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
旧厂区120万吨焦化及铁路搬迁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旧厂区120万吨焦化及铁路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包括新旧两个厂区,其中旧厂区现位于定州市定曲路,新厂区位于定州市唐河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北部片区。此次搬迁改造工程主要是拆除旧厂区现有3×60孔JNDK4.3-02D捣固型焦炉及辅助生产设施,在新厂区建设2×60孔JND5.5-07型5.5米复热式捣固焦炉,焦炭生产能力118.92万吨/年,不超过原有产能,同步配套建设1套150吨/小时干熄焦装置、余热锅炉及1套25兆瓦抽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备用湿法熄焦系统。工程总投资11.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09亿元。
省发改委出具了备案通知冀(发改外资备〔2015〕4号),并确认了项目耗煤替代指标(冀能评审〔2014〕48号)。省工信厅出具了产能置换指标(冀工信产业函〔2015〕336号)。定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同意项目选址。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河北冀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及专家组评审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按照你公司承诺(旭焦管字〔2016〕25号),旧厂区生产设施搬迁拆除后用物流建设,按相关要求进行土壤修复,铁路不再实施搬迁。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你公司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强化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项废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储煤场在现有防风抑尘网、挡风墙和自动喷淋设施的基础上进行密闭改造,建设成密闭储煤场。在煤场的出口设置2座车辆轮胎冲洗平台。贮煤、运煤设施采取密闭措施,运煤皮带安装自动水雾除尘设施。配煤粉碎采用半湿法粉碎,含尘废气收集后采取袋式除尘器净化。焦炉采用捣鼓煤饼侧装、并设U型管式导烟车,拦焦车集气罩收集烟气,装煤、推焦烟气进入地面除尘站(脉冲袋式除尘)处理。焦炉加热采用净化后焦炉煤气,燃烧烟气采取布袋除尘器+SCR脱硝+石灰石-石膏法湿式脱硫+单电场湿式电除尘器工艺净化。粗苯管式炉燃用净化后的焦炉煤气。筛贮焦及转运系统各产尘点设置密闭集气罩,收集粉尘采取袋式除尘器净化,硫铵干燥废气采取旋风除尘器和尾气洗涤塔除尘净化,脱硫再生塔顶废气经稀硫酸洗涤处理,干熄焦废气采取袋式除尘器净化。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各排放点外排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焦炉无组织废气,炉体逸出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炼焦炉炉顶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三)做好废水处理和回用工作,加强废水处理系统的管理。净环水系统、制冷机组间接循环冷却系统和余热发电循环系统排水由厂区总排口直排。
地面冲洗废水、煤气水封水、蒸氨废水、煤气终冷水、化验室排水及生活污水进入新建酚氰废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除油、气浮)+生化处理(A2/O)+混凝沉淀+深度处理(反渗透)工艺,出水水质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
1的间接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2007)再生水水质指标,回用于净环水系统补水。
除盐站浓水、酚氰废水处理站浓水用于现有工程熄焦,原用于熄焦补水的循环水系统排水排入园区铁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配套建设1座200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和1座2000立方米消防废水收集池,收集后废水分批送厂区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备煤除尘系统、焦炉装煤除尘系统回收煤尘返回配煤。焦炉推焦除尘系统、筛焦除尘系统以及熄焦除尘系统回收焦尘加湿作为商品外售。焦油渣、废活性炭、及酚氰废水处理站污泥返回配煤炼焦。粗苯蒸馏残渣掺入焦油中综合利用。脱硫石膏外售进行综合利用。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160吨/年,定期送往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
(六)该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距焦炉炉体面源中心600米,根据《炼焦业卫生防护距离》(GB11661-2012),卫生防护距离为900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你单位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七)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措施。对于危险化学品贮存区、煤气柜区等危险源,应设置自动检测报警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报告书》中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环保部门备案。环境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联动,定期开展演练,确保事故风险情况下的环境安全。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列入本项目验收内容。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定州市环境保护局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环评报告书确定的总量削减方案须纳入本项目验收内容。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项目须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责,及时报告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验收时须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定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定州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
七、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定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