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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同意中电投河北宁晋盐化工园区热电联产项目变更的函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6-00129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函〔2016〕271号
发布日期 2016-03-29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同意中电投河北宁晋盐化工园区热电联产项目变更的函

发布日期:2016-07-27 15:42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同意中电投河北宁晋盐化工园区

热电联产项目变更的函

 

中电投宁晋热电有限公司:

所报《关于中电投河北宁晋盐化工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批复的请示》(宁晋热电[2016]22号)及其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20136月,我厅以冀环评[2013]184号文批复了《中电投河北宁晋盐化工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位于河北宁晋盐化工园区内。

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变更如下:投资主体由中电投河北电力有限公司变更为中电投宁晋热电有限公司;锅炉烟气治理措施由“低氮燃烧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电袋复合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调整为“选择催化还原法(SNCR)-选择

性催化还原法(SCR)+五电场静电除尘(预留低低温静电除尘器位置)+石灰石-石膏法脱硫除尘一体化协同治理技术”;罐区由建设220立方米液氨储罐整为建设225立方米氨水储罐;原

 

煤储存方式由建设1封闭式煤棚(117、宽33)1露天煤场(117、宽66)调整为建设2座封闭式煤棚(尺寸分别为长117米、宽33米和长117米、宽66)。变更后工程总投资720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679万元,占总投资的17.6%。为此,建设单位委托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中电投河北宁晋盐化工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以下简称《补充报告》)。

在全面落实《补充报告》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补充报告》所列变更内容进行建设。

二、变更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锅炉燃煤烟气须满足《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1标准限值要求;碎煤、转运、渣仓废气须满足参照执行的《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中序号1对应的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灰库、石灰石粉库废气须满足参照执行的《石灰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1-2012)表2中石灰及其制品对应的颗粒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煤场、灰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无组织废气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厂界标准值要求。

2、在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之后,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同时满足宁晋县盐化工循环经济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同时最高允许排水量标准执行表5中火力发电工业标准。

3、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送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二)认真落实《中电投河北宁晋盐化工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环评报告书》及《补充报告》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施工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清洁生产措施。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河北省环保厅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总量削减方案须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

三、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宁晋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补充报告》送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宁晋县环境保护局。

四、其他要求仍按冀环评[2013]184号文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329

 

抄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宁晋县环境保护局,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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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电投河北宁晋盐化工园区

热电联产项目变更的函

 

中电投宁晋热电有限公司:

所报《关于中电投河北宁晋盐化工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批复的请示》(宁晋热电[2016]22号)及其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20136月,我厅以冀环评[2013]184号文批复了《中电投河北宁晋盐化工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位于河北宁晋盐化工园区内。

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变更如下:投资主体由中电投河北电力有限公司变更为中电投宁晋热电有限公司;锅炉烟气治理措施由“低氮燃烧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电袋复合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调整为“选择催化还原法(SNCR)-选择

性催化还原法(SCR)+五电场静电除尘(预留低低温静电除尘器位置)+石灰石-石膏法脱硫除尘一体化协同治理技术”;罐区由建设220立方米液氨储罐整为建设225立方米氨水储罐;原

 

煤储存方式由建设1封闭式煤棚(117、宽33)1露天煤场(117、宽66)调整为建设2座封闭式煤棚(尺寸分别为长117米、宽33米和长117米、宽66)。变更后工程总投资720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679万元,占总投资的17.6%。为此,建设单位委托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中电投河北宁晋盐化工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以下简称《补充报告》)。

在全面落实《补充报告》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补充报告》所列变更内容进行建设。

二、变更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锅炉燃煤烟气须满足《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1标准限值要求;碎煤、转运、渣仓废气须满足参照执行的《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中序号1对应的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灰库、石灰石粉库废气须满足参照执行的《石灰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1-2012)表2中石灰及其制品对应的颗粒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煤场、灰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无组织废气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厂界标准值要求。

2、在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之后,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同时满足宁晋县盐化工循环经济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同时最高允许排水量标准执行表5中火力发电工业标准。

3、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送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二)认真落实《中电投河北宁晋盐化工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环评报告书》及《补充报告》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施工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清洁生产措施。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河北省环保厅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总量削减方案须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

三、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宁晋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补充报告》送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宁晋县环境保护局。

四、其他要求仍按冀环评[2013]184号文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329

 

抄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宁晋县环境保护局,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