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台某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邢台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联合邢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邢台县公安局、邢台县水务局、羊范镇人民政府等共同对申请人实施砸毁并强拆申请人砂石料加工生产设施及所有设备的行为
不服,经补正,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联合第三人共同)砸毁申请人治沙加工机器设备、强拆申请人斥巨资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砂石料加工生产设施以及厂房、生活区、管理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法”。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虽经补正,但现有证据仍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复议所请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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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1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