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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联合重组暨城市钢厂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7-00205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2017〕447 号
发布日期 2017-11-30 主题词
效力状态

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联合重组暨城市钢厂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1-20 18:09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联合重组暨城市钢厂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联合重组暨城市钢厂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唐山市丰南区河北丰南临港经济开发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4座46孔6.2米顶装焦炉,320平方米烧结机4台,1860立方米高炉5座;135吨转炉3座、140吨转炉2座、LF精炼炉5座,RH真空精炼炉2座;1700毫米热连轧带钢生产线1条;1500毫米热连轧带钢生产线3条。项目建成后,年产焦炭187万吨、铁水790万吨、钢水770万吨、钢材747万吨。工程总投资320000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320000万元。

    2014年12月5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唐山渤海钢铁有限公司联合重组暨城市钢厂搬迁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冀发改产业备字[2014]137号),同意该项目备案。由于该项目一期工程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投资主体由唐山渤海钢铁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钢铁产能减量置换比例调整为1:1.25引起建设内容、规模及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变更,焦化产能减量置换比例调整为1:1.25引起焦化部分建设内容变更,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继以冀发改函[2016]256号、冀发改函[2016]441号、冀发改函[2017]93号文件和冀发改函[2017]305号文件,同意了该项目建设规模、投资主体、建设内容等变更。

二、根据你公司所报《报告书》以及报告书技术评估专家意见,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未列入本报告及批复许可的内容,不得建设、投入运行。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你公司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强化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项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原料场废气

新建的4座综合原料场为全封闭、机械化料场,场内设喷淋装置。在汽车、码头、铁路受卸系统各设一套除尘系统,各转运站分别设置一套除尘系统,混匀设施配料废气和破碎筛分废气合并设置一套除尘系统,除尘设备均选用负压脉冲袋式除尘器(共计7套),净化后的废气分别经各自3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中的特排标准限值要求。

(2)焦化

备煤车间设11套除尘系统,均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后废气由25米高排气筒排放每2座焦炉设置1座装煤除尘地面站和1座推焦除尘地面站,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后废气经35米高排气筒排放。

新建的4座焦炉采用已脱硫后的焦炉煤气和高炉煤气的混合煤气加热,燃烧后的烟气经旋转喷雾半干法烟气脱硫+袋式除尘器+低温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脱硝烟气净化工艺,每2座焦炉设置1套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废气由各自的100米高烟囱排放。

3套干熄焦装置各设1座干熄焦除尘地面站,经袋式除尘器除尘净化后废气由35米排气筒排放筛焦楼、焦炭转运站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收集后分别送各自设置的一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由各自的1根35米高排气筒排放粗苯蒸馏装置各贮槽放散气全部集中送至排气洗净塔,采用“活性炭吸附+稀硫酸洗涤+水洗涤”工艺净化,净化后尾气经17.5米高排气筒排放粗苯管式炉燃用净化后的焦炉煤气,废气由43米高排气筒排放脱硫再生塔尾气经“二级净化(稀氨水+稀硫酸)+水洗净化”后,由17.5米高排气筒排放硫铵结晶干燥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旋风除尘器+雾膜水浴除尘器净化后,由30米高排气筒排放喷雾干燥塔产生的废气经水洗涤净化后,由31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废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制酸尾气经二级(稀氨水+稀硫酸)洗涤净化后,由4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硫酸雾排放浓度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标准限值要求。

油库工段设有2座900m3粗苯储罐、4座500t焦油储槽和2座500t洗油储罐产生的放散气体接入压力平衡系统入吸煤气管道,不外排,少量外逸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并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外排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中炼焦工业相关规定。

酚氰废水处理站处理池顶部加盖密封,产生的恶臭气体由风机吸出后经引风管引入洗涤塔,经洗涤增湿后引入生物滤池进行生物处理,经喷淋、生物滤料过滤除臭后由生物滤池装置顶部自然排放,处理后废水处理站边界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的二级厂界标准。

