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河市进魁石英砂厂玻璃用砂岩露天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沙河市进魁石英砂厂:
所报《沙河市进魁石英砂厂玻璃用砂岩露天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沙河市进魁石英砂厂玻璃用砂岩露天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沙河市进魁石英砂厂于2009年至2013年进行了矿山建设和采矿生产,符合《邢台市露天矿山整合方案》的有关规定,根据《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三年作战计划》进行了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并通过了验收。该项目位于沙河市刘石岗乡渐凹村西北,矿区面积为0.3948平方千米,开采标高818米至730米,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设计开采规模12万吨/年,开采矿种为玻璃用砂岩。
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4万元。采用露天开采,公路开拓汽车运输方案,采矿方法为自上而下台阶爆破采矿法。本项目主要建设1个露天采场、1个废石场、1个表土场、1个工业场地,配套建设矿区道路、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及环保工程等设施。
该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储量核实报告已由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备案(邢国土资备储〔2009〕3号)。该项目为《邢台市露天矿山整合方案》中单独保留矿山,沙河市人民政府出具了本项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的批复,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受邢台市人民政府委托出具了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验收有关事宜的复函。
二、经研究,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开展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2-2018)开展建设,并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落实《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技术规范》(DB13/T2935-2019)中的有关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平台和视频监控设备,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网,加强在线监测。确保废气排放不会对秦王湖风景名胜区产生不利影响。
露天开采凿岩机湿式作业,爆破时水袋充填炮孔,爆破后用雾炮喷射抑尘;铲装、卸料采用雾炮喷射抑尘;利用洒水车对露天采场、矿区道路定期洒水抑尘;矿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进出车辆车轮冲洗,矿石外运车辆表面苫盖;矿区道路及矿石运输所经乡间道路路面采用水泥碎石胶结路面硬化,定期利用吸尘车清理运输道路浮尘;表土场、废石场表面定期采用雾炮喷射,表土场在堆存完毕后播撒草籽绿化,废石场分阶段及时覆土绿化,边坡密目网遮盖、喷洒覆盖剂抑尘。在露天采场、表土场、废石场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产生颗粒物实时监控。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施工期废石应综合利用,严禁随意堆放。遇4级以上大风天气或重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抑制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开挖、土方回填等作业。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办公生活区内建有防渗旱厕,办公生活污水主要为盥洗废水,须全部就地泼洒抑尘,不得外排。各开采平台设置雨水收集池,可收集雨季大气降水回用于矿区抑尘用水。施工期车辆冲洗废水在沉淀池沉淀净化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开采设备,矿区边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限值要求。爆破采用多孔微差爆破等方式降噪,确保周边敏感点瞬时噪声满足《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爆破噪声控制要求。
(五)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废石送废石场堆存;剥离表土在表土场临时堆放,作为营运期废石场、露天采场阶段性覆土绿化以及闭矿期工业场地覆土绿化用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送沙河市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废石场、表土场等环境风险源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落实环境管理职责,确保各项目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对环保设施及废气、噪声等污染源情况进行监测,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对废气、废水、噪声等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正常运行。
(八)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矿山施工、开采、闭矿中应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矿区道路采用水泥碎石胶结路面硬化,道路两侧覆土绿化;露天采场开采平台分阶段平整,覆土绿化;废石场下游建设拦渣坝、两侧建设排水沟,露天采场开采废石在废石场内处置;表土场下游坡脚建设挡土墙,露天采场剥离表土分阶段接替转运至表土场临时堆存,堆存表土临时绿化,减少项目施工及运行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破坏。矿山服务期满后进行闭矿生态恢复,对表土场场地、废石场、露天采坑及时覆土绿化,将矿区被破坏区域恢复为原有土地利用类型,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九)落实清洁生产。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拟建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保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有关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本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的相关要求,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须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沙河市生态环境分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7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邢台市生态
环境局、沙河市生态环境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