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医用直线加速器、后装机及放射性同位素 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7-00036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环辐表 [2017]018号 |
| 发布日期 | 2017-06-01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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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医用直线加速器、后装机及放射性同位素 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冀环辐表 [2017]018号
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你单位委托河北辐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用直线加速器、后装机及放射性同位素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结合省环境评估中心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内容及总体要求: 该院拟将本部院区和东部院区的两台医用直线加速器搬至综合楼地下二层加速器室内,X射线最高能量10MV,电子束最高能量为18MeV,属II类射线装置;拟将东院区型号为医科达V3后装机搬至综合楼地下二层后装机房,内含Ⅲ类放射源192Ir一枚,活度3.7×1011Bq;拟将院本部核医学科在用的131I、125I(粒籽)、99mTc三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搬迁至综合楼地下一层核医学科并新增使用89Sr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同位素:99mTc日最大操作量为7.4×109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7.4×107Bq,年最大使用量为2.22×1012Bq;131I日最大操作量为5.55×105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5.55×104Bq,年最大使用量为2.775×107Bq;131I日最大操作量为7.4×109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7.4×108Bq,年最大使用量为3.7×1011Bq;125I日最大操作量为1.11×109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11×107Bq,年最大使用量为5.55×1010Bq;89Sr日最大操作量为2.96×108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96×107Bq,年最大使用量为7.4×109Bq。 核医学科场所等级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 原则同意本报告表及其结论,在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内容、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实验教学和生命科学研究。 二、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规定,明确专人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操作程序、人员培训计划、设备检修维护、监测方案、事故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2. 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场所实行分区管理,设置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安装安全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接入24小时值班室,防止被盗;建立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台帐,实行痕迹化管理;放射性废水按国家规定处置,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专出贮存,定期送省放射性废物库处置。 3.加强辐射安全检查,避免出现放射性污染、被盗等辐射事故;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应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辐射事故分级及报告制度在2小时内上报环保部门。 4. 放射性操作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操作人员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5mSv/a的剂量约束值;公众成员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0.3mSv/a剂量约束值。按照规定配备与辐射类型相适应的监测仪器、个人剂量报警仪等辐射防护用品;建立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其操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三、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环保验收。建设内容、地点、规模等发生改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 四、我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到本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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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医用直线加速器、后装机及放射性同位素 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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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医用直线加速器、后装机及放射性同位素 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冀环辐表 [2017]018号
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你单位委托河北辐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用直线加速器、后装机及放射性同位素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结合省环境评估中心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内容及总体要求: 该院拟将本部院区和东部院区的两台医用直线加速器搬至综合楼地下二层加速器室内,X射线最高能量10MV,电子束最高能量为18MeV,属II类射线装置;拟将东院区型号为医科达V3后装机搬至综合楼地下二层后装机房,内含Ⅲ类放射源192Ir一枚,活度3.7×1011Bq;拟将院本部核医学科在用的131I、125I(粒籽)、99mTc三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搬迁至综合楼地下一层核医学科并新增使用89Sr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同位素:99mTc日最大操作量为7.4×109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7.4×107Bq,年最大使用量为2.22×1012Bq;131I日最大操作量为5.55×105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5.55×104Bq,年最大使用量为2.775×107Bq;131I日最大操作量为7.4×109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7.4×108Bq,年最大使用量为3.7×1011Bq;125I日最大操作量为1.11×109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11×107Bq,年最大使用量为5.55×1010Bq;89Sr日最大操作量为2.96×108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96×107Bq,年最大使用量为7.4×109Bq。 核医学科场所等级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 原则同意本报告表及其结论,在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内容、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实验教学和生命科学研究。 二、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规定,明确专人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操作程序、人员培训计划、设备检修维护、监测方案、事故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2. 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场所实行分区管理,设置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安装安全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接入24小时值班室,防止被盗;建立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台帐,实行痕迹化管理;放射性废水按国家规定处置,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专出贮存,定期送省放射性废物库处置。 3.加强辐射安全检查,避免出现放射性污染、被盗等辐射事故;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应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辐射事故分级及报告制度在2小时内上报环保部门。 4. 放射性操作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操作人员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5mSv/a的剂量约束值;公众成员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0.3mSv/a剂量约束值。按照规定配备与辐射类型相适应的监测仪器、个人剂量报警仪等辐射防护用品;建立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其操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三、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环保验收。建设内容、地点、规模等发生改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 四、我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到本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