氰化氢的预测值须同时满足前苏联和东德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3)烧结

每台烧结机各设1套机头烟气净化设施,采用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活性焦脱硫脱硝工艺,处理后的烟气由8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中的特排标准限值要求。

配料、混合、制粒等处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每台烧结机各自配套的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系统处理后,由各自35米高排气筒排放。每台烧结机机尾、破碎、环冷机产生的含尘烟气经各自配套设置的1套负压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35米高排气筒排放。烧结矿成品整粒及筛分、转运等处产生的含尘气体,经每台烧结机各配套的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3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中的特排标准限值要求。

新建4套活性焦再生系统燃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产生的热烟气送入活性焦解析,热烟气及解析出的二氧化硫一并进入制酸系统,制酸系统尾气并入烧结机头烟气净化设施一并处理。

(4)炼铁

炼铁车间设置5座1860立方米高炉,每座高炉的出铁场铁口采用顶抽+侧抽尘方式捕集烟尘,铁沟、渣沟、摆动流咀等处设有除尘罩、盖板,有效捕集烟尘。高炉出铁场(含炉顶上料皮带卸料点)产生的烟尘,经每座高炉各设置的1套负压脉冲袋式除尘系统净化后,由各自的35米高排气筒排放。

矿槽、转运点各处所产生的烟气,送每座高炉各设置的1套负压脉冲滤袋除尘器系统净化处理后,由各自35米高排气筒排放。5座高炉共配套2个煤粉制备系统,制粉过程中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各自设置的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由30米高排气筒排放。5座高炉共设置2台铸铁机,铸铁机浇筑时产生的烟尘经收集后送1套负压脉冲滤袋除尘器,净化后气体由35米高排气筒排放。

每座高炉热风炉系统配置3座旋切式顶燃热风炉,燃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每座高炉配置的热风炉产生的烟气由1根70米高烟囱排放。

上述废气排放满足《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高炉热风炉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要求。

高炉冶炼过程中产生大量含一氧化碳的高炉煤气,采用重力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的干法煤气除尘净化工艺,净化后的高炉煤气进入煤气管网全部回收利用。

(5)炼钢连铸

炼钢系统拟建设一个含2套铁水脱硫装置、3座135吨转炉、3座LF精炼炉、1座RH精炼炉的炼钢车间,一个含2套铁水脱硫装置、2座140吨转炉、2座LF精炼炉、1座RH精炼炉的炼钢车间。

每个车间各设2套机械搅拌铁水脱硫装置和2套负压脉冲滤袋除尘器;铁水预处理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收集后送负压脉冲滤袋除尘器净化后,由各自的35米高排气筒排放。

每座转炉各设1套一次烟气治理系统,采用LT干法煤气净化及回收系统,净化后烟气由高80米排气筒排放。

每座转炉对转炉二次烟气各设1套负压脉冲滤袋除尘器,净化后烟气由各自高35米排气筒排放。

2个转炉车间屋顶除尘(三次烟气)各设1套负压脉冲滤袋除尘器,转炉三次烟气经净化后由各自高35米排气筒排放。

两个炼钢车间共设置5套精炼区除尘系统(负压脉冲滤袋除尘器),每座LF精炼炉一套。LF精炼炉上料系统、精炼系统和RH精炼炉上料系统及连铸区的火焰切割产生的含尘废气均经负压脉冲滤袋除尘器净化后,由各自的3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两个炼钢车间各设1套地下料仓除尘系统,炼钢车间原辅料卸入地下料仓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地下料仓除尘系统(采用负压脉冲滤袋除尘器)净化后,由各自30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废气排放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 中的特排标准限值要求。

(6)热轧

该项目共设4条热轧生产线,其中1700毫米热轧生产线1条、1500毫米热轧生产线3条。

1700毫米热轧生产线配置3座加热炉,每条1500毫米热轧生产线各配置2座加热炉,加热炉燃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并采用低氮燃烧装置,产生的烟气由100米高烟囱排放。

