源局说明该项目符合局部修改后的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霸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了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符合《霸州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17-2030)》(已经霸州市人民政府以20182批复)。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问题,霸州市环境保护局霸环罚20171707002号文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根据你公司上报的《霸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及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其他各有关方面意见以及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相关产业和技术政策、选址符合区域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三、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严格控制焚烧炉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烟气分别采用一套“SNCR炉内脱硝(采用氨水作为还原剂)+半干法旋转喷雾脱酸采用石灰浆脱酸)+干法脱酸(石灰干粉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烟气引入70.4米高冷却塔排放,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消石灰、活性炭、干粉、水泥、飞灰等粉状物料采用封闭的储仓储存,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的要求。

餐饮油烟采用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须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小型标准限值的要求。

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排放均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标准要求

垃圾池采用全封闭设计且呈负压状态,经抽气装置把产生的臭气与渗滤液处理站臭气一并引至焚烧炉内用作助燃空气。焚烧炉渗滤液处理站停运、检修等非正常工况时,臭气收集后送活性炭除臭装置净化处理,经风机引入15米高排气筒外排。氨、硫化氢、甲硫醇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锅炉排污水化学水处理系统废水全部回用生活污水采用“厌氧+生物接触氧化+沉淀+消毒”工艺处理后全部回用渗滤液垃圾卸料区及车辆冲洗用水采用“UASB厌氧反应器+MBR膜生物反应器+NF纳滤膜系统+RO反渗透膜系统”工艺处理后全部回用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部分回用,其余经污水管网排至霸州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污染物均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霸州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严格按要求落实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提高厂区绿化率,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并确保噪声不扰民。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入炉废物均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关要求炉渣综合利用焚烧产生的飞灰采用水泥+螯合剂稳定化处理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如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并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送霸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霸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需设单独分区填埋飞灰固化物;如不满足上述要求,飞灰固化物和其他危险废物一起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暂存库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建设和管理

(六)项目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严格按照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予以落实。

(七)该项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等标准规范要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九)该项目符合标准的飞灰固化物处置所依托的霸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先于该项目投产前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霸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等供、排水管网未建成前,该项目不得投产。

四、项目须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认真落实《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措施。结合《报告书》的计算,项目环评批复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165.032吨/年、氮氧化物495.096吨/年、化学需氧量32.827吨/年、氨氮3.283吨/年。工程投产后,其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环评报告书确定的总量削减方案纳入项目验收内容。项目投产前,须完成排污权总量指标的交易。

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公众参与平台。制定项目环境保护的监测方案并严格落实,及时跟踪项目二噁英、恶臭等特征污染物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影响,定期向公众公布监测结果。一旦发现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廊坊市环境保护局、霸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廊坊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完成情况。

八、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廊坊市环境保护局、霸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12

 

 

 

 

 

 

 

抄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廊坊市环境保护局、霸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