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减量置换建设高炉转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7-00204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评〔2017〕429号 |
| 发布日期 | 2017-11-17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减量置换建设高炉转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减量置换建设高炉转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秦皇岛市昌黎县靖安镇,河北昌黎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安丰钢铁现有厂区内。本项目涉及生产装备内容为:新建1206立方米高炉1座以及配套的贮运设施、矿槽及上料设施、炉顶系统、高炉本体、热风炉、出铁场、粗煤气系统、炉渣处理、喷煤设施、主控楼、燃气设施、热力设施、给排水设施、采暖、通风、除尘设施、供配电、三电自动化控制系统、电讯设施等,100吨转炉2座以及配套的铁水脱硫炉、钢包精炼炉、真空精炼炉、连铸系统、给排水设施、电气及自动化系统、通风除尘设施、燃气设施、热力设施、仪表检测与控制系统、电讯设施等。
拆除安丰公司自有550m3高炉1座、65t转炉2座、秦皇岛顺先有限公司580m3高炉及125t转炉各1座、赞皇县铭鑫精密制造有限公司350m3高炉1座。违规建设装备已封停,部分设施已拆除到位。项目实施后实现炼铁产能113万吨/年,炼钢产能260万吨/年。工程总投资1076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604.2万元。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以冀发改产业备字[2017]137号予以备案,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和昌黎县城乡规划局分别出具意见,同意项目用地和选址建设。
二、根据你公司所报《报告书》以及报告书技术评估专家意见、项目公众参与意见,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未列入本报告及批复许可的内容,不得建设、投入运行。
三、你公司环保违规项目须严格按照《关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整改情况的报告》(冀政呈[2017]11号)、《关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违规建设项目后续处置工作的意见》(冀发改产业[2017]597号)要求整改到位。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你公司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强化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项废气污染物浓度达到《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1、炼铁工序废气治理措施及治理效果
①地下料仓废气由集气装置收集后统一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②矿槽废气由集气装置收集后统一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③高炉炉顶料斗进料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④高炉均压放散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H2S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⑤高炉热风炉烟气以净化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热风炉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 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⑥新建高炉煤粉制备利用现有8#1260m3高炉煤粉制备系统(煤粉制备能力为45t/h),磨煤机为密闭结构,后接袋式收粉器,煤粉干燥利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燃烧产生的烟气和部分热风炉烟气,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 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⑦高炉出铁过程中铁口、铁沟、主沟撇渣器、摆动流嘴、渣沟等产生的含尘废气由集气装置收集后统一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炼钢工序废气治理措施及治理效果
①原料上料及转运系统废气由集气装置收集后统一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②铁水脱硫、扒渣废气由集气装置收集后统一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③2座转炉各配置1套LT干法除尘净化装置。颗粒物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 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④转炉二次烟气由集气装置收集后统一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⑤转炉三次烟气、钢坯连铸工序钢水浇筑废气由车间顶部集气装置收集后统一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⑥炉外精炼废气、连铸火焰切割废气由集气装置收集后统一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做好废水回用工作,加强废水回用系统的管理。该项目废水主要为软水制备系统排水、蒸发空冷器循环水系统排水、设备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RH炉蒸汽喷淋冷凝系统排水、水环真空泵排水。其中炼铁工序软水制备系统排水、蒸发空冷器循环水系统排水、设备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全部回用于高炉冲渣水和除尘灰加湿用水;炼钢工序软水制备系统排水、RH炉蒸汽喷淋冷凝系统排水全部作为连铸浊环水系统补水,水环真空泵排水、设备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全部回用于钢渣热泼系统补水。项目产生的废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高炉炉顶进料废气和均压放散废气除尘灰直接返回高炉利用,其余部位除尘灰、高炉返矿、返焦、瓦斯灰、炉外精炼沉淀池尘泥、连铸废水处理污泥、氧化铁皮等均送烧结配料工序利用;钢渣外委磁选处理,经磁选后的返回渣送转炉作为冷料使用;高炉渣外售建材企业综合利用;废耐火材料有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废油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按有关要求取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自行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昌黎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
