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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周边区域环境管理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
发布机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索引号 000218077/2018-00396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办发〔2018〕192号
发布日期 2018-09-21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周边区域环境管理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10 10:44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冀环办发2018192号

 

 

关于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周边区域环境管理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强化对我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开发建设活动有效管控,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环境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对全省环境敏感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规范管理,践行生态文明理念,保护环首都绿色生态屏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

我省燕山、太行山是京津冀地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也是首都重要生态屏障。京津冀地区环境质量改善,维持区域生态安全和保障公众健康,既是落实国家战略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持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人居环境改善的战略需要。要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划定国土空间“三线一单”,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大生态保护力度,控制开发强度,维持和改善环首都周边以及燕山、太行山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属性,保护环首都绿色生态屏障,改善区域生态功能和人居环境,保障京津冀地区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

二、强化生态功能区的环境监管

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生态空间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各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遗产及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地、国家和省重要湿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南水北调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重要森林、草原、河流及周边区域,海岸、海岛、海域等海洋生态空间等区域。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生态环境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京津冀地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办环评〔2018〕24号)要求,加强对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空间的环境管理,坚持生态优先和“严管严控”、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严惩重罚”;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果追究赔偿责任,坚持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坚决遏制侵占生态功能区、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建设活动。

一是加强重要生态功区项目审查。各级环保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对涉及生态功能区域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严格把关,对于处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不得做出准予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对于生态功能区内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今后要实施“提级审核”制度,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同时,要致函提请上一级环保或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核把关,限时10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是严查重要生态功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域及周边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在上述环境敏感区域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设施。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玻璃栈道”、观光索道等破坏生态和景观的违法建设项目,可依法责令拆除并恢复原状。对擅自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建成的违法违规项目和设施,要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和移交司法部门强制执行等措施,依法责令拆除并恢复原状。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进行法律明令禁止的开发活动。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开山挖石、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违法行为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严惩重罚,要坚决关停和关闭,依法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三是加强重要生态涵养区、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要严格落实生态涵养区和水源涵养保护规划,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编制县、县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的规划,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实施科学决策,引领地方产业科学发展合理布局。对不符合法定规划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行政许可。在重要生态涵养区、水源涵养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得以“生态旅游”“旅游地产”“休闲度假地产”大规模开发房地产。对在生态功能区开发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高尔夫球场、建筑容积率低于规定标准的别墅类项目,要依法予以清理。对生态涵养区、水源涵养保护区内的擅自建设的违法建设项目,要坚持“严惩重罚”,要依法责令其“恢复原状”,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问题。禁止在山区25度以上坡地、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地带从事开山挖石、开荒造地、破坏林木植被等开发建设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外围地带的生态缓冲带从事开挖石材、破坏林木植被、挤占行洪河道、矿山开发、采砂挖堤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在重要的水源保护区上游干流、支流沿岸的规划建设,应划定至少50-100米的生态缓冲带和生态绿化廊道,确保河流、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不受破坏和污染影响。对于重要的水体、生态功能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重要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外围地带,在规划建设中同样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生态缓冲带和生态绿化廊,确保其生态功能维持改善。

四是加强自然岸线、沿海湿地保护。港口建设和沿海开发要加强海域和岸线资源保护,结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对海洋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河口、特殊保护海岛和沙源保护海域、重要砂质岸线等保护,确保自然岸线比例不降低、滨海湿地功能不退化。

三、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开展国土空间管控和规划环评实施、“三线一单”制定,明确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开发边界和管理措施。对于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建设单位监督,强化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对于涉及穿越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交通项目,环评审批等部门工作重心前移,指导建设单位尽可能避免穿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施工期要因地制宜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和景观保护及其他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管理,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等环境违法行为,各级审批部门要及时将审批信息传递至环境执法部门,在办理(补办)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过程中,审批部门发现项目违法行为和线索的,要及时向环境监察、执法部门提交案件线索,形成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对生态功能区内,以及其他区域涉及钢铁、煤电、水泥、焦化、玻璃、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未批先建违法项目,必须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并责令恢复原状,保持“严惩重罚”的环保执法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对于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启动司法联动监管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该拘留的拘留、该关停的关停。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四、强化协调领导和督导问责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严格管控涉及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的开发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对涉及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的开发建设项目实行会商,实现统筹管理和保护。要强化执法监管,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违法开发建设活动。充分借鉴中央巡视、中央环保督察、国务院大督查的经验做法,各地要广泛开展专项督察和自查自纠。对由于履职不到位,违规审批、监管不力,造成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丧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形成内部执法执纪监督机制,制定政府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对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形成有力震慑。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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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环办发2018192号

