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油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保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评〔2014〕223号 |
| 发布日期 | 2014-07-25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所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油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委托河北正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油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及专家组评审意见、沧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和其它各有关方面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沧州市沧炼工业园区,中国石化沧州分公司前身为沧州炼油厂,始建于1971年,目前已建成原油加工能力350万吨/年的中型炼油企业。本次技改包括改造现有连续重整装置,新建重整装置60万吨/年,拆除原有15万吨/年重整装置;新建预加氢装置70万吨/年和催化剂连续再生装置500公斤/小时。项目实施后,全厂加工原油能力不变,年加工直馏石脑油52.82万吨、加氢石脑油17.14万吨,年产重整汽油41.76万吨、轻质石脑油11.12万吨、C5组分1.18万吨、C6组分10.84万吨、氢气1.94万吨、液化气1.19万吨、燃料气1.72万吨、含硫干气0.25万吨。项目总投资9724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0万元。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冀发改能源备字[2014]24号对该项目予以备案。沧州市国土资源局、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了同意项目用地和选址的意见。
三、项目须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提高原辅材料的使用效率,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同时,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2、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预加氢、重整装置加热炉废气经80米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1640-2012)标准要求;尾气焚烧炉烟气经80米高烟囱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锅炉烟气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制氢加热炉废气经60米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1640-2012)标准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苯、氯化氢、甲苯、二甲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要求;在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放的含烃废气全部进入厂区现有120米火炬系统燃烧后高空排放,各项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的要求。
3、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厂区废水经深度处理后出水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19923-2005)标准要求后回用,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和沧州市运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对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收集、贮存,并委托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处置过程应按照国家有关危废处置技术规范要求执行,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6、做好厂区防渗管理。主体生产装置区、物料储罐区、排污管线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相应防渗措施。
7、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沧州市环保局须加强对本项目及所在沧炼工业园日常监管,确保对南运河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8、根据环评报告书计算结果,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二)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措施,工程投产后,其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河北省环保厅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环评报告书确定的总量削减方案纳入本项目验收内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向沧州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时须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并按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新华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四、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新华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25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新华区环境保护局,河北正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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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油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时间:2014-10-2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所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油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委托河北正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油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及专家组评审意见、沧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和其它各有关方面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沧州市沧炼工业园区,中国石化沧州分公司前身为沧州炼油厂,始建于1971年,目前已建成原油加工能力350万吨/年的中型炼油企业。本次技改包括改造现有连续重整装置,新建重整装置60万吨/年,拆除原有15万吨/年重整装置;新建预加氢装置70万吨/年和催化剂连续再生装置500公斤/小时。项目实施后,全厂加工原油能力不变,年加工直馏石脑油52.82万吨、加氢石脑油17.14万吨,年产重整汽油41.76万吨、轻质石脑油11.12万吨、C5组分1.18万吨、C6组分10.84万吨、氢气1.94万吨、液化气1.19万吨、燃料气1.72万吨、含硫干气0.25万吨。项目总投资9724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0万元。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冀发改能源备字[2014]24号对该项目予以备案。沧州市国土资源局、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了同意项目用地和选址的意见。
三、项目须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提高原辅材料的使用效率,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同时,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2、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预加氢、重整装置加热炉废气经80米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1640-2012)标准要求;尾气焚烧炉烟气经80米高烟囱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锅炉烟气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制氢加热炉废气经60米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1640-2012)标准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苯、氯化氢、甲苯、二甲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硫化氢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要求;在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放的含烃废气全部进入厂区现有120米火炬系统燃烧后高空排放,各项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的要求。
3、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厂区废水经深度处理后出水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19923-2005)标准要求后回用,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和沧州市运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对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收集、贮存,并委托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处置过程应按照国家有关危废处置技术规范要求执行,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6、做好厂区防渗管理。主体生产装置区、物料储罐区、排污管线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相应防渗措施。
7、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沧州市环保局须加强对本项目及所在沧炼工业园日常监管,确保对南运河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8、根据环评报告书计算结果,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二)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措施,工程投产后,其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河北省环保厅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环评报告书确定的总量削减方案纳入本项目验收内容。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向沧州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时须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并按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新华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四、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新华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25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新华区环境保护局,河北正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