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
经2009年4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我省出台了《关于河北省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09]89号,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对全省不同区域内禁止和限制建设项目提出要求,规定了不同区域内禁止和限制建设的项目类别。
《意见》的出台旨在落实环保部关于“统筹考虑区域资源、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确不同功能区域开发强度和经济发展的准入条件,科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管理,使之逐步纳入区域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主体功能区管理体系”的要求,统筹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按照国家和省领导的指示要求,我厅会同省发改委根据城市功能定位、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和产业政策,按照《河北省生态功能区划》和主体功能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组织技术力量,经过认真研究,多次论证,形成了初稿。2008年11月20日胡春华省长主持召开专题会听取了我厅和省发改委关于《河北省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实施意见》制定情况的汇报。按照省领导要求,我厅对该意见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征求了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正式上报省政府批准。《意见》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变被动为主动,从决策源头防治污染。近年来,我省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上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经济结构不合理、资源约束加剧等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仍然过快,产业结构重型化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意见》的出台就是要按生态功能区划,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环境,加快调整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彻底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着力解决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问题;就是要推进环保工作由“滞后、被动、补救”向“超前、主动、防御”的转变,从源头上实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就是要将环境因素置于重大宏观经济决策链的前端,从环境资源角度,对各类重大开发项目、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等提出更为合理的战略安排,以达到在开发建设活动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目的。
二是统筹区域发展,防止盲目建设再欠新帐。《意见》结合我省各地主导产业发展基础,明确了全省11个设区市生态功能定位,同时根据生态功能区定位提出了区域禁止和限制建设项目的具体意见。通过不同的区域设置不同的环境“准入门槛”,推进全省产业合理布局,综合谋划,深化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同时,《意见》明确“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设区市、县(市、区),下年度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高于当地GDP能耗水平的项目和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一律不批”的建设项目区域总量控制的硬性要求,对实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表明省委、省政府将环保工作放在了十分突出的战略位置。
三是扭住关键环节,以点带面,在强化敏感区环境管理上求突破。《意见》进一步严格了各类环境敏感区管理,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特征敏感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和超过国家及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坚决退出。明确在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文物保护及修复无关的项目。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禁止建设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和整体布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禁止在历史文化名城建成区内建设造纸、原油、焦化等污染严重的项目。强调城市规划区(非工业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1公里和居民聚集区卫生及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污染型工业项目,已建成的要建立逐步退出机制。同时,《意见》就严格限制“两高”项目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就建章立制,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省政府正式印发《意见》后,为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我厅于2009年5月7日专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主要媒体相继进行了报道,进一步强化了全社会的参与和监督。同时,我厅又于5月8日组织召开了全省环评单位座谈会,就环评单位学习贯彻《意见》进行了安排部署。
总之,《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河北省委、省政府坚决遏制污染,强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强环保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是我省推进环保工作落实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我省环保工作融入了经济发展决策的源头,对优化全省产业布局,推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特此报告,不妥之处,请指正。
附件:1、《河北省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
2、媒体关于出台《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报道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区域 限批 情况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