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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公布河北省2019年度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9-00056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文号 冀环科技函﹝2019﹞156号
发布日期 2019-03-05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公布河北省2019年度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05 15:24 信息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公布河北省2019年度开展强制性

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及2019年度工作安排的通知 (冀环便2019136号)要求,经各环保部门筛选和我厅核定,现将2019全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请按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任务目标

    1.钢铁、焦化企业围绕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提出的实施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对照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2.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要基本完成低挥发性原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

    3.能源、化工、造纸、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铅蓄电池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围绕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及其他专项环境治理行动提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治理任务要求,对照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4.按照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要求,保定市及白洋淀上游流域治理管控和生态涵养区域内的酿造、制药、印染、纺织、制鞋等行业企业,围绕主要污染物排放治理任务要求,对照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完成时限

1.评估工作。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在20198月底前完成审核评估申请。组织审核评估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2.验收工作。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原则上要在201912月底前完成审核验收申请对12月底前难以完成实施的重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可按照审核评估意见中规定时限提出验收申请。组织审核验收工作在2020年1月底前完成。

3.钢铁行业、焦化行业企业审核评估工作可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审核验收工作可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4.对按时限要求没有申请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企业,将列入下一年度重新开展审核。

    三、工作要求

    1.加强指导、积极推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请各市局及时将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在本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同时书面通知企业。按照审核程序工作要求,组织、指导企业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2. 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属于市级负责评估和验收的工作,各市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时限要求,认真做好并按时完成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并对审核评估和验收结果负责。由省厅负责评估验收的企业,市局应依据《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对每个企业申请评估、验收的条件、提交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采取集中批次申请的方式省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初审表》和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初审表》和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电子文档

3、加强督导,依法推进。各市要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督导,对未按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省厅每年对各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4.加强宣传,示范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向企业宣传国家清洁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提高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在工作中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优秀的企业进行培育、推荐,省厅将编制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典型案例,示范和引领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5.按时完成上报工作。全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结果公布工作由省厅负责。请各市严格按照以下时限将本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结果上报省厅。

审核评估结果上报时限:2019年9月底前。

审核验收结果上报时限:2020年1月底前。

 

  联系人: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刘志义 

    电   话:0311-87908907 

  附件:1.河北省2019年度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初审表

         3.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初审表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34 

 

 

 

抄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清洁生产中心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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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河北省2019年度开展强制性

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及2019年度工作安排的通知 (冀环便2019136号)要求,经各环保部门筛选和我厅核定,现将2019全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请按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任务目标

    1.钢铁、焦化企业围绕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提出的实施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对照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2.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要基本完成低挥发性原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

    3.能源、化工、造纸、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铅蓄电池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围绕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及其他专项环境治理行动提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治理任务要求,对照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4.按照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要求,保定市及白洋淀上游流域治理管控和生态涵养区域内的酿造、制药、印染、纺织、制鞋等行业企业,围绕主要污染物排放治理任务要求,对照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完成时限

1.评估工作。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在20198月底前完成审核评估申请。组织审核评估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2.验收工作。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原则上要在201912月底前完成审核验收申请对12月底前难以完成实施的重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可按照审核评估意见中规定时限提出验收申请。组织审核验收工作在2020年1月底前完成。

3.钢铁行业、焦化行业企业审核评估工作可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审核验收工作可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4.对按时限要求没有申请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企业,将列入下一年度重新开展审核。

    三、工作要求

    1.加强指导、积极推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请各市局及时将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在本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同时书面通知企业。按照审核程序工作要求,组织、指导企业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2. 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属于市级负责评估和验收的工作,各市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时限要求,认真做好并按时完成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并对审核评估和验收结果负责。由省厅负责评估验收的企业,市局应依据《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对每个企业申请评估、验收的条件、提交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采取集中批次申请的方式省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初审表》和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初审表》和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电子文档

3、加强督导,依法推进。各市要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督导,对未按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省厅每年对各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4.加强宣传,示范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向企业宣传国家清洁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提高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在工作中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优秀的企业进行培育、推荐,省厅将编制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典型案例,示范和引领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5.按时完成上报工作。全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结果公布工作由省厅负责。请各市严格按照以下时限将本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结果上报省厅。

审核评估结果上报时限:2019年9月底前。

审核验收结果上报时限:2020年1月底前。

 

  联系人: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刘志义 

    电   话:0311-87908907 

  附件:1.河北省2019年度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初审表

         3.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初审表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34 

 

 

 

抄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清洁生产中心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