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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机构 政策法规处 索引号 000218077/2018-00187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复驳[2018]01号
发布日期 2018-01-25 主题词
效力状态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11 14:34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12月13日收到并已受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17年11月30日对申请人机动排放标准为国二的认定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将申请人机动车排放标准认定为国三。

申请人称:自有机动车一辆,注册日期为2003年11月25日。2017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机动车排放标准认定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将该机动车排放标准认定为国三。2017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回复认定该机动车排放标准为国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现行规定明确申请人机动车为国三的情况下,拒不据实认定申请人机动车排放标准,执法错误,应予改正。申请人机动车应依法认定为国三排放标准。理由为:一是根据环保部2006年第5号公告,申请人机动车排放标准属于国三。二是机动车环保网机动车排放查询页面两个“公开日期”两个排放标准查询结果,不能否定申请人机动车属于国三的认定;“公开日期”与生产日期的关系应结合环保部的全部规定进行系统解释,对符合国三排放标准的据实给予国三认定。三是申请人所有机动车已经没有国二排放标准的认定依据,因为申请人该款机动车的国三排放标准已经被环保部2006年第43号公告撤销。四是申请人同款机动车在北京、上海认定的排放标准是国三。五是申请人机动车经上线检测,排放数值能达到甚至超过国四标准。

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内机动车环保主管机关,对国家环保政策法律理解错误,导致申请人机动车排放标准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被申请人称:机动车排放标准型式核准工作由环保部负责认证,由车辆生产厂家对车辆向环保部申请,通过型式核准后统一录入环保部达标车型目录库并进行公示。通过与环保达标车型库进行查询比对,申请人机动车属于国二排放标准申请人认为其车辆属于国三排放标准,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的查询比对结果,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由环保部2006年第5号公告名称能够看出,该公告适用于新生产汽车,而申请人汽车属于在用汽车车辆上线检测或者在其他地区排放标准是否为国三,均不能否定被申请人通过环保部达标车型库的查询比对结果。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所述机动车为申请人所有,车牌号为冀AE****。2017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机动车排放标准认定申请书》,申请将该机动车排放标准认定为国三。2017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通过达标车型库查询,该车符合国二排放标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所述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号公告、2006年 第43号公告中均显示:“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2017年11月30日所作回复,系一种告知行为,直接设定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也不产生禁止性作用。被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2017年11月30日对申请人机动排放标准为国二的认定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项规定的情形,“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将申请人机动车排放标准认定为国三”的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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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12月13日收到并已受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17年11月30日对申请人机动排放标准为国二的认定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将申请人机动车排放标准认定为国三。

申请人称:自有机动车一辆,注册日期为2003年11月25日。2017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机动车排放标准认定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将该机动车排放标准认定为国三。2017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回复认定该机动车排放标准为国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现行规定明确申请人机动车为国三的情况下,拒不据实认定申请人机动车排放标准,执法错误,应予改正。申请人机动车应依法认定为国三排放标准。理由为:一是根据环保部2006年第5号公告,申请人机动车排放标准属于国三。二是机动车环保网机动车排放查询页面两个“公开日期”两个排放标准查询结果,不能否定申请人机动车属于国三的认定;“公开日期”与生产日期的关系应结合环保部的全部规定进行系统解释,对符合国三排放标准的据实给予国三认定。三是申请人所有机动车已经没有国二排放标准的认定依据,因为申请人该款机动车的国三排放标准已经被环保部2006年第43号公告撤销。四是申请人同款机动车在北京、上海认定的排放标准是国三。五是申请人机动车经上线检测,排放数值能达到甚至超过国四标准。

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内机动车环保主管机关,对国家环保政策法律理解错误,导致申请人机动车排放标准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被申请人称:机动车排放标准型式核准工作由环保部负责认证,由车辆生产厂家对车辆向环保部申请,通过型式核准后统一录入环保部达标车型目录库并进行公示。通过与环保达标车型库进行查询比对,申请人机动车属于国二排放标准申请人认为其车辆属于国三排放标准,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的查询比对结果,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由环保部2006年第5号公告名称能够看出,该公告适用于新生产汽车,而申请人汽车属于在用汽车车辆上线检测或者在其他地区排放标准是否为国三,均不能否定被申请人通过环保部达标车型库的查询比对结果。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所述机动车为申请人所有,车牌号为冀AE****。2017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机动车排放标准认定申请书》,申请将该机动车排放标准认定为国三。2017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通过达标车型库查询,该车符合国二排放标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所述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号公告、2006年 第43号公告中均显示:“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2017年11月30日所作回复,系一种告知行为,直接设定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也不产生禁止性作用。被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2017年11月30日对申请人机动排放标准为国二的认定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项规定的情形,“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将申请人机动车排放标准认定为国三”的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