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黄骅港综合港区通用散货码头起步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保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评函〔2014〕848号 |
| 发布日期 | 2014-07-06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沧州渤海港务有限公司:
所报《黄骅港综合港区通用散货码头起步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以下简称《补充报告》)。结合沧州市环境保护局预审意见和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黄骅港综合港区通用散货码头起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8年9月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以冀环评【2008】553号文件进行了批复,项目建设2个7万吨级通用散杂货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1400万吨。由于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变化,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1年11月批复了《黄骅港综合港区通用散货码头起步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冀环评函【2011】1083号。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以冀交函基[2014]49号对项目初步设计的变更出具了批复意见。
建设内容变更后,道路、堆场面积由变更前的37.8万平方米变更为39.45万平方米,新增了1.6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由1757平方米变更为14547.39平方米,新增12790.38平方米;变更前总投资151925.37万元,环保投资785.5万元,变更后总投资变更为156567.02万元,环保投资1878万元;项目陆域纵深由996.5米调整到800米;变更前陆域散货堆场与码头岸线平行,堆场布置1座变电所。南部区域预留堆场和空地。变更后陆域堆场四周布置环行道路。取消原工程远期预留场地。辅建区布置在原堆场预留区,东侧布置进港大门,停车场布置在辅建区南侧。原预留空地西侧布置出港大门;变更前本项目辅助工程依托“黄骅港综合港区配套设施工程”,变更后本项目原依托的配套设施工程只保留综合调度楼、110KV变电站和供水调节站,其余辅助工程全部自建;变更前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设备、车辆维修均依托“黄骅港综合港区配套设施工程”,本项目产生的机修油污水由港区配套设施工程处理。变更前设垃圾桶10个,变更后自建机修间(含1个5.3立方米隔油池、1套2吨/小时油水分离器)和1座260吨/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垃圾桶增设为30个;公用工程、装卸工艺及设备等均有所调整和变化。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补充报告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厅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补充报告所列变更内容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中还应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按照环评报告及补充报告要求,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2、变更后,该工程自建生活污水处理站,采用SBR处理工艺,接收本工程和“黄骅港综合港区通用散杂货码头工程”及“黄骅港综合港区配套设施工程”产生的陆域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道路清扫的标准,回用与堆场和道路抑尘,不得外排。工程自建机修间,机修机修油污水须经隔油池、油水分离器处理后进入生活污水处理站与其它生活污水进行统一处理。
3、项目变更后,总悬浮微粒无组织排放厂界最大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中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最高浓度限值要求。
4、应选用低噪声、高效率的装卸机械,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对港区进行降噪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5、陆域固废中陆域生活垃圾、机修固废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隔油设施废油泥须交有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外运处理。
6、其他工程内容及环保设施仍按原环评报告及批复内容进行建设。
(二)认真落实补充报告规定的总量削减措施。工程投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我厅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环评补充报告确定的总量削减方案纳入本项目验收内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污染治理措施。项目建成后须向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补充报告送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三、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三同时”落实情况日常监管由沧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6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州渤海港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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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骅港综合港区通用散货码头起步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时间:2014-10-22
沧州渤海港务有限公司:
所报《黄骅港综合港区通用散货码头起步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以下简称《补充报告》)。结合沧州市环境保护局预审意见和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黄骅港综合港区通用散货码头起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8年9月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以冀环评【2008】553号文件进行了批复,项目建设2个7万吨级通用散杂货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1400万吨。由于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变化,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1年11月批复了《黄骅港综合港区通用散货码头起步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冀环评函【2011】1083号。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以冀交函基[2014]49号对项目初步设计的变更出具了批复意见。
建设内容变更后,道路、堆场面积由变更前的37.8万平方米变更为39.45万平方米,新增了1.6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由1757平方米变更为14547.39平方米,新增12790.38平方米;变更前总投资151925.37万元,环保投资785.5万元,变更后总投资变更为156567.02万元,环保投资1878万元;项目陆域纵深由996.5米调整到800米;变更前陆域散货堆场与码头岸线平行,堆场布置1座变电所。南部区域预留堆场和空地。变更后陆域堆场四周布置环行道路。取消原工程远期预留场地。辅建区布置在原堆场预留区,东侧布置进港大门,停车场布置在辅建区南侧。原预留空地西侧布置出港大门;变更前本项目辅助工程依托“黄骅港综合港区配套设施工程”,变更后本项目原依托的配套设施工程只保留综合调度楼、110KV变电站和供水调节站,其余辅助工程全部自建;变更前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设备、车辆维修均依托“黄骅港综合港区配套设施工程”,本项目产生的机修油污水由港区配套设施工程处理。变更前设垃圾桶10个,变更后自建机修间(含1个5.3立方米隔油池、1套2吨/小时油水分离器)和1座260吨/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垃圾桶增设为30个;公用工程、装卸工艺及设备等均有所调整和变化。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补充报告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厅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补充报告所列变更内容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中还应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按照环评报告及补充报告要求,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2、变更后,该工程自建生活污水处理站,采用SBR处理工艺,接收本工程和“黄骅港综合港区通用散杂货码头工程”及“黄骅港综合港区配套设施工程”产生的陆域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道路清扫的标准,回用与堆场和道路抑尘,不得外排。工程自建机修间,机修机修油污水须经隔油池、油水分离器处理后进入生活污水处理站与其它生活污水进行统一处理。
3、项目变更后,总悬浮微粒无组织排放厂界最大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中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最高浓度限值要求。
4、应选用低噪声、高效率的装卸机械,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对港区进行降噪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5、陆域固废中陆域生活垃圾、机修固废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隔油设施废油泥须交有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外运处理。
6、其他工程内容及环保设施仍按原环评报告及批复内容进行建设。
(二)认真落实补充报告规定的总量削减措施。工程投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我厅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环评补充报告确定的总量削减方案纳入本项目验收内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污染治理措施。项目建成后须向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补充报告送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三、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三同时”落实情况日常监管由沧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6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州渤海港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