每条热轧生产线各设置1套精轧机组,每套精轧机组各配备1套塑烧板除尘器,精轧废气经净化后分别由35米高烟囱排放。

上述废气排放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的特排标准限值要求。

(7)石灰石焙烧

6座石灰窑原料系统共设2套袋式除尘器,含尘烟气经净化后分别由35米高烟囱排放。石灰窑工序配套的石灰窑成品仓共设2套袋式除尘器,含尘烟气经净化后分别由35米高烟囱排放。

6座石灰窑焙烧燃用净化后的转炉煤气,产生的烟气经各自设置的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35米高烟囱排放。

转运站(共6座)产生的含尘废气经6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各自35米高烟囱排放。

上述废气排放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的特排标准限值要求。

(8)发电

4座320吨/小时高温超高压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产生的烟气经2套“SCR脱硝+石灰-石膏湿式脱硫+湿式电除尘”处理后由各自的100米高烟囱排放。外排废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9)矿渣微粉生产线

新建的1套高炉水渣的矿渣微粉生产线设置1套袋式除尘器,热风炉(燃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烟气、磨机及矿渣微粉储存库产生的废气经净化后,经3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钢渣一次、二次处理生产线共设1套袋式除尘器,钢渣破碎、筛分、处理等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净化处理后,由3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的特排标准限值要求。

 (三)做好废水回用工作,加强废水回用系统的管理。该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分为三部分:焦化工序产生的酚氰废水,各生产工序浊环水系统排水,厂区职工洗浴、食堂和卫生间等产生的生活污水。该项目废水经分类分质处理后,一并汇入全厂生产废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厂区雨水收集系统收集雨排水,采用沟渠、管网联合排水方式,并设有强排泵站,厂区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排放管沟汇集后统一经厂区西侧雨水排口排出厂外,经园区雨水管网统一送园区滨海人工湿地进行进一步净化后经陡河最终排入海洋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Ⅰ类工业固废:原料场除尘回收粉尘返回料场利用;焦化除尘灰返回焦化配煤;烧结除尘灰回用于烧结;高炉水渣送矿渣微粉生产线处理再利用;高炉除尘灰返回烧结配料使用;高炉废耐火材料返回耐材厂家;转炉除尘系统除尘灰返回烧结配料使用;连铸氧化铁皮返回烧结配料使用;转炉废耐火材料返回耐材厂家;轧钢切头尾作为废钢返回炼钢使用;热轧氧化铁皮用作烧结原料;热轧废耐火材料返回耐材厂家;轧钢除尘灰用作烧结原料;石灰除尘灰供烧结配料;钢渣处理线除尘灰返回烧结利用;工业垃圾外运填埋;高炉瓦斯灰、部分含锌的瓦斯灰返回烧结配料使用,剩余含锌高的瓦斯灰送唐山永昌新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利用。

II类工业固废:转炉钢渣(包括脱硫渣、精炼渣)送钢渣处理线处理,回收废钢后尾渣外售;铸余渣返回炼钢使用;连铸水处理污泥压滤脱水后送烧结配料;轧钢水处理污泥及尘泥压滤脱水后送烧结配料;脱硫灰及脱硫石膏渣均外售。

危险固废:焦油渣返回焦化配煤;沥青渣返回焦化配煤;再生器残渣返回焦油槽;制酸废催化剂返回厂家;排气净化塔废活性炭返回焦化配煤;生化污泥返回焦化配煤;烧结脱硫脱硝废活性焦回用高炉喷煤;脱硫脱硝系统失效催化剂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制酸系统酸泥、炼钢废润滑油、炼钢废润滑油,均送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区域消减方案应与本项目同步实施,具体由丰南区人民政府和汉沽管理区管委会落实。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按有关要求取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环境保护局丰南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

