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环评〔2016〕219号
关于冀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冀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所报《冀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委托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冀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及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其它各有关方面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武安市青龙山工业园,主要建设2座55孔5.5米捣固焦炉及干熄焦装置、2台220平方米烧结机、1条120万吨链篦机-回转窑球团生产线、2座1260立方米高炉、2座110吨转炉及连铸机、1座110吨LF钢包精炼炉、1座110吨RH钢包精炼炉、1条1580毫米热连轧带钢生产线、1条1550毫米冷连轧带钢生产线、1条连续热镀锌机组,及相应配套公辅和环保工程。年产焦炭100万吨、铁212万吨、钢坯205万吨、钢材200万吨,工程总投资122113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4137万元。
该项目是以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为核心,并购峰峰东信煤焦化有限公司和峰峰华明煤化电业有限公司的焦化设施,以产能减量置换、技术装备升级和企业退城进园为途径,主要通过拆除文丰钢铁2×460、1×550、2×480立方米高炉,4×35t、1×120t转炉,东信煤焦化2×50孔4.3m焦炉,华明煤化2×45孔4.3m焦炉,实施搬迁升级改造工程,并与金鼎重工有限公司联合重组。本次环评仅涉及文丰钢铁、东信煤焦化、华明煤化搬迁改造工程,金鼎重工按照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相关要求另行处理。
本项目已列入国家批复的《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省发改委出具了《关于冀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搬迁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冀发改产业备字[2015]5号)、《关于冀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搬迁改造项目变更部分建设内容的函》(冀发改函[2015]238号和冀发改函[2015]482号),认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省发改委出具了《关于河北冀南钢铁有限公司联合重组退城进园结构升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冀能评审[2015]9号),认为本项目煤炭消费指标已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冀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搬迁改造项目符合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产能布局的函》。拟建工程实施1.25倍产能削减替代,邯郸市人民政府和武安市人民政府分别出具了关于项目产能置换的承诺,明确尚缺2.3万吨/年炼铁替代产能由全市平衡解决。
三、项目须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同时,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确保各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项废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原料场汽车卸料、受料系统均设集气装置,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30米高排气筒排放;混匀配料槽、物料转运站设集气装置,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3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外排废气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烧结燃料破碎、熔剂加工及转运产生的含尘气体、配料含尘气体、烧结矿成品筛分室及转运站含尘废气,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40米高排气筒排放;每台烧结机分别由两级除尘、脱硫系统和脱硝系统处理后,经120米高排气筒排放;烧结机尾落料、破碎含尘废气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50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工序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球团配料、转运站含尘废气,成品烘干、料仓、造球、转运站、各转运点含尘废气,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40米高排气筒排放;链篦机-回转窑-环冷机系统热烟气采用高温多管除尘器处理,废气返回循环利用余热,然后采用静电除尘器除尘,再经镁法脱硫后,经100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工序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焦化洗精煤贮运、粉碎产生的含尘废气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装煤废气进入装煤除尘地面站(干式),经袋式除尘器除尘,经27米高排气筒排放;推焦烟尘进入推焦除尘地面站(干式)初步吸附杂质后再经袋式除尘器除尘,经27米高排气筒排放;焦炉设干熄焦设备,烟尘送至干熄焦地面除尘站,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27米高排气筒排放;焦炉烟气经“旋转喷雾干燥脱硫(半干法)+袋式除尘器”工艺处理后,经135米高排气筒排放;筛分、转运过程中产生的焦尘经捕集后送入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后分别经1根27米和2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粗苯管式炉燃烧后的废气经26.2米高排气筒外排;脱硫再生塔废气采取硫铵母液和蒸氨废水洗涤净化后,再经24.6米高排气筒排放;硫铵干燥热风进入旋风除尘器,再经雾膜水浴湿法除尘,通过26.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除焦炉烟气中的氮氧化物外,均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须预留焦炉烟气脱硝装置空间,焦炉烟气中的氮氧化物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