八、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昌黎县分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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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减量置换建设高炉转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8-01-20
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减量置换建设高炉转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减量置换建设高炉转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秦皇岛市昌黎县靖安镇,河北昌黎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安丰钢铁现有厂区内。本项目涉及生产装备内容为:新建1206立方米高炉1座以及配套的贮运设施、矿槽及上料设施、炉顶系统、高炉本体、热风炉、出铁场、粗煤气系统、炉渣处理、喷煤设施、主控楼、燃气设施、热力设施、给排水设施、采暖、通风、除尘设施、供配电、三电自动化控制系统、电讯设施等,100吨转炉2座以及配套的铁水脱硫炉、钢包精炼炉、真空精炼炉、连铸系统、给排水设施、电气及自动化系统、通风除尘设施、燃气设施、热力设施、仪表检测与控制系统、电讯设施等。
拆除安丰公司自有550m3高炉1座、65t转炉2座、秦皇岛顺先有限公司580m3高炉及125t转炉各1座、赞皇县铭鑫精密制造有限公司350m3高炉1座。违规建设装备已封停,部分设施已拆除到位。项目实施后实现炼铁产能113万吨/年,炼钢产能260万吨/年。工程总投资1076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604.2万元。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以冀发改产业备字[2017]137号予以备案,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和昌黎县城乡规划局分别出具意见,同意项目用地和选址建设。
二、根据你公司所报《报告书》以及报告书技术评估专家意见、项目公众参与意见,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未列入本报告及批复许可的内容,不得建设、投入运行。
三、你公司环保违规项目须严格按照《关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整改情况的报告》(冀政呈[2017]11号)、《关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违规建设项目后续处置工作的意见》(冀发改产业[2017]597号)要求整改到位。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你公司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强化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项废气污染物浓度达到《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1、炼铁工序废气治理措施及治理效果
①地下料仓废气由集气装置收集后统一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②矿槽废气由集气装置收集后统一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③高炉炉顶料斗进料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④高炉均压放散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H2S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⑤高炉热风炉烟气以净化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热风炉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 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⑥新建高炉煤粉制备利用现有8#1260m3高炉煤粉制备系统(煤粉制备能力为45t/h),磨煤机为密闭结构,后接袋式收粉器,煤粉干燥利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燃烧产生的烟气和部分热风炉烟气,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 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⑦高炉出铁过程中铁口、铁沟、主沟撇渣器、摆动流嘴、渣沟等产生的含尘废气由集气装置收集后统一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炼钢工序废气治理措施及治理效果
①原料上料及转运系统废气由集气装置收集后统一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②铁水脱硫、扒渣废气由集气装置收集后统一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③2座转炉各配置1套LT干法除尘净化装置。颗粒物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 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④转炉二次烟气由集气装置收集后统一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⑤转炉三次烟气、钢坯连铸工序钢水浇筑废气由车间顶部集气装置收集后统一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⑥炉外精炼废气、连铸火焰切割废气由集气装置收集后统一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做好废水回用工作,加强废水回用系统的管理。该项目废水主要为软水制备系统排水、蒸发空冷器循环水系统排水、设备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RH炉蒸汽喷淋冷凝系统排水、水环真空泵排水。其中炼铁工序软水制备系统排水、蒸发空冷器循环水系统排水、设备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全部回用于高炉冲渣水和除尘灰加湿用水;炼钢工序软水制备系统排水、RH炉蒸汽喷淋冷凝系统排水全部作为连铸浊环水系统补水,水环真空泵排水、设备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全部回用于钢渣热泼系统补水。项目产生的废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高炉炉顶进料废气和均压放散废气除尘灰直接返回高炉利用,其余部位除尘灰、高炉返矿、返焦、瓦斯灰、炉外精炼沉淀池尘泥、连铸废水处理污泥、氧化铁皮等均送烧结配料工序利用;钢渣外委磁选处理,经磁选后的返回渣送转炉作为冷料使用;高炉渣外售建材企业综合利用;废耐火材料有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废油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按有关要求取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自行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昌黎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
八、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昌黎县分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 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