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通过廊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技改及扩建工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
廊坊市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廊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技改及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及验收申请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未按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
2.厂区防渗措施未严格落实环评批复要求。
3.未按照环评文件和批复要求,制定内部监测计划和方案;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待建立、完善。
二、验收意见结论
鉴于上述问题,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该项目不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决定不予通过该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你公司须认真落实环评批复及环评文件的相关要求,对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对有关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三同时”规定的行为限期进行整改。待有关问题整改完成后,再依法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重新申请申请验收。
三、对于上述决定,建设单位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行使申诉权利。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6日
抄送: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安次区生态环境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