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佳祥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44万吨焦炭减量置换整合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唐山佳祥实业有限公司:
所报《唐山佳祥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44万吨焦炭减量置换整合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唐山遵化市的河北遵化经济开发区遵化钢铁精深加工产业园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唐山港陆焦化有限公司现有38孔4.3米焦炉4座,焦炭产能100万吨,拆除唐山建龙简舟钢铁有限公司现有63孔4.3米焦炉2座,焦炭产能80万吨,合计焦炭产能180万吨。整合重组减量置换建设捣固式热回收18孔焦炉20座,煤饼体积45.16立方米,同步建设备煤、炼焦生产装置,配套建设干熄焦和发电机组,除尘、脱硫脱硝、给水排水等生产辅助和公用设施。项目年产焦炭144万吨,年发电171000万千瓦时。项目总投资19333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0000万元。
项目已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8月24日备案(冀发改产业备字〔2018〕532号)。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7年12月12日出具了《关于唐山佳祥实业有限公司焦炭产能减量置换批复的函》(冀工信产业〔2017〕424号),同意通过产能减量置换建设年产144万吨焦炭减量置换整合搬迁项目。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审查通过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冀发改环资〔2019〕731号)。
二、根据你公司所报《报告书》以及报告书技术评估专家意见,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未列入批复许可的内容,不得建设,投入运行。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相关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拟建项目投产前拆除全部用于产能减量置换的现有装备,其中淘汰唐山港陆焦化有限公司捣固焦炉4座,淘汰唐山建龙简舟钢铁有限公司捣固焦炉2座;拆除工程场地土壤调查及修复等工作严格按照《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开展。
(二)该项目144万吨焦炭全部工程内容建设完成后,整体投产、整体验收。
(三)项目依托的铁路专用线须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黎河遵化市钢铁精深加工产业园区段须实施输水暗涵工程。
(四)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确保施工期施工场地扬尘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要求;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五)强化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项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1)卸煤废气
项目所需煤炭全部采用铁路运输,火车卸煤后采用皮带输送至厂区封闭料场,自原料煤封闭料场由皮带输送至煤塔,项目设置8个煤转运站,共设置6套袋式除尘器(覆膜滤料)处理转运废气,处理后各经1根15米高排气筒外排(共6根),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2)煤粉碎、配煤废气
预粉碎机室、配煤室、粉碎机室废气分别经密闭式集气罩收集后,各送1套袋式除尘器(覆膜滤料)净化处理后,分别通过1根25米、15米、25米排气筒外排。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3)装煤、推焦废气
4套装煤推焦车布置在机侧,每套装煤推焦车均设有车载除尘器。装煤操作时将机侧炉头微量外逸的烟气导入车载除尘器处理,经1根7米高排气筒外排。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芘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4套装煤、推焦车载除尘器均安装在线监测,监测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
(4)接焦废气
焦炉出焦采用平接焦,设2座接焦车。每座接焦车的顶部均设置烟气集气罩和车载袋式除尘器,将炉门顶部烟气收集后经接焦车上配备的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经一根8米高排气筒外排。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5)焦炉废气
项目设置20座热回收焦炉,10台72吨/小时余热锅炉,共配套建设4套废气处理设施。
其中4台余热锅炉废气及2套干熄焦循环气体、预存室放散气设置2套“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袋式除尘器(PPS+PTFE复合针刺毡覆膜滤料)+SCR脱硝”处理装置,分别经2根70米高排气筒外排。
另外6台锅炉废气设置2套“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袋式除尘器(PPS+PTFE复合针刺毡覆膜滤料)+SCR脱硝”处理装置,分别经2根70米高排气筒外排。
以上4套废气处理设施均设置在线监测,监测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示范引领制度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28号)要求。
(6)干熄焦烟气
工程采用干法熄焦,共设置2座干熄焦炉,事故状态下互为备用,2座干熄焦炉同时发生事故时备用湿熄焦。干法熄焦过程中外排废气、干熄焦炉底部排焦废气经收集后由管道送干熄焦环境除尘地面站。
2座干熄焦炉各设置一座环境除尘地面站(袋式除尘器,PPS+PTFE复合针刺毡覆膜滤料),处理后废气各通过1根25米高的排气筒(共2根)排放。2座干熄焦环境除尘地面站均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
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7)焦转运废气
项目共设3座焦转运站。其中1#焦转运站废气并入2#干熄焦除尘系统处理,3#焦转运站废气并入筛焦除尘系统处理,2#焦转运站经收集后进入1套袋式除尘器(PPS+PTFE复合针刺毡覆膜滤料)净化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外排。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8)筛贮焦废气
项目设1座筛焦楼。筛贮焦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含3#焦转运站废气),设置1套袋式除尘器(PPS+PTFE复合针刺毡覆膜滤料),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9)焦炉炉体无组织烟气
焦炉采用负压操作,采用上、下炉门结构,焦炉炉体及其与工艺管道连接处密闭,正常炭化期间,无可见烟尘外逸,焦炉炉底及炉顶采用耐高温浇注料浇筑成型,焦炉炉顶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苯并[a]芘、硫化氢、苯可溶物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表2焦炉炉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和《唐山市钢铁、焦化超低排放和燃煤电厂深度减排实施方案》(唐气领办〔2018〕38号)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0)煤场、焦场无组织烟气
煤场、焦场均采用全密闭式,路面进行硬化,采取的无组织排放措施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和《唐山市钢铁、焦化超低排放和燃煤电厂深度减排实施方案》(唐气领办〔2018〕38号)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六)做好废水回用工作,加强废水回用系统的管理。项目产生的废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废水经处理后须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七)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工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选用低噪声设备,将产噪设备置于厂房内,设置消声器及减振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
工业固体废物:煤转运及煤破碎、转运过程产生的布袋除尘灰主要为煤粉,收集后返回配煤;推焦、干熄焦、焦处理系统产生的布袋除尘灰为焦粉,收集后外售;脱硫脱硝系统产生的脱硫灰,外售做建材原料;污水处理站混凝沉淀池定期产生的污泥,收集后返回配煤;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收集处置。
危险废物:废脱硝催化剂、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在厂内危废库暂存,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
(九)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确保现役源削减工程的实施。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按有关要求须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综合执法局、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环境保护局遵化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项目“三同时”进展情况。
八、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检查由河北省综合执法局负责,“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和遵化市分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31日