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
加强2015年汛期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2015年汛期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5〕7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汛期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积极预防并妥善处置汛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汛期环境安全,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汛期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
汛期是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期,因暴雨引发的自然灾害也时有发生,特别是我省还担负着国家领导暑期办公保障工作,对环境应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汛期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早部署,落实责任,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把做好汛期环境安全管理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加强汛期环境风险防控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环保大检查,迅速部署开展汛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特别要对重点河流、重要湖库、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等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逐一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汛期环境风险状况。要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危险化学品企业、重金属采选治炼加工企业、尾矿库、化工园区单位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做好环境风险排查、隐患整治、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且排查工作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到位、整改方案不落实的企业,要坚决采取停(限)产、关闭、取缔等措施,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三、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汛期气象、水文特点,抓住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规律,根据可能的汛期形势,强化截流、收集、安全处置等应急措施,抓紧制定、完善汛期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认真做好应对汛期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车辆、仪器设备调配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提高防控能力。涉危险化学品、尾矿库以及污水处理厂等涉水企业,要迅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督促上述企业在7月10日前完成环境风险评估工作,7月2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我厅。
四、强化监测预警,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
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气象、海洋、水利、安监等部门的联动合作,及时共享信息,建立预测预警工作机制,切实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加强对重点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严密监测监控重点河流、重要湖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污染源,一旦发现水质异常,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查明原因,进行科学处理,确保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第一时间进行调查,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五、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准确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确保责任到人、联络畅通。要认真贯彻落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要认真核实研判,严格依程序和时限报告信息,确保报告及时、程序规范、要素齐全,坚决杜绝迟报、瞒报、谎报、漏报等问题发生。
联系人:孟宪栋 0311-89109302 13903115539
许 政 0311-89109302 15511651901
附件:关于加强2015年汛期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