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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新增日采选矿石200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4-00112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评〔2014〕30号
发布日期 2014-02-04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新增日采选矿石200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4-04-25 09:59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

新增日采选矿石200吨改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新增日采选矿石200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意见、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意见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第13次常务会议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灵寿县陈庄镇龙门沟村,矿区面积4.44平方公里(101采区、116采区面积4.12平方公里,石门采区面积0.32平方公里),矿山设计利用资源储量136.2万吨,101采区采用浅孔留矿法和尾砂胶结充填法采矿,116采区、石门采区采用削壁充填法采矿,矿区开拓方式为竖井、斜井开拓,通风方式为抽出式,采出矿石品位为4.21/吨,服务年限10.3年,日采选矿石由250吨增至450吨;采用“两段一闭路破碎、两段闭路磨矿+浮选”工艺选矿,日处理矿石450吨;采用“精矿再磨氰化+锌粉置换”工艺冶炼,成品金产量由360千克/年增至556.79千克/年。

项目设3个采区,116采区全部利用原有设施,101采区新建2号竖井及工业场地、尾砂滤饼储存车间、充填车间、水泥仓等,石门采区更换斜井卷扬设备;选厂更换破碎、筛分设备、胶带机,新增矿仓、浓密机,扩建磨矿车间,新建尾矿压滤厂房、尾矿脱水处理和相关水力输送设施;氰化浸出工序新增箱式压滤机、浸出槽、浓密机等设备,将管式过滤器更换为箱式压滤机。项目生活办公、供热及供电等设施依托现有,配套建设或完善排水、粉尘防治、噪声治理、生态保护与恢复等设施。项目除依托现有101采区废石场、116采区废石场、石门采区废石场暂存废石外,在101采区2#竖井西北方山坡上新建1个废石场,暂存2#竖井采矿废石。项目不新建锅炉,新建充填站采暖依托现有充填站锅炉房,新建2#竖井工业场地采用电采暖;不新建尾矿库,尾矿滤饼干排入现有尾矿库。项目总投资4980.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59%。灵寿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灵工信经运[2011]1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灵寿县国土局和灵寿县住建局出具意见,同意项目选址。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编制的《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新增日采选矿石200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其它各有关方面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与相关产业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项目依法核准后,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须全面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提高原辅材料的使用效率,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矿山采取湿式凿岩、水袋与炸药混合堵孔抑尘、爆破喷雾洒水、废石场及矿区道路洒水、尾矿库尾砂压实后定期洒水等措施,降低矿山开采、运输、废石及尾矿砂堆存等粉尘产生量,确保项目周界外颗粒物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确保项目周界外氮氧化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一氧化碳浓度满足《固定污染源一氧化碳排放标准》(DB13/487-2002)排放限值要求。

充填站水泥仓产生的粉尘,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外排粉尘浓度和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选厂矿石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分别经湿式高效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分别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粉尘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参照执行的《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5标准要求。选厂卸料、转载等产生粉尘,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使场地周界外浓度满足参照执行的《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二)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矿山开采产生的矿井涌水,经井下水仓收集沉淀后,部分用于井下生产、矿区洒水抑尘、选厂及充填站用水,剩余经二次沉淀,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外排入地表河流。矿区生产区设防渗旱厕,日常生活污水用于场地、路面泼洒抑尘;办公生活废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道路泼洒抑尘。选厂浮选尾矿产生的压滤废水回用于选厂浮选工序,不得外排。氰化尾矿压滤产生的含氰废水定期采用氯碱法破氰处理后返回氰化工艺二次浸出,不得外排;贵液置换产生的含氰废水(贫液)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炼金工序产生的含酸废水排入酸液处理槽,经铁粉还原和氢氧化钠中和处理后回用于氰化工序,不得外排。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选用低产噪设备、通风机加装消声器和机房隔声、生产设备岩层和厂房隔声、充填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使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规定,加强废石、氰化尾矿、浮选尾矿、选厂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渣等危险性鉴定,并按相应属性妥善处置上述固体废物,防止其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矿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灵寿县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

