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终止委托保定市民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的函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5-00065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车函〔2015〕528号 |
| 发布日期 | 2015-05-04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保定市民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终止委托申请》,现终止委托你单位在安国市检测点(安国市顺安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望都县检测点(望都县鑫华特种车辆检测有限公司院内)、定兴县检测点(定兴县明城恒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院内)三个检测点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业务,请将省环境保护厅核发的委托证书送交我厅机动车污染管理处,所剩空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送交由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上述工作由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落实。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4日
抄送: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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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委托保定市民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的函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5-05-11
保定市民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终止委托申请》,现终止委托你单位在安国市检测点(安国市顺安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望都县检测点(望都县鑫华特种车辆检测有限公司院内)、定兴县检测点(定兴县明城恒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院内)三个检测点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业务,请将省环境保护厅核发的委托证书送交我厅机动车污染管理处,所剩空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送交由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上述工作由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落实。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4日
抄送: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保定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