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
新增日采选矿石200吨改扩建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关于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新增日采选矿石200吨改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请示》(中金石湖[2016]2号)及附送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灵寿县陈庄镇龙门沟村。矿山设计利用资源储量136.2万吨,101采区采用浅孔留矿法和尾砂胶结充填发采矿,116采区、石门采区采用削壁充填法采矿。主要建设内容为101号采区新建2号竖井与井巷的延伸工程;选厂新建矿仓一座;对选矿厂破碎、筛分设备进行更换;扩建选厂氰化浸出工段设备,新增厂房一座;新建尾矿压滤机厂房一座,尾矿脱水处理和相关的水利输送设施;在101采区建设填充站一座。改扩建后,炼金工序依托原有,浮选尾矿中70%用于填充采空区,剩余部分和氰化尾矿堆存现有尾矿库,全矿日采矿能力达到450t/d,金锭产量增
至556.79kg/a。工程实际总投资4836.2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32.83万元。该项目环评报告书于2014年1月28日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批复(冀环评[2014]30号)。
二、2016年3月29日,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了竣工验收请示,2016年4月8日,我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该项目进行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意见和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提供的《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新增日采选矿石200吨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矿山开采颗粒物、NOx无组织厂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CO无组织厂界排放浓度满足《固定污染源一氧化碳排放标准》(DB13/487-2002)表2中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废石场颗粒物无组织厂界排放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标准。选厂破碎、筛分废气经各自湿式高效除尘器处理后外排颗粒物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5中标准要求。选矿厂颗粒物无组织厂界排放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标准。
(二)矿井涌水经沉淀处理后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用于井下生产、抑尘以及选矿补充水,剩余排入龙门沟内,而后进入新开河,最终汇入横山岭水库。
(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101采区场界四周噪声、选矿厂四周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制定了公司的各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成立了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河北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备案。
三、该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并采取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项目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实施工作,确保风险事故下的环境安全。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继续做好对地下水专用监测井水质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加强对矿区周边村庄居民饮用水的监测。做好废石场、运矿道路等易起尘区域的抑尘措施,加强绿化美化等措施,降低对周围村庄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五、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监管由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灵寿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六、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验收意见及验收调查报告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灵寿县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