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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机械化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6-00128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函〔2016〕120号
发布日期 2016-02-11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机械化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6-07-27 15:40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

机械化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关于机械化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请示》(聚隆呈[2015]56号)及附送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邯郸市武安市北安庄乡张粟山村北。面积2.6499平方公里,设计可采量1422.5万吨,开采煤层为2号、4号、6号煤层,标高+223至-380,设计原煤年生产能力60万吨,服务年限18.2年,选煤厂年洗煤能力60万吨。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主要建设内容为迁建工业场地,主副井及配套的选煤厂、锅炉房、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矿井水处理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等。工程总投资10700万元,环保投资885万元。20126河北省环保厅以冀环评[2012]151号文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

  

根据环评批复,该工程在建设中发生如下变更:

1、瓦斯抽放站由风井场地西北侧变为风井场地东侧,锅炉房由风井场地西侧变为风井场地东侧,矿井水处理系统由风井场地西侧变为风井场地北侧。调整后工业场地距最近敏感点张粟山村距离不变,仍为210m;选煤厂由“跳汰+浮选”联合工艺变更为跳汰处理工艺,去掉了浮选工序。

2、将原环评设计的封闭式精煤储仓改为封闭式轻质煤棚,并在煤棚顶部设洒水喷淋装置。

3、瓦斯抽放系统由2台真空泵(11备),单泵能力120m3/min,变更为4台真空泵(22备),单泵能力192m3/min。瓦斯储气罐及瓦斯发电站不再建设。

4、生活水处理系统由1套(能力130 m3/d)变更为2套,11备(每套能力120 m3/d),处理工艺不变仍为“生物接触氧化法+消毒”。矿井水处理系统变更为改进型FA全自动矿井水处理设备,处理能力由4500 m3/d变为4800m3/d。矿井水排水去向由排入西竹昌水库变为排入南河。

5、由于受项目场地空间影响,锅炉烟气处理设施由“XL型高效低阻旋流式水膜除尘器+碱液吸收”变更为体积较小的“SLT钢制脱硫除尘器+碱液吸收”。

    上述变更我厅已于20151215日出具了《关于同意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机械化产业升级改造项目变更情况的函》(冀环评函[2015]1560号),同意项目变更。

二、20151223日,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了竣工验收请示,2016113日,我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该项目进行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意见和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锅炉废气。烟尘、SO2NOx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相关标准要求;选煤厂煤炭筛分破碎转运扬尘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5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小于1.0mg/m3标准要求;矸石临时堆场周界外颗粒物浓度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5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小于1.0mg/m3标准要求。

    (二)矿井水。矿井水经改进型FA全自动矿井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出水水质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6-2006)1、表2中新建(扩、改)生产线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1一级A标准要求。处理后的矿井水部分用于井下喷洒抑尘、黄泥制浆用水、选煤厂补充水、洗衣用水、锅炉软水制备用水等,剩余矿井水排入南河用于区域农田灌溉;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全部用于选煤厂补充水、锅炉烟气净化系统补充水、绿化用水,不外排。

(三)噪声。企业正常生产期间在采取相应的噪声治理措施后,四周场界噪声监测结果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水土保持措施。20141231通过了邯郸市水利局水土保持验收。

三、该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和采取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基本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项目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实施工作,确保风险事故下的环境安全。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继续做好对地下水专用监测井水质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加强对矿区周边村庄居民饮用水的监测。加强绿化美化等措施,降低对周围村庄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要求,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邯郸市环境保护局、武安环境保护局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等环境信息。

    七、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验收意见及验收调查报告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邯郸市环境保护局、武安市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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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

机械化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关于机械化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请示》(聚隆呈[2015]56号)及附送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邯郸市武安市北安庄乡张粟山村北。面积2.6499平方公里,设计可采量1422.5万吨,开采煤层为2号、4号、6号煤层,标高+223至-380,设计原煤年生产能力60万吨,服务年限18.2年,选煤厂年洗煤能力60万吨。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主要建设内容为迁建工业场地,主副井及配套的选煤厂、锅炉房、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矿井水处理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等。工程总投资10700万元,环保投资885万元。20126河北省环保厅以冀环评[2012]151号文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

  

根据环评批复,该工程在建设中发生如下变更:

1、瓦斯抽放站由风井场地西北侧变为风井场地东侧,锅炉房由风井场地西侧变为风井场地东侧,矿井水处理系统由风井场地西侧变为风井场地北侧。调整后工业场地距最近敏感点张粟山村距离不变,仍为210m;选煤厂由“跳汰+浮选”联合工艺变更为跳汰处理工艺,去掉了浮选工序。

2、将原环评设计的封闭式精煤储仓改为封闭式轻质煤棚,并在煤棚顶部设洒水喷淋装置。

3、瓦斯抽放系统由2台真空泵(11备),单泵能力120m3/min,变更为4台真空泵(22备),单泵能力192m3/min。瓦斯储气罐及瓦斯发电站不再建设。

4、生活水处理系统由1套(能力130 m3/d)变更为2套,11备(每套能力120 m3/d),处理工艺不变仍为“生物接触氧化法+消毒”。矿井水处理系统变更为改进型FA全自动矿井水处理设备,处理能力由4500 m3/d变为4800m3/d。矿井水排水去向由排入西竹昌水库变为排入南河。

5、由于受项目场地空间影响,锅炉烟气处理设施由“XL型高效低阻旋流式水膜除尘器+碱液吸收”变更为体积较小的“SLT钢制脱硫除尘器+碱液吸收”。

    上述变更我厅已于20151215日出具了《关于同意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机械化产业升级改造项目变更情况的函》(冀环评函[2015]1560号),同意项目变更。

二、20151223日,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隆矿业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了竣工验收请示,2016113日,我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该项目进行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意见和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锅炉废气。烟尘、SO2NOx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相关标准要求;选煤厂煤炭筛分破碎转运扬尘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5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小于1.0mg/m3标准要求;矸石临时堆场周界外颗粒物浓度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5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小于1.0mg/m3标准要求。

    (二)矿井水。矿井水经改进型FA全自动矿井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出水水质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6-2006)1、表2中新建(扩、改)生产线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1一级A标准要求。处理后的矿井水部分用于井下喷洒抑尘、黄泥制浆用水、选煤厂补充水、洗衣用水、锅炉软水制备用水等,剩余矿井水排入南河用于区域农田灌溉;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全部用于选煤厂补充水、锅炉烟气净化系统补充水、绿化用水,不外排。

(三)噪声。企业正常生产期间在采取相应的噪声治理措施后,四周场界噪声监测结果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水土保持措施。20141231通过了邯郸市水利局水土保持验收。

三、该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和采取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基本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项目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实施工作,确保风险事故下的环境安全。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继续做好对地下水专用监测井水质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加强对矿区周边村庄居民饮用水的监测。加强绿化美化等措施,降低对周围村庄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要求,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邯郸市环境保护局、武安环境保护局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等环境信息。

    七、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验收意见及验收调查报告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邯郸市环境保护局、武安市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