、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唐山市环境保护局丰南区分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 11月30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唐山市环境保护局,丰南区人民政府、汉沽管理区管委会、唐山市环境保护局丰南区分局,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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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联合重组暨城市钢厂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联合重组暨城市钢厂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唐山市丰南区河北丰南临港经济开发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4座46孔6.2米顶装焦炉,320平方米烧结机4台,1860立方米高炉5座;135吨转炉3座、140吨转炉2座、LF精炼炉5座,RH真空精炼炉2座;1700毫米热连轧带钢生产线1条;1500毫米热连轧带钢生产线3条。项目建成后,年产焦炭187万吨、铁水790万吨、钢水770万吨、钢材747万吨。工程总投资320000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320000万元。

    2014年12月5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唐山渤海钢铁有限公司联合重组暨城市钢厂搬迁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冀发改产业备字[2014]137号),同意该项目备案。由于该项目一期工程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投资主体由唐山渤海钢铁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钢铁产能减量置换比例调整为1:1.25引起建设内容、规模及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变更,焦化产能减量置换比例调整为1:1.25引起焦化部分建设内容变更,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继以冀发改函[2016]256号、冀发改函[2016]441号、冀发改函[2017]93号文件和冀发改函[2017]305号文件,同意了该项目建设规模、投资主体、建设内容等变更。

二、根据你公司所报《报告书》以及报告书技术评估专家意见,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未列入本报告及批复许可的内容,不得建设、投入运行。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你公司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强化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项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原料场废气

新建的4座综合原料场为全封闭、机械化料场,场内设喷淋装置。在汽车、码头、铁路受卸系统各设一套除尘系统,各转运站分别设置一套除尘系统,混匀设施配料废气和破碎筛分废气合并设置一套除尘系统,除尘设备均选用负压脉冲袋式除尘器(共计7套),净化后的废气分别经各自3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中的特排标准限值要求。

(2)焦化

备煤车间设11套除尘系统,均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后废气由25米高排气筒排放每2座焦炉设置1座装煤除尘地面站和1座推焦除尘地面站,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后废气经35米高排气筒排放。

新建的4座焦炉采用已脱硫后的焦炉煤气和高炉煤气的混合煤气加热,燃烧后的烟气经旋转喷雾半干法烟气脱硫+袋式除尘器+低温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脱硝烟气净化工艺,每2座焦炉设置1套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废气由各自的100米高烟囱排放。

3套干熄焦装置各设1座干熄焦除尘地面站,经袋式除尘器除尘净化后废气由35米排气筒排放筛焦楼、焦炭转运站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收集后分别送各自设置的一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由各自的1根35米高排气筒排放粗苯蒸馏装置各贮槽放散气全部集中送至排气洗净塔,采用“活性炭吸附+稀硫酸洗涤+水洗涤”工艺净化,净化后尾气经17.5米高排气筒排放粗苯管式炉燃用净化后的焦炉煤气,废气由43米高排气筒排放脱硫再生塔尾气经“二级净化(稀氨水+稀硫酸)+水洗净化”后,由17.5米高排气筒排放硫铵结晶干燥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旋风除尘器+雾膜水浴除尘器净化后,由30米高排气筒排放喷雾干燥塔产生的废气经水洗涤净化后,由31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废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制酸尾气经二级(稀氨水+稀硫酸)洗涤净化后,由4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硫酸雾排放浓度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标准限值要求。

油库工段设有2座900m3粗苯储罐、4座500t焦油储槽和2座500t洗油储罐产生的放散气体接入压力平衡系统入吸煤气管道,不外排,少量外逸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并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外排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中炼焦工业相关规定。

酚氰废水处理站处理池顶部加盖密封,产生的恶臭气体由风机吸出后经引风管引入洗涤塔,经洗涤增湿后引入生物滤池进行生物处理,经喷淋、生物滤料过滤除臭后由生物滤池装置顶部自然排放,处理后废水处理站边界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的二级厂界标准。

