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所报《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60万吨焦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和邯郸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总投资42615万元,主要建设4×42孔JN70-2型焦炉配套建设2套100t/h干熄焦装置及余热回收发电系统,焦炭生产能力160×104t/a。工程厂址位于峰峰矿区西北和村镇西苑城村南。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邯郸市发改委已备案),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土地使用意见,峰峰矿区规划建设局局同意项目选址。在全面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因此,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环评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及总量削减措施,工程投产后,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邯郸市环保局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即烟(粉)尘344.5t/a、二氧化硫153.4t/a。
三、生产过程中须注意以下问题:
1、煤转运及粉碎粉尘、焦炉装煤和推焦烟气、熄焦粉尘、焦炉加热烟气(焦炉加热燃用净化后的焦炉煤气和甲醇合成弛放气)、筛焦废气、硫铵干燥尾气经分别处理后,烟(粉)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及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NH3排放速率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煤气净化采用真空碳酸盐法和喷淋式饱和器硫铵工艺,脱硫液再生塔废气经尾气洗涤塔(H2SO4)洗涤,NH3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粗苯管式炉燃用净化后的焦炉煤气加热,烟尘、SO2排放浓度及速率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要求。
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工艺废气产生点和排放点,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焦炉炉体颗粒物、BSO、B(a)P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二级标准;氨和H2S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2、在设计过程中,要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工艺,采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使用量。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部分用于河北峰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熄焦系统补水,剩余部分采取砂过滤器净化后排入南洺河,水质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生活污水、酚氰废水送入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酚氰废水处理站处理,采用AA/O+超滤+钠滤工艺,出水质须达到《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表3二级标准,用作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熄焦补水。
设置1座2000m3初期雨水收集池(兼作消防废水收集池)和1座4000m3事故废水池,收集后的废水分批排入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
3、对主生产区地面、事故池、消防废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危废暂存场等要采取严格完善的防渗措施,防止渗漏造成对地下水污染。
4、采取有效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工程实施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规定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名录分别进行妥善处理、处置,不准随意外排。
6、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0米,在此距离范围内不得建设学校、居民区、医院等永久性环境敏感点。
7、加强生产设施及危险原料贮存、运输等设施维护与管理,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所制订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确保风险事故情况下环境安全。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向邯郸市环保局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时需提交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理报告。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项目建设内容如发生变化,需及时向我厅报告。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四、我厅会同邯郸市、峰峰矿区环保局负责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邯郸市、峰峰矿区环保局、邯郸市发改委,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邯郸市环保局报告“三同时”完成情况。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