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邯郸市峰峰顺祥焦化有限公司
年产65万吨机制焦和化产配套异地提升改造
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邯郸市峰峰顺祥焦化有限公司:
所报《关于邯郸市峰峰顺祥焦化有限公司项目验收申请》及附送的《邯郸市峰峰顺祥焦化有限公司年产65万吨机制焦和化产配套异地提升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邯郸市峰峰顺祥焦化有限公司年产65万吨机制焦和化产配套异地提升改造工程位于邯郸市峰峰矿区大峪镇北涧沟西村。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局2008年2月20日以(冀环评〔2008〕99号)文件批复。工程建设内容为2×45孔TJL4350D捣固型焦炉及与相配套的生产设施、公用及辅助设施等,年产焦炭65万吨。主要产品为焦炭,副产品主要有煤焦油、粗苯、硫酸铵等。环保设施主要有事故贮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污水处理站、导烟车、地面除尘站、布袋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应急设施、及绿化、防渗等
工程。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建设内容进行了调整变更,原设计的2×45孔TJL4350D型焦炉调整为2×68孔SC43-98D型焦炉,年生产能力由65万吨调整为62万吨焦炭,地面除尘站由两套合并为一套、熄焦塔由一座变更为两座。2014年8月27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批复同意(冀环评函〔2014〕1105号)。工程实际总投资0.9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670万元。
二、2016年2月1日,邯郸市峰峰顺祥焦化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了竣工验收请示,2016年2月24日,我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该项目进行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意见和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焦炉烟囱出口颗粒物、焦转运除尘处理设施出口颗粒物、煤破碎除尘处理设施出口颗粒物、焦炉地面除尘站处理设施出口颗粒物、粗苯管式炉出口SO2、脱硫再生塔出口NH3、硫铵干燥处理设施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均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 标准限值要求。
(二)工程生产废水均送焦化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结果均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1 标准间接排放标准要求。
(三)厂界噪声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三、该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和采取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项目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实施工作,杜绝突发性环境事故的发生。
五、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监管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峰峰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六、你单位应在20日内将验收意见及验收调查报告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峰峰矿区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