氰化氢的预测值须同时满足前苏联和东德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3)烧结

每台烧结机各设1套机头烟气净化设施,采用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活性焦脱硫脱硝工艺,处理后的烟气由8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中的特排标准限值要求。

配料、混合、制粒等处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每台烧结机各自配套的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系统处理后,由各自35米高排气筒排放。每台烧结机机尾、破碎、环冷机产生的含尘烟气经各自配套设置的1套负压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35米高排气筒排放。烧结矿成品整粒及筛分、转运等处产生的含尘气体,经每台烧结机各配套的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3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中的特排标准限值要求。

新建4套活性焦再生系统燃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产生的热烟气送入活性焦解析,热烟气及解析出的二氧化硫一并进入制酸系统,制酸系统尾气并入烧结机头烟气净化设施一并处理。

(4)炼铁

炼铁车间设置5座1860立方米高炉,每座高炉的出铁场铁口采用顶抽+侧抽尘方式捕集烟尘,铁沟、渣沟、摆动流咀等处设有除尘罩、盖板,有效捕集烟尘。高炉出铁场(含炉顶上料皮带卸料点)产生的烟尘,经每座高炉各设置的1套负压脉冲袋式除尘系统净化后,由各自的35米高排气筒排放。

矿槽、转运点各处所产生的烟气,送每座高炉各设置的1套负压脉冲滤袋除尘器系统净化处理后,由各自35米高排气筒排放。5座高炉共配套2个煤粉制备系统,制粉过程中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各自设置的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由30米高排气筒排放。5座高炉共设置2台铸铁机,铸铁机浇筑时产生的烟尘经收集后送1套负压脉冲滤袋除尘器,净化后气体由35米高排气筒排放。

每座高炉热风炉系统配置3座旋切式顶燃热风炉,燃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每座高炉配置的热风炉产生的烟气由1根70米高烟囱排放。

上述废气排放满足《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高炉热风炉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要求。

高炉冶炼过程中产生大量含一氧化碳的高炉煤气,采用重力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的干法煤气除尘净化工艺,净化后的高炉煤气进入煤气管网全部回收利用。

(5)炼钢连铸

炼钢系统拟建设一个含2套铁水脱硫装置、3座135吨转炉、3座LF精炼炉、1座RH精炼炉的炼钢车间,一个含2套铁水脱硫装置、2座140吨转炉、2座LF精炼炉、1座RH精炼炉的炼钢车间。

每个车间各设2套机械搅拌铁水脱硫装置和2套负压脉冲滤袋除尘器;铁水预处理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收集后送负压脉冲滤袋除尘器净化后,由各自的35米高排气筒排放。

每座转炉各设1套一次烟气治理系统,采用LT干法煤气净化及回收系统,净化后烟气由高80米排气筒排放。

每座转炉对转炉二次烟气各设1套负压脉冲滤袋除尘器,净化后烟气由各自高35米排气筒排放。

2个转炉车间屋顶除尘(三次烟气)各设1套负压脉冲滤袋除尘器,转炉三次烟气经净化后由各自高35米排气筒排放。

两个炼钢车间共设置5套精炼区除尘系统(负压脉冲滤袋除尘器),每座LF精炼炉一套。LF精炼炉上料系统、精炼系统和RH精炼炉上料系统及连铸区的火焰切割产生的含尘废气均经负压脉冲滤袋除尘器净化后,由各自的3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两个炼钢车间各设1套地下料仓除尘系统,炼钢车间原辅料卸入地下料仓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地下料仓除尘系统(采用负压脉冲滤袋除尘器)净化后,由各自30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废气排放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 中的特排标准限值要求。

(6)热轧

该项目共设4条热轧生产线,其中1700毫米热轧生产线1条、1500毫米热轧生产线3条。

1700毫米热轧生产线配置3座加热炉,每条1500毫米热轧生产线各配置2座加热炉,加热炉燃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并采用低氮燃烧装置,产生的烟气由100米高烟囱排放。