酚氰废水处理站采取喷洒除臭剂、定期清洗污泥脱水机、在各水处理池加盖,恶臭气体经引风管引入除臭装置,经水洗除氨后,再采用光催化氧化法除臭后通过18米高的排气筒外排。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炼铁原料输送废气经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40米高排气筒排放;出铁含尘气体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40米高排气筒排放;热风炉产生的烟气经各自70米高烟囱排放;煤粉制备废气由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经各自55米高烟囱外排;铸铁机含尘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经30 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工序污染物排放浓度均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转炉设置一次煤气净化回收系统,转炉荒煤气采用干式电除尘器进行除尘净化,当烟气中含氧量小于2%且一氧化碳含量达到可回收条件时煤气送气柜回收,其余煤气燃烧后分别由各自的65米高烟囱排放;转炉产生的二次烟气、三次烟气和吹氩站、精炼炉、热修钢水罐、转炉及精炼炉的上料系统、连铸中间罐倾翻、脱硫扒渣站、钢包拆罐位、汽车卸料点、地下料仓振动给料器、皮带转运点产生的含尘烟气,分别由低压脉冲除尘器处理后,经30米高排气筒外排。上述各工序污染物排放浓度均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热轧加热炉燃烧烟气经3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精轧机由塑烧板除尘器对氧化铁尘进行处理后,经30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工序污染物排放浓度均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冷轧酸轧机组的拉伸矫直机、焊机产生的氧化铁粉尘,由排气罩捕集并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经24米高排气筒排放;酸轧机组酸洗槽、清洗槽等产生的酸雾,由排气罩捕集并经洗涤塔水洗涤后经24米高排气筒排放;连续退火机组、热镀锌机组、无取向硅钢连退机组清洗段产生的碱雾,由排气罩捕集并经洗涤塔水洗涤,经各自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分别为50米、50米和20米;冷轧机组轧制过程、连退机组平整机组湿平整及热镀锌机组光整机产生的乳化液油雾,由排气罩捕集并经油雾处理器净化后,经各自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分别为24米、50米和50米;连退机组、热镀锌机组、硅钢退火机组退火炉燃烧废气经各自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分别为70米、70米和40米;盐酸再生站焙烧炉产生的氯化氢气体,经吸收塔、洗涤塔用水喷淋吸收后,与燃烧烟气一并经36.5米高排气筒排放;盐酸再生站氧化铁粉料仓的氧化铁粉尘由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36.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工序污染物排放浓度均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石灰石、白云石焙烧原料上料系统、成品活性石灰石转运及脱硫剂加工、轻烧白云石成品筛分、生石灰转运及加工各产尘点废气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0米高烟囱排放;焙烧烟气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分别经52米和30米高烟囱排放。上述工序污染物排放浓度均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发电燃气锅炉燃烧烟气经80米高烟囱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颗粒物、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硫化氢、苯、氢化氰、苯并芘厂界浓度均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表5、《热镀锌工业颗粒物排放标准》(DB13/1578-2012)表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及《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做好废水处理和回用工作,加强废水处理系统的管理。酚氰废水送酚氰废水处理站采用A2/O工艺处理,出水水质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1间接排放标准, 处理后废水用于备煤筛焦和高炉冲渣,不外排。浓碱废水采用“中和+气浮”工艺处理后与酸性废水合并,采用“中和+沉淀”工艺处理后排入中水回用水站。含油废水采用“气浮+无机陶瓷膜超滤+生化”工艺,处理后排入稀碱废水处理系统。平整液废水采用“中和沉淀+气浮+生化”工艺,处理后排入稀碱废水处理系统。稀碱废水与上述经预处理的含油废水、平整液废水一并排入稀碱废水处理系统,采用“中和沉淀+气浮+生化+沉淀过滤”工艺,处理后排入中水回用水站。生活污水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再进中水回用水站进一步处理。中水回用水站采用“调节+絮凝”工艺,出水部分返回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工序使用,其余进入深度处理系统,经“超滤和一级反渗透”净化脱盐后,生产出合格的脱盐水用作工业补充水。产生的浓盐水送炼钢焖渣工序作为系统补充水。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并按国家有关固废处置的技术规定,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六)加强防腐、防渗措施。按要求对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进行相应的防渗施工。
(七)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八)根据《报告书》计算结果,拟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焦炉炉体外延1600米,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九)做好搬迁企业原厂区的土壤等环境监测工作,关停搬迁前应认真排查搬迁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制定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安全处置企业遗留固体废物;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应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原厂区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要及时公开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场地污染调查评估情况和相应的治理修复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措施,工程投产后,其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环评报告书确定的总量削减方案纳入本项目验收内容。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项目须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责,及时报告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验收时须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同时,要做好搬迁企业的土地修复工作。
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和武安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邯郸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七、你公司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等环境信息。
八、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邯郸市环境保护局、武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确保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九、焦炉烟气脱硝技术在国内尚无运行案例,应予以关注,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9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邯郸市环境保护局、武安市环境保护局、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