 

 

关于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周边区域环境管理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强化对我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开发建设活动有效管控,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环境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对全省环境敏感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规范管理,践行生态文明理念,保护环首都绿色生态屏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

我省燕山、太行山是京津冀地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也是首都重要生态屏障。京津冀地区环境质量改善,维持区域生态安全和保障公众健康,既是落实国家战略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持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人居环境改善的战略需要。要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划定国土空间“三线一单”,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大生态保护力度,控制开发强度,维持和改善环首都周边以及燕山、太行山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属性,保护环首都绿色生态屏障,改善区域生态功能和人居环境,保障京津冀地区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

二、强化生态功能区的环境监管

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生态空间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各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遗产及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地、国家和省重要湿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南水北调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重要森林、草原、河流及周边区域,海岸、海岛、海域等海洋生态空间等区域。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生态环境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京津冀地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办环评〔2018〕24号)要求,加强对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空间的环境管理,坚持生态优先和“严管严控”、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严惩重罚”;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果追究赔偿责任,坚持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坚决遏制侵占生态功能区、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建设活动。

一是加强重要生态功区项目审查。各级环保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对涉及生态功能区域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严格把关,对于处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不得做出准予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对于生态功能区内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今后要实施“提级审核”制度,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同时,要致函提请上一级环保或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核把关,限时10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是严查重要生态功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域及周边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在上述环境敏感区域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设施。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玻璃栈道”、观光索道等破坏生态和景观的违法建设项目,可依法责令拆除并恢复原状。对擅自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建成的违法违规项目和设施,要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和移交司法部门强制执行等措施,依法责令拆除并恢复原状。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进行法律明令禁止的开发活动。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开山挖石、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违法行为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严惩重罚,要坚决关停和关闭,依法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三是加强重要生态涵养区、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要严格落实生态涵养区和水源涵养保护规划,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编制县、县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的规划,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实施科学决策,引领地方产业科学发展合理布局。对不符合法定规划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行政许可。在重要生态涵养区、水源涵养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得以“生态旅游”“旅游地产”“休闲度假地产”大规模开发房地产。对在生态功能区开发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高尔夫球场、建筑容积率低于规定标准的别墅类项目,要依法予以清理。对生态涵养区、水源涵养保护区内的擅自建设的违法建设项目,要坚持“严惩重罚”,要依法责令其“恢复原状”,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问题。禁止在山区25度以上坡地、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地带从事开山挖石、开荒造地、破坏林木植被等开发建设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外围地带的生态缓冲带从事开挖石材、破坏林木植被、挤占行洪河道、矿山开发、采砂挖堤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在重要的水源保护区上游干流、支流沿岸的规划建设,应划定至少50-100米的生态缓冲带和生态绿化廊道,确保河流、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不受破坏和污染影响。对于重要的水体、生态功能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重要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外围地带,在规划建设中同样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生态缓冲带和生态绿化廊,确保其生态功能维持改善。

四是加强自然岸线、沿海湿地保护。港口建设和沿海开发要加强海域和岸线资源保护,结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对海洋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河口、特殊保护海岛和沙源保护海域、重要砂质岸线等保护,确保自然岸线比例不降低、滨海湿地功能不退化。

三、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开展国土空间管控和规划环评实施、“三线一单”制定,明确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开发边界和管理措施。对于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建设单位监督,强化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对于涉及穿越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交通项目,环评审批等部门工作重心前移,指导建设单位尽可能避免穿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施工期要因地制宜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和景观保护及其他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管理,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等环境违法行为,各级审批部门要及时将审批信息传递至环境执法部门,在办理(补办)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过程中,审批部门发现项目违法行为和线索的,要及时向环境监察、执法部门提交案件线索,形成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对生态功能区内,以及其他区域涉及钢铁、煤电、水泥、焦化、玻璃、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未批先建违法项目,必须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并责令恢复原状,保持“严惩重罚”的环保执法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对于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启动司法联动监管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该拘留的拘留、该关停的关停。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四、强化协调领导和督导问责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严格管控涉及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的开发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对涉及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的开发建设项目实行会商,实现统筹管理和保护。要强化执法监管,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违法开发建设活动。充分借鉴中央巡视、中央环保督察、国务院大督查的经验做法,各地要广泛开展专项督察和自查自纠。对由于履职不到位,违规审批、监管不力,造成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丧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形成内部执法执纪监督机制,制定政府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对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形成有力震慑。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