每条热轧生产线各设置1套精轧机组,每套精轧机组各配备1套塑烧板除尘器,精轧废气经净化后分别由35米高烟囱排放。

上述废气排放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的特排标准限值要求。

(7)石灰石焙烧

6座石灰窑原料系统共设2套袋式除尘器,含尘烟气经净化后分别由35米高烟囱排放。石灰窑工序配套的石灰窑成品仓共设2套袋式除尘器,含尘烟气经净化后分别由35米高烟囱排放。

6座石灰窑焙烧燃用净化后的转炉煤气,产生的烟气经各自设置的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35米高烟囱排放。

转运站(共6座)产生的含尘废气经6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各自35米高烟囱排放。

上述废气排放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的特排标准限值要求。

(8)发电

4座320吨/小时高温超高压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产生的烟气经2套“SCR脱硝+石灰-石膏湿式脱硫+湿式电除尘”处理后由各自的100米高烟囱排放。外排废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9)矿渣微粉生产线

新建的1套高炉水渣的矿渣微粉生产线设置1套袋式除尘器,热风炉(燃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烟气、磨机及矿渣微粉储存库产生的废气经净化后,经3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钢渣一次、二次处理生产线共设1套袋式除尘器,钢渣破碎、筛分、处理等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净化处理后,由3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的特排标准限值要求。

 (三)做好废水回用工作,加强废水回用系统的管理。该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分为三部分:焦化工序产生的酚氰废水,各生产工序浊环水系统排水,厂区职工洗浴、食堂和卫生间等产生的生活污水。该项目废水经分类分质处理后,一并汇入全厂生产废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厂区雨水收集系统收集雨排水,采用沟渠、管网联合排水方式,并设有强排泵站,厂区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排放管沟汇集后统一经厂区西侧雨水排口排出厂外,经园区雨水管网统一送园区滨海人工湿地进行进一步净化后经陡河最终排入海洋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Ⅰ类工业固废:原料场除尘回收粉尘返回料场利用;焦化除尘灰返回焦化配煤;烧结除尘灰回用于烧结;高炉水渣送矿渣微粉生产线处理再利用;高炉除尘灰返回烧结配料使用;高炉废耐火材料返回耐材厂家;转炉除尘系统除尘灰返回烧结配料使用;连铸氧化铁皮返回烧结配料使用;转炉废耐火材料返回耐材厂家;轧钢切头尾作为废钢返回炼钢使用;热轧氧化铁皮用作烧结原料;热轧废耐火材料返回耐材厂家;轧钢除尘灰用作烧结原料;石灰除尘灰供烧结配料;钢渣处理线除尘灰返回烧结利用;工业垃圾外运填埋;高炉瓦斯灰、部分含锌的瓦斯灰返回烧结配料使用,剩余含锌高的瓦斯灰送唐山永昌新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利用。

II类工业固废:转炉钢渣(包括脱硫渣、精炼渣)送钢渣处理线处理,回收废钢后尾渣外售;铸余渣返回炼钢使用;连铸水处理污泥压滤脱水后送烧结配料;轧钢水处理污泥及尘泥压滤脱水后送烧结配料;脱硫灰及脱硫石膏渣均外售。

危险固废:焦油渣返回焦化配煤;沥青渣返回焦化配煤;再生器残渣返回焦油槽;制酸废催化剂返回厂家;排气净化塔废活性炭返回焦化配煤;生化污泥返回焦化配煤;烧结脱硫脱硝废活性焦回用高炉喷煤;脱硫脱硝系统失效催化剂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制酸系统酸泥、炼钢废润滑油、炼钢废润滑油,均送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区域消减方案应与本项目同步实施,具体由丰南区人民政府和汉沽管理区管委会落实。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按有关要求取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环境保护局丰南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

、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唐山市环境保护局丰南区分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 11月30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唐山市环境保护局,丰南区人民政府、汉沽管理区管委会、唐山市环境保护局丰南区分局,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