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炉外精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所报《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炉外精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滦州市经济开发区西区钢铁深加工产业园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炼钢车间建设3套120吨LF炉精炼设施及3套120吨RH炉精炼设施,年处理钢水360万吨。项目总投资348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82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5.22%。该项目已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证号:冀发改产业备字〔2019〕241号)。
二、根据你公司所报《报告书》以及报告书评估意见、项目公众参与意见,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建设,未列入本报告及批复许可的内容,不得建设、投入运行。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你公司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施工期扬尘达到《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要求;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3套LF炉的上料及精炼废气经3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根6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3套RH炉上料废气经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6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3套RH炉的抽真空废气经3套5级水喷淋设施净化处理后通过3根60米高排气管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做好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贡献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无组织排放浓度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喷淋废水处理系统排污水及生活污水全部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18)相应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除尘灰及喷淋废水处理污泥送烧结工序利用,精炼渣送厂区钢渣处理工序回收含铁原料后外售建材企业综合利用,废耐火材料返回生产厂家综合利用;废油交由具有相应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将该项目纳入全厂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LF炉上料及精炼废气、RH炉上料废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RH炉抽真空废气及车间无组织排放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的有关要求做好自行监测工作。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五、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你公司应加快开发区再生水管网及矿坑水输水管线建设,以减少地下水取用量。按照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2019年底完成新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管网铺设工程,2021年底完成矿坑水输水管线工程。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行为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我厅委托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