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 ||
发布机构 | 法规与标准处 | 索引号 | 0218077J/2023-00493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油烟和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加强餐饮油烟整治、严格管控挥发性有机物,是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之一。
一、标准编制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餐饮油烟治理工作,2022年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深化餐饮油烟污染治理;2023年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河北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和城市大气污染深度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要求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整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合理确定油烟排放限值,加强对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控制,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安装高效烟气净化设施并加强运维管理,有效防治餐饮业大气污染,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包含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排放限值及管理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和实施与监督7个部分,主要特点如下:
(一)对餐饮服务单位分类管理。为突出精准管控,分大、中、小不同规模餐饮服务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国家标准以基准灶头数划分餐饮服务单位规模,以灶头总功率、对应集气罩灶头总投影面积折算基准灶头数。为增强规模划分的可操作性,借鉴京津及其他省市地方标准成果经验,增加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就餐座位数两项折算方法。
(二)科学确定油烟排放限值。国家标准规定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为加强油烟排放控制,对不同规模的餐饮服务单位确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大、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分别执行1.0mg/m3、1.2mg/m3、1.5mg/m3排放限值。
(三)增加非甲烷总烃控制指标。为强化对餐饮服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增加了非甲烷总烃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m3。
(四)加强治理设施安装维护。针对目前餐饮服务单位烟气净化设施安装和运维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管理要求。一是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集气罩和治理设施,并且集气罩投影面积大于灶台面;二是净化设施应在烹饪作业期间全过程开启,并与排风机联动;三是加强净化设施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保留台账备查;四是排入公共烟道的,排入前需处理达标。
(五)优化污染物监测要求。为便于在烹饪短时高峰期内采样,真实反应排放情况,将采样频次由5次调整为不少于3次,以连续3个有效数据平均值即可确定排放浓度。
此外,为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安装烟气净化设施并加强烹饪作业期间管理,在“6.达标判定要求”中增加无组织排放和未安装烟气净化设施的排放行为视同超标的规定(只使用蒸煮等无油烟或非甲烷总烃排放烹饪作业方式的餐饮服务单位除外)。
三、标准实施时间
该标准已于2023年8月17日经过省政府批准。考虑到发布后需要解读宣传,部分餐饮服务单位升级改造油烟净化设施也需要一定时间,并综合考虑我省餐饮业现状和大气污染防治需求,分阶段实施:2023年12月1日起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城市建成区内实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扩展至全省各县(市)建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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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来源:法规与标准处 时间:2023-09-13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油烟和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加强餐饮油烟整治、严格管控挥发性有机物,是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之一。
一、标准编制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餐饮油烟治理工作,2022年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深化餐饮油烟污染治理;2023年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河北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和城市大气污染深度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要求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整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合理确定油烟排放限值,加强对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控制,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安装高效烟气净化设施并加强运维管理,有效防治餐饮业大气污染,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包含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排放限值及管理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和实施与监督7个部分,主要特点如下:
(一)对餐饮服务单位分类管理。为突出精准管控,分大、中、小不同规模餐饮服务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国家标准以基准灶头数划分餐饮服务单位规模,以灶头总功率、对应集气罩灶头总投影面积折算基准灶头数。为增强规模划分的可操作性,借鉴京津及其他省市地方标准成果经验,增加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就餐座位数两项折算方法。
(二)科学确定油烟排放限值。国家标准规定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为加强油烟排放控制,对不同规模的餐饮服务单位确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大、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分别执行1.0mg/m3、1.2mg/m3、1.5mg/m3排放限值。
(三)增加非甲烷总烃控制指标。为强化对餐饮服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增加了非甲烷总烃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m3。
(四)加强治理设施安装维护。针对目前餐饮服务单位烟气净化设施安装和运维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管理要求。一是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集气罩和治理设施,并且集气罩投影面积大于灶台面;二是净化设施应在烹饪作业期间全过程开启,并与排风机联动;三是加强净化设施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保留台账备查;四是排入公共烟道的,排入前需处理达标。
(五)优化污染物监测要求。为便于在烹饪短时高峰期内采样,真实反应排放情况,将采样频次由5次调整为不少于3次,以连续3个有效数据平均值即可确定排放浓度。
此外,为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安装烟气净化设施并加强烹饪作业期间管理,在“6.达标判定要求”中增加无组织排放和未安装烟气净化设施的排放行为视同超标的规定(只使用蒸煮等无油烟或非甲烷总烃排放烹饪作业方式的餐饮服务单位除外)。
三、标准实施时间
该标准已于2023年8月17日经过省政府批准。考虑到发布后需要解读宣传,部分餐饮服务单位升级改造油烟净化设施也需要一定时间,并综合考虑我省餐饮业现状和大气污染防治需求,分阶段实施:2023年12月1日起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城市建成区内实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扩展至全省各县(市)建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