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终止委托唐山市滦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的函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5-00064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车函〔2015〕529号 |
| 发布日期 | 2015-05-04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唐山市滦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鉴于你单位已经更名为滦县百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根据你单位的申请,现终止委托你单位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业务,请将省环境保护厅核发的委托证书送交我厅机动车污染管理处,所剩空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滦县百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使用。
上述工作由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落实。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4日
抄送: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唐山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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