(五)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试生产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同时妥善解决现有矿山存在的生态破坏问题。

(六)做好施工期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加强施工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保护措施。

(七)严格落实各项防渗措施。选矿厂生产车间、事故池、给水高位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兼消防废水收集池)、尾矿库事故收集系统水池等应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做好防渗工作。

(八)加强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认真执行环境管理工作计划,做好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等监测和环保设施日常维护与管理。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科学编制和适时修订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相应环保部门备案。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联动,并定期开展应急演习。全面落实废石场、尾矿库、氰化物泄露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强化矿井涌水、浮选尾矿浆、氰化尾矿浆等处理监管,加强矿区特别是废石场附近、尾矿库及周边村庄地下水环境监测,严防矿石采选及冶炼对地表水、地下水造成污染和引发重金属污染及影响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等问题。

(八)落实清洁生产、总量控制措施。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九)根据环评报告书计算结果,新建2#矿井工业场地须设置200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2#矿井须设置300米卫生防护距离,选厂须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十)项目依托的现有尾矿库使用至最终设计高程,若尾矿砂不能得到综合利用,选矿厂应停止生产。如选矿厂继续生产,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另行选址建设尾矿库,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若届时新尾矿库环评手续未获得批准,项目选矿厂应立即停产。

项目依托的现有尾矿库服役期满后,要严格履行闭库手续,认真落实闭库环保设施设计,有序做好闭库验收和闭库后环境管理工作。闭库后如利用库内尾矿砂,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报批手续。

(十一)项目供配电、选矿车间浓度计、充填站核辐射密度仪等涉及辐射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辐射环境管理政策和有关规定要求,另行开展环评。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一)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应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二)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须提供环境监理报告。

(三)项目试运行前需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投入试生产。

(四)在项目试生产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矿区全部投产1年后要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后评价报告经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审查后报我厅备案。

(六)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石家庄市、灵寿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要加强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六、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灵寿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同时需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灵寿县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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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

新增日采选矿石200吨改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

所报《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新增日采选矿石200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意见、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意见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第13次常务会议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灵寿县陈庄镇龙门沟村,矿区面积4.44平方公里(101采区、116采区面积4.12平方公里,石门采区面积0.32平方公里),矿山设计利用资源储量136.2万吨,101采区采用浅孔留矿法和尾砂胶结充填法采矿,116采区、石门采区采用削壁充填法采矿,矿区开拓方式为竖井、斜井开拓,通风方式为抽出式,采出矿石品位为4.21/吨,服务年限10.3年,日采选矿石由250吨增至450吨;采用“两段一闭路破碎、两段闭路磨矿+浮选”工艺选矿,日处理矿石450吨;采用“精矿再磨氰化+锌粉置换”工艺冶炼,成品金产量由360千克/年增至556.79千克/年。

项目设3个采区,116采区全部利用原有设施,101采区新建2号竖井及工业场地、尾砂滤饼储存车间、充填车间、水泥仓等,石门采区更换斜井卷扬设备;选厂更换破碎、筛分设备、胶带机,新增矿仓、浓密机,扩建磨矿车间,新建尾矿压滤厂房、尾矿脱水处理和相关水力输送设施;氰化浸出工序新增箱式压滤机、浸出槽、浓密机等设备,将管式过滤器更换为箱式压滤机。项目生活办公、供热及供电等设施依托现有,配套建设或完善排水、粉尘防治、噪声治理、生态保护与恢复等设施。项目除依托现有101采区废石场、116采区废石场、石门采区废石场暂存废石外,在101采区2#竖井西北方山坡上新建1个废石场,暂存2#竖井采矿废石。项目不新建锅炉,新建充填站采暖依托现有充填站锅炉房,新建2#竖井工业场地采用电采暖;不新建尾矿库,尾矿滤饼干排入现有尾矿库。项目总投资4980.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59%。灵寿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灵工信经运[2011]1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灵寿县国土局和灵寿县住建局出具意见,同意项目选址。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编制的《中国黄金集团石湖矿业有限公司新增日采选矿石200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其它各有关方面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与相关产业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项目依法核准后,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须全面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提高原辅材料的使用效率,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矿山采取湿式凿岩、水袋与炸药混合堵孔抑尘、爆破喷雾洒水、废石场及矿区道路洒水、尾矿库尾砂压实后定期洒水等措施,降低矿山开采、运输、废石及尾矿砂堆存等粉尘产生量,确保项目周界外颗粒物浓度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确保项目周界外氮氧化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一氧化碳浓度满足《固定污染源一氧化碳排放标准》(DB13/487-2002)排放限值要求。

