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终止委托承德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站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的函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5-00063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车函[2015]557号 |
| 发布日期 | 2015-05-06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的函
承德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站:
根据你单位《关于终止机动车尾气检测业务的申请》,现终止委托你单位承德县检测站、滦平县检测点、平泉县检测点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检测点四个检测点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业务,请将省环境保护厅核发的委托证书送交我厅机动车污染管理处,所剩空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送交由承德市环境保护局。
上述工作由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落实。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6日
抄送: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德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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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委托承德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站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的函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5-05-11
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的函
承德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站:
根据你单位《关于终止机动车尾气检测业务的申请》,现终止委托你单位承德县检测站、滦平县检测点、平泉县检测点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检测点四个检测点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业务,请将省环境保护厅核发的委托证书送交我厅机动车污染管理处,所剩空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送交由承德市环境保护局。
上述工作由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落实。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6日
抄送: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德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