充填站水泥仓产生的粉尘,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外排粉尘浓度和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选厂矿石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分别经湿式高效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分别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粉尘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参照执行的《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5标准要求。选厂卸料、转载等产生粉尘,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使场地周界外浓度满足参照执行的《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二)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矿山开采产生的矿井涌水,经井下水仓收集沉淀后,部分用于井下生产、矿区洒水抑尘、选厂及充填站用水,剩余经二次沉淀,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外排入地表河流。矿区生产区设防渗旱厕,日常生活污水用于场地、路面泼洒抑尘;办公生活废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道路泼洒抑尘。选厂浮选尾矿产生的压滤废水回用于选厂浮选工序,不得外排。氰化尾矿压滤产生的含氰废水定期采用氯碱法破氰处理后返回氰化工艺二次浸出,不得外排;贵液置换产生的含氰废水(贫液)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炼金工序产生的含酸废水排入酸液处理槽,经铁粉还原和氢氧化钠中和处理后回用于氰化工序,不得外排。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选用低产噪设备、通风机加装消声器和机房隔声、生产设备岩层和厂房隔声、充填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使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规定,加强废石、氰化尾矿、浮选尾矿、选厂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渣等危险性鉴定,并按相应属性妥善处置上述固体废物,防止其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矿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灵寿县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

(五)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在项目申请试生产前完成方案报批工作。矿山设计、基建、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认真执行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同时妥善解决现有矿山存在的生态破坏问题。

(六)做好施工期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加强施工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保护措施。

(七)严格落实各项防渗措施。选矿厂生产车间、事故池、给水高位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兼消防废水收集池)、尾矿库事故收集系统水池等应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做好防渗工作。

(八)加强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认真执行环境管理工作计划,做好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等监测和环保设施日常维护与管理。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科学编制和适时修订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相应环保部门备案。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联动,并定期开展应急演习。全面落实废石场、尾矿库、氰化物泄露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环境风险和次生环境污染问题发生。强化矿井涌水、浮选尾矿浆、氰化尾矿浆等处理监管,加强矿区特别是废石场附近、尾矿库及周边村庄地下水环境监测,严防矿石采选及冶炼对地表水、地下水造成污染和引发重金属污染及影响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等问题。

(八)落实清洁生产、总量控制措施。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九)根据环评报告书计算结果,新建2#矿井工业场地须设置200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2#矿井须设置300米卫生防护距离,选厂须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十)项目依托的现有尾矿库使用至最终设计高程,若尾矿砂不能得到综合利用,选矿厂应停止生产。如选矿厂继续生产,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另行选址建设尾矿库,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若届时新尾矿库环评手续未获得批准,项目选矿厂应立即停产。

项目依托的现有尾矿库服役期满后,要严格履行闭库手续,认真落实闭库环保设施设计,有序做好闭库验收和闭库后环境管理工作。闭库后如利用库内尾矿砂,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报批手续。

(十一)项目供配电、选矿车间浓度计、充填站核辐射密度仪等涉及辐射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辐射环境管理政策和有关规定要求,另行开展环评。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一)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应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二)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并在申请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须提供环境监理报告。

(三)项目试运行前需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投入试生产。

(四)在项目试生产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矿区全部投产1年后要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后评价报告经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审查后报我厅备案。

(六)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石家庄市、灵寿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要加强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六、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灵寿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同时需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灵寿县环境保护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